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峰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支队 四川 乐山 614000)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多样的利益之争不断加剧,大量的社会矛盾显现多发、剧烈的态势。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管理责任更加重大。近年来,针对法院司法行为的暴力抗法、破坏诉讼秩序、伤害法官法警及诉讼参与人等群体事件、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且危害程度不断升级,司法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2010年6月1日,湖南永州市零陵区一男子持枪射杀法院干警,造成3名法官当场死亡,另有3名干警受伤。2010年6月5日,广西梧州一名被执行人用硫酸泼洒前来执法的法院干警和公安民警,致使6名干警不同程度的烧伤。此外还有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被告人脱逃事件,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发生当事人被杀事件,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法院水泉法庭发生一起3人死亡的恶性刑事案件等等。这些法官及工作人员、诉讼当事人、代理人等在法庭被侵害受伤或死亡事件的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及法院干警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针对司法安全事件的发生,各级人民法院立足自身工作的实际,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新增和更新了一些必备的安检设施,并就加强法官安全教育和防止安全事故出台了多个文件,但是一些涉法涉诉恶性刑事案件、伤害法官及工作人员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司法安全问题应当受到强烈的关注。
司法安全非简单意义上的法官安全、法院机关安全。一是对司法安全对象的核心认识。司法活动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主要是依法定原因出庭(席)的参与人,如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人员、代理人、原(被)告人以及其他旁听人员等,以法官进行审判执行活动为主线的一段动态的画面。司法安全依存于审判执行实务,法官作为组织实施司法行为的主导,应当也是组织司法安全防控的主体,而司法警察作为辅助,是以司法安全为主要目标任务的人员。因此,司法安全应是在法官的评估判定下,由司法警察具体实施的一项执法活动。二是对司法安全关键帧的认识。一次司法安全事件可以编制为一段动画。动画是由25~30张连续图片组成的,每幅图片就是一帧。对关键帧的认识,就是把司法安全发展变化的过程变成静止的画面,以此认清司法安全中的各个事件点、争议点、纠纷点,直观地呈现出影响全局性的关键因素。如:某一帧出现的人、装备、信息处理等是否合法,是否科学有效,动用强制措施是否得当,介入的时机是否成熟等等。只有了解和掌握司法安全发生、发展的规律,才能把危害司法安全的程度降到最低。三是对司法安全问题发生场所的认识。司法安全多发于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内,甚至非因司法活动原因,导致伤害事件或犯罪等司法安全被危害。因此,对司法安全认识应当以法官的司法活动为核心,以时间关键帧分析为方法,以空间转换为路径,准确定义其含义。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本文所研究的司法行为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对司法安全概念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体参与诉讼活动人员的安全,不局限于法官在庭审、调解、会见等司法活动中的安全,应当体现参与诉讼活动的执行公务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等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法院机关场所的财产安全。其体现的是全民司法安全感。二是司法安全体现的审判执行活动场所,可能是正在前往和返回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在刑事开庭时对被告人的约束、民事开庭的秩序控制、财产刑执行中的安全保障、立案会见调解程序、送达执行等等,都需要没有危险、不受危害、毫无损失地安全进行。三是要保障诉讼活动稳定可靠地进行,使各类人员权利的行使得到合法保障。因此,司法安全的概念可以确定为“人民法院机关及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参与的司法人员、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危害、损失”。
司法安全呈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之间的冲突,一般是当事人双方难以和解或有强烈愿望不和解的矛盾,这些矛盾所转化的情绪会持续存在于司法活动中,不断地被暗示和升华,随利益期望值的不断增强变得更加地强烈,这必然使处于司法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更加突出,或在某个时间点形成燃爆点,从而发生危害。司法活动具有程序性、人少案多等因素,导致诉讼周期长,使矛盾容易堆积、一拖到炸。司法活动的参与人较多,不仅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人员,还有代理人、旁听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行政人员等,这些人员都处于矛盾的风眼中,有发生被危害、被损害的可能性。
安全危害多发于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案件,发生结果直接作用于社会舆论和各种媒体,公众会因此产生合理化怀疑,导致司法公信受损,法院形象受损。安全危害的预判并非新事物,但如何预判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办法或是可具操作性的标准。法官关注司法实务,而对于案件流程管理也是这几年才逐步重视的。要关注司法安全,谈了很多年,通常以情况通报、总结检查的形式提升安全防范,这种形式的主要弊端就是抓一阵、紧一阵,重视的单位效果就好,没有经常性、长期性的预防效果,一些司法安全危害仍有扩大的趋势。
人民法院对于司法安全防控手段的特殊性并没有很好的认识,主要体现于一线法庭司法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较弱,可供用于安全防控的硬件难以得到保障;一些紧缺的安全防护装备由于没有设置或不符合法院自身特点,不能保障司法安全;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的形式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一些法院甚至把安全形势教育当成走过场的工作,部分法官及工作人员因安全防范意识弱而出现安全危害的现象仍较多。对于防控的手段、方法没有较好地进行研究和实践,如:安检措施未设置技术标准、如何配备必要装备缺少量化、询问来院人员缺少语言技巧、引导当事人动作不规范等。
一是司法警察职能有限。现有司法安全认识把司法警察放到了防控的首位,但各级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警察编制数量不足的问题,警力不足和各业务部门警力需求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司法警察由于受法规条例、理论研究、业务技能、装备技术等条件的制约,在警务保障中可能出现多个漏洞。二是法官的安全防控骨干作用没有得到确认。法院的审判执行安全首当其冲危害的是司法公信,损害的是法律的高贵品质,影响的是法官的司法形象。法官应当把司法安全作为本职业务的重点之一,从预判的标准、手段、特征上推动司法安全的研究,从收案、阅卷、开庭等环节关注司法安全,从而把司法安全真正当成自己的职责和工作。三是人民法院对于辅助性安全防控力量的运用,还没有一个可靠的办法,也没有形成观念。对于人民法院内部的综合部门在司法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定义,仍把这些部门置于司法安全防控之外。对外部的人民陪审员、司法调解员,甚至对党委、政府在司法安全中的积极作用认识还不够。
目前,法官在司法安全预判中的职能作用并没得到较完善的认识,而是把安全防控措施建立的重点放在了司法警察部门,或放在办公室及行政综合部门,现有人员安全职能作用是否能有效地应对新的形势变化,值得商榷。法院就是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执行工作带来的安全防控现实中,对法官的主心骨作用认识不能有所偏颇。首先,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作为基本认识,法院机关的中心工作是审判执行,司法安全是审判执行活动的衍生物,法官从立案或诉前调解等司法活动开始时就直接介入了纠纷,即进入司法安全的防控圈,对案件应当就形成了一个初步的安全防控认识,如: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性质和主体,双方争议焦点,期望达到的程序结果等因素,这些对于评估司法安全具有直接的意义。伴随诉讼程序的不断深入,法官对于矛盾纠纷或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可积极采取释案说法、交流沟通等方式,平息纠纷中引发的新矛盾、新冲突,防止出现不可预估的情形,杜绝安全问题出现。其次,司法警察是司法安全应急力量。在安全防控工作中,司法警察采取外化的物防手段,通过押解、安检、值班、警卫等行为来保障司法安全,这种物防手段的基本要求是具备较高的技能水平、较强的装备技术、较完善的制度机制等。为防止在实施安全防控过程中出现漏洞,应当把建好一支安全防控应急力量作为司法安全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不断提升司法警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提高整个司法安全建设的质量。最后,要充分发挥辅助性安全防控力量的作用。人民法院的辅助性安全防控力量,从外部来看,主要包括党委、政府、各社会团体等基本社会组织结构,其既是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所依仗的社会力量,也是司法安全应当运用的力量。从内部来看,法院机关除办案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外的其他综合部门是抓好安全建设的重点,充分发挥其在安全建设中的职能作用,能有效地确保司法安全全局顺利推进。在安全紧急状态时,科学调配综合部门人员支援,是应对警力不足和“一线”调处矛盾纠纷人员不够时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发挥其在司法安全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建立符合法院工作实际的司法安全设施,要坚持符合便民和利于防控的原则,要防止为“随便”而弱化安全防护功能,创新建立防止安全事故的“防火墙”,形成便民与安全防控的和谐有序。要实现机关内部基本功能区的物理分离,要坚持通道专用原则,将办公区与审判区、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室、法官会见室等区域分离,建立专门的导诉台、细化办案办事流程图、规范各功能区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名牌和指示牌等,实现法院机关人员流动的规范化管理。设立专门的来院办案办事人员通道,实现无区别对待的准入条件,安装电子安检门、X光射线机、身份证识别存储器、防暴防护装备等等,完成对准入人员的违禁物品查验,形成对可能发生的犯罪具有威慑的机制。以多点视频探头形成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对法院各个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增加预警处置时间,避免安全问题的扩散。人民法院、法庭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为司法警察配备必配装备,完善单警基本防护装备,在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选配实用性强、科技含量高、技术性能好的新型装备,为警队及单警应对和处置安全事件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1.防控制度成系统。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规条例和有关文件,结合本院司法安全工作的实际,制定与信息收集处理相关的预判标准、审判人员的预警级别、机关人员分类安全管理制度等,建立标准、明确制度、落实责任,形成分类抓管理、层层抓防控的工作格局;要严格执行审判人员案件安全评估报告制度,明确法官、书记员的任务,确保审判执行案件件件有评估、事事有防控措施。要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采取视频监控联网、多平台操作等形式,加大对重点目标、敏感时期和重要案件的监控,要达到专人值守的技术要求。要按照司法警察职能完善防控的应急机制,就其安检、值班、警卫、处置等执法行为进行细化和规范,充分发挥司法武装力量的作用,保障司法安全。对于综合部门在司法安全中的管理职责要加以明确,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什么方式介入安全工作,应当有规范性的要求,努力形成人人参与防控、处处形成机制的局面,确保各项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2.内部信息流的基本建立。信息流向有其特定的规律,主要建立两条回路:一条是安全信息通常由案件当事人通过行为、语言、肢体等方式传达给审判人员,经多方信息收集并处理后报安全信息决策层,指令由司法警察介入处理,并将具体行为内容反馈给审判人员;另一条是审判人员收集到各种情况信息后,会同司法警察部门进行分析和处理,对于重大安全信息应当报经决策层同意,方可进行相关的处置。两条信息流必须高效互通,应当采取多种信息联通方式,包括呼叫器、电话、对讲机、网络处理平台等,要重点建设快捷通报平台,使安全预警信息、情况通报等内容能迅速传达到每名干警,真正达到信息畅通、决策到人的目的。
3.外部信息联动见成效。人民法院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司法安全联动防范机制,实现涉法涉诉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重大警情互通制度,建立对不满人民法院裁判、有可能铤而走险和行凶报复的重点人员的防控应急平台,实施必要监控,发现苗头要及时通报处理。在防爆安检、技防建设、应急处突等方面,为法院提供培训、帮助和指导,为保障人民法院及干警人身安全提供技术支持。人民法院要将重大敏感案件判决执行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就相关涉法维稳信息等与公安机关联机共享,协助公安机关保障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于公安机关发现的、正处于诉前调解程序中的民事关系纠纷案件引发斗殴、未构成犯罪的伤害等治安情况,应当通报人民法院,提高法院机关的警务防控能力。
司法安全的应急状态是以处置各种安全因素而建立起来的专项机制,涉及组织指挥的基本结构、各类人员在应急状态时的职责、应急状态转换的时机和条件、装备经费保障、信息流转的程序性规定等,要把司法安全的主要形态进行实体化,须进行必要的练习,促使各类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掌握工作方法、熟悉防控处置任务。司法安全应急状态具有较多种类,如:哄闹、扰乱审判法庭的应急情况,冲击机关、持械伤害的应急情况,人犯押解时脱逃的应急情况,死刑执行的防控处置等。实体化的成效在于把空洞的安全防控处置机制变成具体化的行为,使我们在面对突发安全问题时,能有章可循、有规可使,从而快速、有效、安全地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给人民法院及诉讼参与人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虽然应急状态不可能囊括所有类型的安全问题,但是其具体化的操作和练习对人民法院处置其他安全问题无疑起到了举一反三的作用,只要在司法安全处置中能以实体化机制为样板,人民法院安防建设势必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司法安全风险预判机制的建立现实是以研究危害司法安全的特点为基础,把握人、物、机制、信息在建立防控网上的基本属性,按照进程控制、节点显示、理论实体化的方法进行,以期梳理出司法安全风险防控建立的线索,为解决人民法院现实安全问题提供路径。
[1]罗丰.司法警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J/OL].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394,2010-12-07.
[2]高涛.多思考常反省 警钟长鸣[J/OL].http://xaltq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 php?id=575,201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