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武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0)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网络虚拟社会应运而生,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网络虚拟社会形态,给传统意义上的政府社会管理带来巨大的冲击。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省部级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的开班式上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因此,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创新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虚拟社会一般是指“基于互联网络的虚拟空间,以虚拟的人为中心,以数字信息生产、交换为纽带,在虚拟认识、虚拟事件和虚拟交往的基础上形成各种虚拟联系和关系的人性化的场域”。由于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和模式,与现实社会不同,它一般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和疾速性等显著特征。
社会管理最基本的管理对象就是社会(主要指市场、社会组织和社会人)。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广大的社会人越来越多地利用网络技术平台进行交流,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意愿,参与社会管理和评判社会现实,以及进行商业合作和组织交流。另外,伴随着3G时代的到来,手机网络也发展迅猛,巨大的网民群体已逐渐形成,这种新的交往方式使得现实中的利益诉求直接映射到虚拟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诉求表达方式,有时甚至产生一种迅捷的网络群体效应。在这个社会形态中,网民就是主体,他们通过网络空间的交往来作用于现实社会,并影响现实社会,这就使得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突破传统的现实社会,扩大到网络虚拟社会领域。所以,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容忽视。
虚拟源自真实,虚拟社会也是来源于现实社会。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多维体现,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是现实社会主体以虚拟存在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连接而形成的社会样态,它是现实社会的反映,同时也反作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主要的体现方式有两类:一类是现实社会中的新发现或影响巨大的事件,一经网民在网络社会的相互传播(如微博、BBS等),便有可能立即引起一部分人乃至全社会的关注,甚至可能催生现实社会的群体性事件;另一类是指一个现实社会事件也有可能经网络传播引起事件扩大化和更多的人关注,如2009年2月的“云南躲猫猫事件”、2012年各地由于中日钓鱼岛事件引起的反日游行事件等等,这些都是经网络的迅速传播而造成强烈影响的典型事件。
很明显,网络虚拟社会也并非是一个洁净和理想的王国,它是一把双刃剑,也蕴含着人类难以克服的种种弊病。埃瑟·戴森说:“与人类既存的现实社会所具有的正负功能一样,虚拟社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系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力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所以,网络技术自诞生时起,先天的不足就潜伏下来,在人们一味地迷恋技术发展的同时,也深深地埋下了网络社会问题的祸根。虽然网络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生存体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些已有的社会问题,但也积累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面对着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种种不规范行为,似乎还有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所以,网络虚拟社会本身的弊病让我们不能对其放任自流,要引起足够重视。
每个人都能切身地感受到,网络虚拟世界已与我们的现实生活紧密融合,成为我们现实社会之外的“第二社会”。虽然针对网络虚拟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基本的网络管理制度,形成了公安、新闻媒体等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制定了一些法律和规章,一些主流网站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价值导向作用,特别是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做了很多工作,且社会实效很好。但目前的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相对于我们现实社会存在的问题则更为复杂,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更具挑战性。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社会形成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二重并重的社会形态。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改变了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但各级政府的传统管理理念却至今仍未有效地适应这一变化,很多做法和思路仍停留在以前的对传统现实社会的管理水平上,管理理念未与时俱进,没有形成“管理思想必须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性走向多样性,从孤立性走向协调性,注重网络社会理念的培植,树立人性化、柔性化的管理观念”。同时,由于网络技术自身的快速发展和更新,使我们的网络技术研究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在复杂的网络运作方式上,我们无法应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对各种隐蔽的网络技术手段的管理和应对的难度与日俱增,存在着大量管理和监管的盲区。
由于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两者在同一时间内很难达到同步协调,网络立法很难适应网络虚拟社会的发展。虽然政府已经就互联网出现的问题颁布了很多法规,但由于互联网本身的隐蔽性、虚拟性等特点,使网络立法主体模糊、协调性和系统性差,缺乏实际操作性,带来网络调查举证难度大、管辖权限不明确等复杂问题,使现实中的实体法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不能有效发挥其约束与规范作用。另外,网络虚拟社会是一种新型社会形态,而政府对其采取的仍是那种生硬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模式,控制信息传播,限制人们行为,这些都不能适应现今网络社会的发展,甚至会导致网络问题愈发严重。
网络虚拟社会的主体是网民,也就是现实社会中的社会人,所以现实社会的道德缺失肯定不可避免地映射到网络虚拟社会,比如:泛滥的网络色情信息,猖獗的网络欺诈等网络犯罪行为,日益突出的网络文化殖民、文化霸权等等,这些都是钻网络立法的漏洞或监管不力而形成的各种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与此同时,我们的网民也缺乏应有的思想道德教育,“一些网民往往识别信息的能力不强,在接受网络信息时表现出好奇心强、感觉敏锐、鉴别力不强的特点,在大量的信息面前往往丧失了基本的判断是非的鉴别能力”,缺乏理性思考和价值判断,甚至主动参与炒作、传播,乃至衍生出网络群体事件。另外,实践还告诉我们,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仅仅依靠个别政府机关的监管,而不融入其他社会力量,这种管理将是低效的,甚至很难监管到位。
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不只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一个需多元参与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反思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针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新寻找与现实社会相适应的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之路。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在充分认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对象和运作方式的复杂性的基础上,要树立网络监管部门的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新理念,从主抓现实社会管理转变到现实社会、网络虚拟社会统筹并重,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同时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政策法规、技术手段及网民自律等多种方式,形成多元多角度齐抓共管的局面。政府部门要取信于民,主动占领网络舆论制高点,树立超前防范的理念,完善信息透明公开制度和回应制度,积极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另外,紧跟网络技术发展升级,健全与之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技术手段也格外重要。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研发,推进网络安全技术防控系统建设,堵塞网络安全漏洞,实时监控分析各种信息数据,第一时间掌握决策情报信息,为政府进行网络虚拟管理创新提供各种信息的支撑。
鉴于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系统,首先,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和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立法机关要加紧专门立法工作,尽快确立统一网络领域的执法依据,逐步建立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共同组成的一整套适应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规律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进一步明确网络安全管理的职责问题,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中出现的缺位管理、错位管理、越位管理现象建立必要的行政规范和问责制度。与此同时,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还要改变传统的官僚等级行政管理制度。“传统的管理落脚点是‘管人’,而网络社会不可控的结构使得我们的社会管理创新要从‘管人’转变为‘管行为’”,改变那种生硬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模式,从而将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效结合起来,使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朝健康方向发展。
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和开放性等特点,使传统的伦理道德在网络社会失去了应有的力量。因此,重视用我国本土文化资源和传统伦理来加强网民的网络道德教育,让他们从中汲取丰富的营养,提高自律意识。与此同时,在多元化的网络传播环境中,要整合社会有力资源,加强社会分工合作,设法“建立一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互联、规制行为与志愿行为互动、政府行政与社会自治互补的网上虚拟社会协同管理体系”,构建一个多方参与的网络监管模式,还要及时掌握舆论态势,及时地进行正面信息的引导,消除虚假信息和偏激言论,正确对待网民的各种利益诉求,进一步拓宽网民参与渠道,疏导网民情绪,形成一个政府和网民良性互动的新格局,使网络虚拟社会管理达到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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