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法律人

2012-08-15 00:43梁华林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学培育法治

梁华林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06)

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法律人

梁华林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06)

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法治精神所在,法治精神的缺失导致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困境。习俗与教化是培育法治精神的主要途径,法律教育对于培育法治精神更具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是跛足的,只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却忽视法治精神的培育,导致培养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缺乏应有的法律道德和法治精神。因此,必须对中国法律教育进行深刻反思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革,使其成为培育法律人的法治精神的摇篮。

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中国法治的困境:法治精神的缺失

自由、民主、公平、正义、人权既是法律的永恒追求,也是法治精神所在。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韦伯认为,传统中国与西方社会在物质条件上并没有重大差异,但在精神条件上却相去甚远:与儒家文化相比,基督新教的精神因素即新教伦理为资本主义和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精神动因。昂格尔则认为,法治是仅仅存在于“现代西方自由国家”的一个“非常罕见的历史现象”。法治的形成得益于两种历史条件——“多元利益集团”和“一种广泛流传的信念”,这种“广泛流传的信念”,被昂格尔称为自然法观念。无论是韦伯所说的新教伦理,还是昂格尔所指的自然法观念,无疑都蕴含着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的思想,闪耀着法治精神的光芒,尽管它们属于自发形成,而非有意识的培育。显然,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无法提供这种法治形成的精神条件或文化因素。纵观历史,从戊戌变法到沈家本修律,从辛亥革命时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直至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宪法,法律形式日趋完备,从内容上看民主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都没有走上法治之路,实现真正的法治。究其原因,法治精神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个共因。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讲等级不讲平等,讲义务不讲权利,讲身份不讲契约,讲人情不讲国法,讲权力不讲自由,这些观念与法治精神都是背道而驰的。在这种国民意识之下,任何单纯的变法都只能是徒劳、失败。

把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移植和引进到我国往往比较容易,但是我们却无法做到引进和移植深藏于其背后的民族法治精神。过去我们一直强调法律制度即法治的“硬件”系统的建设,却较为忽视法治精神即法治的“软件”系统的培育;我们一直推崇政府推进型法治,却忽视了作为法律主体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自觉尊重和信仰,这是法治的误区。

反观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由来,我们可以发现其都是通过一系列自发的、艰苦而漫长的精神文化运动开辟道路的,精神文化运动的主旨是弘扬法的公平、正义精神,使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有神圣性。肇端于12世纪初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其后的文艺复兴运动、启蒙运动、宗教改革运动,使“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并最终引发资产阶级革命,形成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可见,在西方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中,自始至终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潜移默化地塑造民族的法治精神,并把这种精神作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价值把握的理性积淀,内化入个人的认识、态度及情感中,使社会公众以强烈的自觉意识和独立意识积极投身到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使法治成为全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正义事业。正是在这种精神氛围中,法律与人的内在需要达到了最大限度的从内容到形式的统一,法律成为人性的一部分,法和人在本质上达到了某种契合和同一。也就是说,法治社会中的社会公众,正如哈特所讲,普遍地对法律持有“内在观点”,而不是旁观者立场的“外在观点”。

通过对中西方国家法治精神和法治建设进程的比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精神决定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法律教育: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

造成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是复杂的,如数千年的人治传统,商品经济的发展缓慢,儒家“亲亲尊尊”思想的影响等,但法律教育的跛足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没有人会否认法律教育对于法治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对中国而言,它的意义更为深远。早在1947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就针对当时中国的法律教育现状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法律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中国建立永久的立宪政体的关键,同时也是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创设并维持一个组织完美而统一的法律训练体系。他认为这个步骤非常重要。时至今日,这一建议仍振聋发聩。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而法律教育是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指出了法治精神对于法治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如果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过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如果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那么,即使是最完善的、被全体公众所赞同的法制终究也是不行的。伟大的亚里士多德用他深邃的、穿越千年历史的眼神已经看到了培育法治精神的两种路径:“习俗”与“教化”。这里的习俗是指长期的、潜移默化的通过商品经济对契约精神的培育、政治生活对民主观念的培育以及公民社会对公民意识的培育等,所自发形成的守法、信法、崇法的习惯和风俗;这里的教化主要指教育,尤其是人文教育(在他那个时代还没有独立的、专门的法律教育)。显然,教育对于法治精神的培育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是对中国这样一个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相对发育迟缓,又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古老国家更为重要。因此,相对于“习俗”长期、自发的“陶冶”,相对于其他形式的“教化”的间接性,法律教育尽管周期也很长,也不可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依然是培育法治精神最根本、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著名法律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有法律学问、有法律常识、有法律道德的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法律教育不是要培养只有法律知识的“法律匠”,而是要培养具备法律精神的“法律人”,否则,就将成为法治的悲哀。

目前中国法律教育是跛足的,只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法治精神的培育。具体表现为:教师为繁重的科研和教学所累,“填鸭式”授课,只教书不育人;学生忙于应付考试,“机械式”学习,被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研和司法考试“三座大山”压得喘不过气来。加之,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日益凸显,学校和学生都将相当一部分精力用来解决就业问题。此情此景必然造成我国法律教育的失衡,法律的灵魂——法治精神的消失也必然是其带来的结果。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只能是“有知识没素质,有智商没法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可能成为“法律卫道士”。反映到实践当中,在某种程度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缺乏职业道德和法治精神,律师行贿、法官和检察官受贿、渎职屡见不鲜,司法界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甚至连有些法院都因单位受贿成为刑事被告,开创了世界司法史的先河。因为,法学不同于其他学科,如果法科学生没有这种法治精神,那么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越高,则越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其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为了不让我们国家培养出的“法律人”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教育,以培育法科学生的法治精神,使其首先成为品德良好的人,再成为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最终成为集法治精神、法律思维、法律知识、法律技术于一身的“法律人”。

三、对中国法律教育现状的反思和改革

中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可以用四个字“过度繁荣”来概括。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法律教育目标的“囚徒悖论”——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说,法学教育从问世之初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也就是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professional school),还是应当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general education)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学院(research school)。这两种截然对立的理念恰好反映出法学教育内在的两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我们将这两重理念之间的相互对立不妨比作博弈论中那个著名的“囚徒悖论”。目前中国法律教育的目标比较模糊,两种理念相互激荡形成悖论,法律教育在其两重性之间摇摆式前行,也就造成了这样的后果:一方面,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脱节,学生没有职业能力;另一方面,学生缺乏基本的人文素质和法治精神。其次,招生规模过大——高校不能承受之痛。改革开放之后,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考生趋之若骛,招生规模急剧扩张。中专、大专、本科和研究生(硕士、博士)几个层次都在招收法律专业学生,不少院校还招收第二学位、法律硕士。一些理工科院校向综合类大学转型,纷纷开设法学专业。法学专业招生人数逐年攀升,据统计,目前中国有近六百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校法科学生30万人左右。与此同时,法学院校出现宿舍、教室、图书馆等基础设施紧张的局面,教师疲于应付。学生数量上的快速增长却带来质量上的严重下降,法学专业已然沦为就业最困难的专业之一,更谈不上法治精神的培育了。再次,课程设置和教师评价标准不尽合理。法律教育目前有一种趋势,专业课越开越多,越来越趋向实用,每一新法律的公布可能都会开设一门新课,而人文科学的相关课程被一再压缩,很多院校不开设与法学密切相关的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课程,而这些课程恰恰承载着人文法治精神。另外,当前中国高等教育的通病——唯科研论盛行,法学院校也不例外。教师只能在科研“指挥棒”的指挥下埋头搞科研,往往产生急功近利的心理,结果是除了产生极少数学术精品外,更多地则是产生了大量的学术垃圾,教师们对于教学则疲于应付、教授不给本科生授课的现象不在少数,这样就不自觉地忽视了其应承担的培育具有法治精神的法律人的神圣使命。

对于中国法律教育现状,我们应认真反思并进行改革。第一,法律本科教育应定位于素质教育。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十分注重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即使被公认为法律职业教育典范的美国法律教育,也相当重视其学生的人文素质,美国的法律教育是“研究生”教育,没有法律本科阶段,其素质教育是在其他专业的本科阶段完成的。我国的法律本科教育应定位于素质教育,并在素质教育中积极培育学生的法治精神,这是符合我们的传统和国情的。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法律职业教育,而应将其放在本科教育之后,由研究生教育部门或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机构如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等来完成,这样则兼顾了法律教育的双重属性。第二,法律教育领域应实施“宏观调控”。盛极易衰,法学专业已成为严重供大于求的专业之一,如果说经济领域存在投资过热的现象,那么法律教育领域同样存在“投资过热”,同样需要国家在这个领域实施“宏观调控”,抑制其“投资冲动”——严格控制法律教育的“准入制度”和法学院校的招生规模,使其健康有序发展。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受到决策层的注意,法学教育“过度繁荣”的现象已初步得到纠正,但距离“根治”依然任重而道远。第三,法律教育应科学设置课程和评价教师。我们应尊重法律教育的内在规律,摈弃功利和实用目的,科学地设置课程,恢复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人文课程。同时,应重构教师的评价体系,把学生的人文素质作为评价教师的主要标准,充分尊重教师的教学劳动。一个教师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个人有多少科研成果,还在于其培养了多少得才兼备的人才,因为教师不只是科研主力军,更是教书育人的“传道士”,而后者更具有终极价值。

诚然,我们无法复制西方的新教伦理和自然法观念,而且也没有必要。昂格尔所强调的是“一种广泛流传的信念”,只要我们勇于对中国法律教育进行全面而深刻的改革,持之以恒地培育一代代法律学子的法治精神,重视对法律精神文化因素的培养,消除和法治精神不相符的各种制度、观念,法治中国将不再只是梦想。也只有这样,法治的两要素——物质“硬件”与精神“软件”才能达到内在的统一,中国的法治之路才能越行越远。

〔1〕〔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3〕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的结构失调及对策〔J〕.新华文摘,2008(15).

〔5〕杨在平.中国法学的转型思路——通过对发展与法律关系的追问〔J〕.理论探索,2011(5).

〔6〕赵晓丽.法学多媒体教学:优势、不足与改进〔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1(5).

〔7〕尚柏延.浅析法律本质的人性特点〔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1(4).

D92

A

1009-1203(2012)02-0080-03

2012-03-10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权与和平权基本理论研究”(10CFX002)。

梁华林(1976-),女,山西浮山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资料信息中心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 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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