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紫零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广东揭阳522031)
关于后现代法学研究的思考
王紫零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广东揭阳522031)
法治与现代性紧密联系,它的产生和发展基于法律具有客观性、自主性、确定性等理念。但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产生的后现代法学以其反传统、非基础的理论和方法冲击着现代法学的基础。后现代法学用怀疑、批判、否定的眼光看待现代法治,并对其理论和实践等问题进行再审视、再反思。后现代法学多元的法学思维方式为我们看待问题提供了新范式,它有助于唤起民众参与法律活动的积极性。不过,后现代法学不会取代现代法学的主导地位,它对于我们的价值更多的是以未来的眼光审视现代法治,以此促进现代法治的发展。
现代法学;后现代法学;核心理念;新范式;主导地位
从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后现代法学只不过是法学发展轨迹上的一个点。虽然,后现代法学有着与生俱来的不可克服的缺陷,但是,它对现代法学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其积极因素也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因而,我们应当借鉴它的合理成分。
第一,只有理性的人才是法律的主体。法律的使命就是把人的社会活动纳入法律框架之内,守法是人的理性选择,是人的理性表现。第二,法律规则具有客观性和自主性。法律规则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独立于其他部门的法律职业团体来运行。无论是人的社会行为,还是国家的政治行为,都要受法律规范的约束,法律规则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在众多社会规范中,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第三,法律具有确定性。在法律帝国内,无论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还是法律体系,它们都具有自治性和严谨性。在法律技术上,为了保证法律规则的实施和运行,要经过严格的、符合法律逻辑的法律推理和立法目的的法律解释,进而在法律制度上确保法律精神的体现。现代法律制度所强调的是秩序,维持稳定的社会结构,这些都和法律的确定性是分不开的。第四,在法律推理方面,主张三段论中的归纳、演绎、形式、实质和类比推理,司法判决是由推理到判决的过程,先有推理后有判决。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后现代主义的出现,意味着一种新的话语系统与另一种话语体系的对话,或者说是一种话语体系对另一种话语体系的取代和否定,以新的超历史的视角审视、思考和建构。劳森(H.Lowson)就此写道:“后现代困境就是危机——我们的真理、价值以及各种尊崇的信念的危机。这危机源于反省性自身的根源,它的必然性和力量。”〔1〕这种反思一开始出现在文学艺术领域,随后是哲学领域,最后才出现在法学领域,说明法学是现代主义的坚强堡垒,它强调秩序、稳定,与现代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相统一的。〔2〕
后现代思潮开始渗入政治和法律领域,在法学和法理学领域内,后现代主义思潮表达了自己对于人类生存状况的不安和焦虑,表达了现代主义给自然界带来灾难的反思,后现代法学渴望创建一个更为理想化的、符合自然法精神的本真世界。
从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后现代法学只不过是法学发展轨迹上的一个点。20世纪上半叶,西方法学界法学研究学派林立,百花齐放,先后有了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等多种学派,当时的法学研究呈现多元化的态势,这种自由宽容的法学研究氛围为后现代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生存的土壤环境。随之,后现代法学渐渐发展成为西方法学界一个强大的学派,它质疑理性的法律主体和法律的自治性,否认法律的普遍性﹑确定性、中立性,批判法学的一元本质论,具有强大的质疑和反叛精神。
后现代主义思潮犹如一股强劲的龙卷风,所到之处,既定的规则惨遭破坏,这股旋风入侵法学领域后,动摇了一部分人坚定信仰的那些作为现代法学大厦的理念基石,动摇了现代法学所安身立命的基础和原则,如个人理性、法律权利、社会契约、正当程序、公平、正义、人权、民主等等都成了虚假的命题,后现代法学认为,那些华丽的法律体系,也只不过是现代文明的外壳。后现代法学的这些反传统的、非基础的理论和方法互相印证,相互支持,冲击着现代法学的基础堡垒。
现代法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面临后现代法学的挑战,现代法学该如何选择,是新形势下法学家们关注的课题。
后现代法学给人的中心印象就是否定、质疑,不管是在理论学说上还是在研究方法上都强调否定性。后现代法学的核心理念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有自觉意识的理性的个人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这也是现代法学的理论基石,而后现代法学的主要特征就是对现代法学的基础理论有所否定,它们认为理性法律主体是被资本主义特意制造出来的,是为了生产交换而制造的,是不自然的,更不是自治的。作为“理性”主体这个词本身就具有价值倾向性。然而,作为“社会构建”的结晶,理性是被制造出来的价值,那么,其价值标准不是自主的,也不是中立的,更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因此,西方法治传统中法律的主体是有价值倾向性的,它倾向的不是广大人民,而是权力垄断者或者说是社会精英。在后现代法学家看来,法律主体问题实质上是法律阶级本质的问题。〔2〕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具有普遍性,法是人们运用归纳、演绎、实质推理、形式推理等逻辑方法、科学方法推理而出的,是对社会本质的客观反映,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现。后现代法学则认为,关于公平、正义是一种理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和感受,因此说,公平正义是多元的,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含义。因此,法律不是广大人民和社会共识的反映,而是缔造它的阶级本质的反映。但是在社会控制的方法上,法律的普遍性还要多少顾及社会大众的利益而达到一种利益平衡,所以通常情况下,法律又因为主体的差异而丧失了普适性,那么,一旦普适性丧失了,刚性不变的法律规则在多元复杂的社会面前就显得空泛和缺乏实际。
后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是政治的、主观的,有争议的,仅仅因人而异的解释”,所以说,法律是有价值倾向性的,这种倾向决定了法律在面对不同的人们时,有不同的法律解释和不同的法律适用,也就是说法律的语言体系是依靠解释学的,〔3〕法律是不确定的。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及社会共识的反映,所以说,法律具有中立性,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代表,并独立于政治和其他社会机构。后现代法学则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有阶级性的,也是一定社会环境下的一种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不可能超脱于政治之外,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结果。因此,法律不可能是中立的,它是统治阶级和一定社会集团统治社会的工具,随着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法律也会改变时代意义。
现代法学认为,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性,后现代法学则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或者说是为现实政治服务的,并能运用法律工具主义学说来解释法律不具有至上性的原因。例如,法律规定立法机关享有独立的立法权,立法机关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但是,实际上,法律是政府推行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且,政府就是靠法律来聚拢社会资源和权力,并由法律规定其得来的资源和权力的合法性。法律机构要不断根据政策导向来调整自己,这样,往往在司法判决中就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法律是政治的工具,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工具,法律是政治者达到政治目的的工具。
在现代法学中,法律有一个自治的发展体系,法律具有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的内部发展机制,自成一体,且独立于其他学科,无论是法律职业团队,还是相应的法律设施,都有专门的运作机制和操作规程,只有这样,才能显现出法律在社会中的至上性和权威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日趋复杂,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已经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自身了。法律要和社会现实联系起来,在思考法律问题的时候必须在社会、政治、经济的语境里来分析问题,孤立地、单纯地谈论法律问题就被认为是形而上学的、迂腐的表现。后现代法学认为,要解决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光靠法律自身的完善是无法实现的,为了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自治性,必须超越和扩大法律的视角才能巩固、发展和完善法律自身体系。
现代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一元论,后现代法学看问题的视角是多向度的,其在研究方法上倡导一种多元主义方法论。后现代法学倡导了语境论的法律研究方法,在对法律的认识上,允许各种法律理解的存在,认为法律知识是根据语境的变化而变化的,人们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即使在同一历史条件下,其价值判断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后现代法学否认法律一元论而倡导法律多元论。后现代法学这种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从多维度﹑多视角﹑多元化出发的研究范式,对于传统的、现代的一元化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4〕
后现代法学的产生及其理论(有积极影响的)从社会的发展趋势上来说也是有一定意义的,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对传统的思想理念、社会制度、学术方法进行质疑和挑战,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
后现代法学主张学术研究视角的多元化、多维化,创造了多元主义方法论。它们认为法律是多元的,应当允许多种法律理解的存在,人们在认识和分析问题的时候,不仅受到具体历史条件和价值判断的影响,而且也会受到逻辑和经验的影响,因此,后现代法学倡导了一种语境论的法律研究方法,研究不同问题就要在不同的语境中具体分析和考量。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与态度的后现代主义法学自然有其自身的价值,如在极大地冲击、挑战传统思维方式的同时给人们提供了多元的视角,以免落入形而上学的窠臼;使得人们不能局限于某些单一的视角,帮助人们理解一些以前不理解的问题,意识到原来没有意识到的问题。
后现代法学这种多维度﹑多视角﹑多元化、超视角的思维范式,为中国法学研究开拓了视野,提供了新的思维、新的角度,对处于正在发展阶段的我国法学研究具有进步意义。另外,多元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也有可能对当前我国的法学研究产生不利的影响,多元化意味着开放、接纳、包容,这样可能会对本已稳定了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形成一定的冲击,本已既定了的法律规则遭到破坏。因此,应当处理好多元化的冲击与保持社会稳定之间的平衡关系,凡事要经过科学的研究和论证,千万不能以多元化的负面影响为借口,限制和阻碍法律的发展。一种新的理论学说,只要是能够为人类解决和分析问题指引方向,提供更接近自然的、本真的理念,提出新的思维、新的方法、新的角度,应当说,它对当前的社会发展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后现代法学相对于现代法学是一种挑战性的学说,它不承认传统法律规则那种稳定性,认为法律应当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后现代法学这种开放性视角,在实践中有助于唤起民众参与法律活动的积极性;有助于民众认识法律,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民众积极参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充分表达自己的心声。
后现代法学是一种新兴理论,是一个发展中的理论,对它的评估需要时间。现代法学现在还处于主导地位,长时间内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到来,法治传统遭到冲击,法律自治开始动摇,此时,面对社会的变化,法律和法学都必须调整自己。调整不意味着法律传统的死亡,恰恰相反,这意味着现代性的生命力。现代法学开始努力从后现代法学中寻找与传统法学的一致性,以便巩固自己多年的统治地位,进而应对后现代法学给自身带来的冲击。
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现代法治建设本身起步较晚,我国法学理论还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现在的主要任务是法学建设,而不是法学解构。中国的法治建设现代化理论和实践都还未真正走向成熟,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尚未完成,何谈后现代化建设,我们不能违背历史发展规律跨越现代而直接跃入后现代的发展阶段,因此,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还是现代法治建设。
现代法学经历了几百年的漫长的发展过程并已经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严谨的理论体系,也确立了一系列合理的法律原则,且这些法律原则不会因为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出现而过时,它们仍然符合现代社会的各种需要,仍能解决当前社会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后现代法学的语言体系倒显得稚嫩和不成熟,难以胜任法学领域的主导地位,更不能对现代法学取而代之。
同时,现代法学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它所倡导的许多现代理念,仍然有很多合理因素,是解决现代社会问题不可缺少的法律规则。后现代法学和现代法学两者比较起来,现代法学更能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与时代发展的潮流相一致。另外还要认识到,后现代法学生长的土壤是建立在统治了西方数百年之久的现代法学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其出身条件是奢华的。后现代法学对于我们的价值更多的是以未来的眼光审视现代法治,以此促进现代法治的发展,使我们的现代法治建设少走弯路。因此说,后现代法学不是解构现代法治,我们法治道路的基本取向仍然是现代法学。〔5〕
后现代法学的理论学说、研究方法、思维方式等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我们可以部分借鉴和吸收。但从事物发展的另一方面来说,后现代法学同样有着比较多的毛病和缺陷:由于坚持彻底的否定性,带来的建设性作用就并不那么明显,由此容易陷入否定主义、虚无主义和无政府的多元论的危险;由于过分强调多样性、差异性、不确定性,在思想方法上同样容易陷入形而上学的泥坑,同时还易陷入悲观主义。因此,我们应辩证地看待后现代法学理论,取其精华,为我所用,不断促进中国法治化建设进程。
〔1〕〔法〕让-弗朗索瓦·列奥塔.后现代状况〔M〕.岛子,译.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1996:225.
〔2〕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J〕.中国社会科学,2000(5).
〔3〕〔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M〕.张国清,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29.
〔4〕舒国滢.在法律边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9-65.
〔5〕吕宁,张宇坤.对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审视与反思——兼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J〕.理论月刊,2010(5).
Reflection on the Research in Post-Modern Jurisprudence
WANGZi-ling
(The Party School of Xieyang City Committee of CPC,Xieyang 522031,China)
Rule by law and modernity are closely connected and how this come into existence and develop is base on the ideas of objectivity,autonomy,certainty and so on.But after 1980s post-modern jurisprudence appeared and attacked modern Jurisprudence because of its anti-tradition and non-base theory.Post-modern jurisprudence questions,criticizes and denies modern jurisprudence reflecting o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modern jurisprudence.Its multiple thinking ways provide new paradigm for our thinking.It is conducive to call on awareness for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law activities.Post-modern jurisprudence will not take the leading place of modern jurisprudence.Its value lies in looking at modern jurisprudence in future eye to further development of rule by law.
modern jurisprudence;post-modern jurisprudence;core principle;new paradigm;leading position
D90
A
1009-1203(2012)04-0088-04
2012-06-03
王紫零(1976-),女,河南息县人,中共揭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环境法的研究。
责任编辑 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