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将成为我国农业经营主要形式

2012-08-15 00:43:14刘守英
中国合作经济 2012年12期
关键词:经营权服务体系专业化

专家简介

刘守英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土地问题集体学习主讲人之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城乡统筹基础重点领域建设负责人。

今天,我主要讲两个方面:一个是怎么看农业农村的发展阶段对合作的新要求,整个中国农业发展的版型是个什么样的状态,在这个状态下,怎么理解这个阶段发展合作的新问题。第二个要讲的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基本经营制度与合作有关的内容谈几点看法。

目前我国整个农业与农村的基本形态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第一个变化是劳动形态变化。中国传统的农业形态基本上是以高劳动投入提高土地生产力为主的农业类型,基本依托是靠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靠提高土地的生产率来保障单位土地产量的提高。这种形态在90年代中期前都没有变化。90年代中期后,人口与土地发生重大分离,高度依托农业劳动投入的这种农业形态面临着农业劳动成本大大上升的情况,农业与工业、城市与农村争夺劳动力的局面加深是主要原因。随着中国农业的劳动投入减少,机械投入大大上升,向世界劳动形态靠近。第二个变化是农民依托土地收入的份额下降,依托非农收入的份额大大上升,这导致农民对土地的观念发生重大变化。随着非农产业的发展和跨地区的流动,土地收入份额下降,农民对土地的观念从最初的土地既是收入的重要性,也是土地权利的重要性、土地保障的重要性转变为收入不是重要方面,但土地必须要持有,不能失去。第三个变化是整个中国农业形态的变化。中国农业形态从过去以主要大田作物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为主,现在转向整个中国农业种植区域开始出现专业化趋势,我们看到稻谷小麦玉米向东北和华北转移,大量的经济作物向有地理优势的区域转移。同时,农业开始追求高附加值,以安全为导向的高标准的农业开始出现。第四个变化是整个农民群体开始发生重大的分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的主体是农民,千家万户的小农和市场难以对接,这是中国农业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现在服务的主体中一类农户已经从以农业为主转向以非农的收入、活动为主,这类农户开始与土地和农业间产生重大分离,另一类是出现专业化趋势的农户,这些专业化农户和小农相比最大的差别是,他们把农业作为经营对象,靠农业来获得最大化的收益,包括以农业产业为载体获取最大收益。第三类农户则是继续依托土地的传统小农。第四类农户是经营农户,即以农业收入为主,但与此同时也在附近打工增加家庭收入。以上这四类农户分化对当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非常大的挑战。面向谁?服务谁?整个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的这四类变化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的基本背景。由于有着这四方面的变化,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立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农村生产经营的新体制。十八大报告提出的 “四化”是未来中国农村经营的新体制。集约化的核心是应对我国农业从传统的以土地生产力为主的农业形态向以提高劳动力生产形态为主的农业形态转型,这是个对农业未来发展方式的一个基本要求。集约化的根本目标是提高土地的生产率,提高劳动的生产率,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这三个率的提高是衡量农业集约化的基本标准。组织化的核心是通过提高农户之间更加紧密的经济服务体系的组织程度和为农服务的水平来提高各种经营体系的组织形式和为农服务的水平。 专业化的核心是将千家万户的小农通过利益的连接来组成专业合作社推动专业化的发展,专业化的另一个含义是各个农业区域之间有所分工, 不同区域按照自己的优势发展专业化农业。社会化实际上是指政府及包括供销合作社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要围绕新的经营主体来发展服务体系。

综上所述,整个未来经营体制的构建必须要以农业、农村、农民的变化背景为前提,来思考农业未来服务体系构建的基本方向。

第二个想谈的是农业服务体系建设里面的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个问题,服务体系必须要强调制度基础是什么,服务体系的建设是要通过服务来提高服务的规模和专业化的程度,来提高规模经济的水平,来提高效益。但是,它的前提有两个,第一个必须以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含义是农民土地的承包权属于农户,经营体制的创新和服务体系的构建必须是在坚持保障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来完善经营权,新型农村基本经营体制是承包权和经营权相结合的经营保障体系。而当前农民大量转移后,原来持有承包权的农户已经不再去经营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出现分离。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强调承包权和经营权合一,面对当前的现实情况,经营权到底应该怎样流转缺乏相应制度安排,导致为了保障承包权而影响经营权的发挥;而地方政府在促进土地流转时又强化经营权的作用,往往会侵犯承包权,所以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下一步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前提。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要保障农民的承包权,在权利设置上保障经营权。也就是保护农民的土地在流转过程不丧失,保障承包权的收益。第二个是要保证经营者在经营区内的投资回报有一套政策保障。第三个是保证经营者有相当长的承包经营期限,因为两三年的时间很难使经营者实现对长远投资的预期。

第二个问题是经营形式,从政策的基本导向来讲,必须坚持家庭经营,我自己主张经营形式的主体还是家庭经营,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前提下,形成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而不是三五亩地的小规模经营。现在有两种创新的经营形式,业主经营和专业合作社或公司经营。高附加值的农业需要业主经营和公司经营,但以大田作物为主的农业,这种经营就会存在问题。传统农业作物的农业规模效益有限,这种农业转向业主经营,精心程度降低了,农民的效益降低了,可持续性比较差。第二点我讲的是整个中国未来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其他的经营形式可以因地制宜的存在,但政府不要大力去推。

第三个问题是合作,合作的基本原则要把握的是规模经济的原则,合作的本质来自于整个合作体系加农户,这套体系建立后,比单家独户产生更大效益。合作的基本前提必须是互利的,同时合作必须是自愿的。通过调研发现,合作社带来了服务规模的提高,服务规模提高以后,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市场网络的建立也相应具有了规模优势,真正解决了一家一户小农走向市场的弊端。合作社的最大优势是它能够提供规模经济,而规模经济的主要领域不在生产领域,而是在服务领域。合作社通过各个环节服务规模的壮大,来提高服务主体的效益,来降低生产主体的成本,来形成生产者和服务者的共赢。

第四个问题是契约原则。在整个中国现代农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后,最重要的一点是培养农民和经营者之间的契约精神,大家必须以契约为基础来形成这种合作,现代农业的流通形式、组织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现在面临大量陌生的体系,对农民来讲是大量的未知天地,农民和经营者的关系包括和供销合作社的关系,必须是以合约为基础的,建立在合约基础上的这种合作,才能形成既能够互利,同时又能保证有人共担风险的机制。

(本稿件根据录音资料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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