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2012-08-15 00:49骆安胜林启安张晓晖李浩然
中国环境管理 2012年6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主管部门污染源

骆安胜 林启安 张晓晖 于 梦 李浩然

(宁夏环境信息中心,银川 750011)

1.引言

环境污染源是指环境污染的发生源,通常指能产生物理的、化学的及生物的有害物质或能量的设备、装置或场所等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发生源。按污染物的来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人为污染源是指人类社会活动所形成的污染源,人为污染源又可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等。工业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通过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废热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产生噪声、振动等危害周围环境。2007年度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对象总数592.6万个,其中,工业污染源157.6万个,农业源289.9万个,生活污染源144.6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790个。污染源具有点多面广,涉及的环境要素、属性多的特点,产生的环境信息多。污染源管理是环境监管的重点,只有通过环境信息化建设,实现环境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才能从大量繁杂的信息中发现趋势、把握重点,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水平和能力,推动各类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2.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信息技术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力,在各行各业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深刻地改变着经济和社会面貌。同样,信息技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十一五”以来,国家以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为龙头,开展了一系列重点信息化工程和项目,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供了重要技术保障。在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化方面,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并升级全国环境统计软件系统,开发建设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三同时”管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环境应急管理、固体废弃物管理、污染源普查等业务应用系统。特别是通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建设。到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了8000多个污染源信息采集点,在5000多个废水排放口、3000多个废气排放口安装了污染源信息采集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对7800多家企业实施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全国地方环境管理部门,主要推广应用国家层面组织开发的污染源管理业务系统。有部分省、市、县环境管理部门也结合自身管理应用需求开发了相应的业务应用系统,如浙江省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发了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排污收费管理系统、机动车尾气监控管理系统、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等;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建设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环境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环境数据中心平台等。

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化发展基础能力建设方面,经过“十一五”的发展,在组织机构、人才队伍和基础能力建设方面也打下了良好基础。环境保护部成立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办公室,加强了对环境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一些省级环保部门也先后成立了环境信息化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了各级环境信息中心建设,基本建成了国家、省、市三级架构,形成了以环保部信息中心为中枢、省级环境信息中心为骨干、地市级环境信息中心为基础的技术支撑和管理体系。通过 “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建设了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三层的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国家、省两级综合数据库及部分业务系统。

3.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的来源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法》在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管职责的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获取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给予法律上的保障,并形成环境管理制度。

《环保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在环境监管实践中,具体体现是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实施,产生大量的污染源管理信息。

环境统计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按《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与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量统计是环境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环境统计工作获取大量的污染源管理信息。2007年,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为200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包括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获取了大量的污染源管理信息。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是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排污收费工作中,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收费制度执行主体是基层环保部门,制度执行中产生大量的污染源信息。

《环保法》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对环境影响影响程度不同组织编制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环保部、省级环保厅及市、县级环保部门都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审批、与验收的管理职能,在审批、验收及跟踪检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污染源环境信息。

《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这是环保部门现场环境监管的依据,现场监管中,可获取大量的污染源信息。

4.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化发展思考与分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基层环保部门处于环保“战场”的最前沿,是环保事业的根基和命脉。在全国环保系统中,基层县区(市)环保局承担着国家、省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承担着现场环境监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工作,既担负着为地方政府提供宏观决策支撑,又担负着环保政策法规的执行,工作量大而复杂。县、区(市)基层环保部门,是整个环保系统的最基层组织,直接面对各类污染源,是最接近环保信息源的,对于整个环保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环保信息、采集原始数据、作出正确地决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基层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主要承担者,一方面,基层环保部门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需要大量的污染源信息支持,监管过程中也产生的大量污染源信息需要管理。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获取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具体工作主要有基层环保部门承担,基层环保部门是各级环保部门获取污染源管理信息的源头。基层环保部门污染源管理工作需要信息化支撑。

通过实施一系列重点信息化工程和项目,国家开发运行污染源环境管理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信息化服务污染源环境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作用日益突出。但是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化还存在着薄弱环节,支持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能力还不足。

现行的由国家或上级环保部门开发的污染源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对于基层环保部门,功能侧重于为上级环保部门采集污染源管理信息,国家开发的具有流程管理功能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系统及减排综合数据库系统,目前只应用延伸到省级环境管理部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目前只在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建立监控中心,按设计基层县(区)环保部门通过网络能监控到辖区污染源排放情况,而实际上大部分地方这一功能没有实现。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环保局开展了一些信息化工作并建设了县(区)级监控中心,但大部分基层环保部门采用国家或上级环保部门开发的应用系统,基层环保部门污染源监管信息化工作相对薄弱。

另外,基层环保部门在污染源监管信息化方面,由于受地方财力和机构编制的限制,还存在资金投入不足和人员队伍缺乏的状况。

5.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化发展对策与建议

5.1 加强基层环保部门污染源监管信息化建设

今后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环保部门,开发适应基层环保部门使用的污染源环境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将现场环境监管、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业务工作流程信息化,将国家开发的具有流程管理功能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系统延伸的基层环保部门,新建基层污染源监控中心或应用环保专网实现基层环保部门对辖区污染源的实施监控。建设污染源监管综合平台,建设环境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共享和“一源一档”(或“一企一档”),以污染源生命周期为主线,对污染源的产生、许可、现场监督、治理、注销等从生到死的全过程管理。同时,结合GIS地理信息技术,通过分析污染源数据的空间分布,使大量抽象的环境数据变得可视化和易于理解,提高污染源环境监管的水平。

5.2 采取上级补助并适度集中的方式开展基层污染源管理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虽然从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分灶吃饭”,但上级环保部门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针对基层环保部门资金不足,上级环保部门以及国家环保部门对基层环保部门污染源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给予资金上的支持,提高基层环保部门污染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针对人员不足,基层环保部门信息技术人员缺乏的情况,在当前环保四级专网完善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以市或省集中的模式开展基层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节省了财力,同时,也减轻了基层环保部门系统维护的压力。为了更好地促进基层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前期国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项目试点示范带动基层环保部门污染源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

[1] 环境信息术语 [S], HJ/T416-2007.

[2] 第一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R]. 2010.2.

[3] 第一次全国环境信息化工作会议文件汇编 [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4] 环保部信息中心. 全国环境信息化2010年发展报告[R].20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09.

[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

[11] 罗爱民. 对设区市环境信息化建设的思考[J]. 信息化建设,2009,10.

[12] 丁玲艳. 浅析“十一五”环境统计存在的主要问题[J]. 中国环境管理,2011,1: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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