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集体行动理论角度分析公民参与

2012-08-15 00:46宋丹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奥尔森集体行动利益集团

宋丹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2)

一、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一)奥尔森理论的主要内容

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提出之前,普遍被人们接受的是,“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的集团会自发地组织起来,为集体利益出力,如果属于某一集团或某一阶级的个人之间的公共利益足够大,同时,他们又都意识到了这一事实,则该集团或阶级将会在某种程度上按照其共同利益采取行动”。奥尔森发现,这个貌似合理的假设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和预测集体行动的结果。许多合乎集体利益的行为并没有发生,相反的,个人自发的自利行为往往导致集体的不利,甚至是极其有害的结果。换句话说,个人的理性行为往往无法产生集体或社会的理性结果。这有些像我国的一句老话,即“三个和尚没水喝”。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状况?在奥尔森看来,利益集团是一些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体,集体行动是为了该集体的共同利益。但是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又拥有不同于集体利益的个人利益,并且他们的个人利益是彼此不同的。利益集团目标的实现或共同利益的满足意味着向该集团成员提供了一个“公共产品”。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集团中任何一个成员对此类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比如,一盏路灯所提供的照明是由多人来分享的,它既无法被独占,也不会因某人使用的多寡影响他人的使用程度。集体利益也同样具有共享性的特点。这就意味着任何个人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其收益必然由集团中的所有成员分享。因此,对争取此利益无贡献的成员也会与为此作出牺牲的成员获得相同的收益。在这样的前提下,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是集体行为根本不可能发生。举例来说,由于罢工的胜利,工人们争取到了加薪的权利,这对所有工人都有好处。但是,参加罢工的工人却承担了所有的风险和成本,其中那些没有分担集体行动成本的成员就成了“搭便车者”。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奥尔森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理性、自私的个人一般不会为争取集体利益做出贡献,集体行动的实现其实并不容易。

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集体行动怎样才能实现呢?奥尔森认为,一个人是否会参与集体行动,是理性分析与选择的结果。简而言之,就是如果集团的成员认为自己从集体行动中的收益大于参与集体行动的成本,他就会参与集体行动。如某人在集团中占1/100的份额,那它只有在其集体效用在投资后会增长100倍以上才合算,才会为集体投资。我们由此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集体行动其实与集团规模有很大关系。集团规模越大,个体成员越多,每个成员所占份额就越小,这样,成员从集体行动中的收益也就越小,从而影响到成员参与集体行动的积极性。而且,人数越多,“搭便车”的动机就越强烈,而“搭便车”的行为也越不容易被发现。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当集体人数少时,集体行动比较容易发生,而随着集体人数的增加,产生集体行动就越来越困难。“一个和尚有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说的正是这个道理。在这个基础上,奥尔森提出了产生集体行动尤其是产生大集团的集体行动的手段: “选择性激励”,即集体根据其成员在行动中有无贡献来重新分配所得利益,通过正面奖励和反面惩罚来刺激其成员参与集体行动的积极性。

(二)集体行动理论与传统利益集团理论的比较

奥尔森的搭便车理论的逻辑是很简单的,他将研究的视角由利益集团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社会群体进行博弈时所表现出的整体性的特征转移到利益集团内部,将原来被抽象掉的集团内部成员的利益冲突作为研究的对象。

传统的利益集团理论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虽然都是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基础,但是它们研究的视角和侧重点不同。传统的利益集团理论研究的是在整个社会背景下,一个利益集团相对于其他利益集团或社会群体时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和影响,从而将利益集团假设为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来看待。而奥尔森所研究的是什么样的利益集团能够有效地采取集体行动。

当研究者关注的是利益集团作为一个集体时,该利益集团为实现其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等问题,研究者一般会将利益集团作为理性的个体来建立分析模型。但是,要具体确定该利益集团的活动能力,就要对利益集团内部进行分析了。

一旦不再将一个利益集团简单地作为一个个体来看待,而是将其视为一个由有着各自不同的个人利益的成员所组成的集体,问题就开始变得很复杂了。作为理性的个人,其行为选择的唯一标准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这样一来,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就可能产生冲突。如此,利益集团的成员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驱使下可能采取搭便车的行为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这就是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或集体行动的困境。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到,建立在理性假设基础之上的利益集团和集体行动理论需要面对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造成众多理论分歧的根源在于研究者在论述利益集团和集体行动时采用何种模型。具体来说,是将集团看作一个有机体,将集团视为一个理性的个体,还是将集团的每一个成员都视为理性的个人。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是典型的模型化研究。它的建立有两个基础,其一是理性人假设;其二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理解了奥尔森理论的模型化特征和其理论前提,我们就不难看出一些以实际上存在和搭便车理论相反的社会现象来否定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文献是不科学的。对于一个模型化理论的评价只能依据其前提假设和逻辑结构。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任何企图建立解释所有社会现象的理论都只能是徒劳的。

(三)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与布坎南公共管理理论的比较

在公共选择理论家中,布坎南是最为彻底的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学者。布坎南认为:“既然我们打算建构一种与现代民主有关的集体选择理论,那么在一开始我们就得拒绝对集体作任何有机体的解释。”布坎南对集体作为有机体,尤其把国家视为有机体是坚决、彻底地排斥的。此独立的、客观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在布坎南看来是没有意义的,“只能完全从人类个体的角度来定位价值,个人是唯一的意识单位,一切价值评估都是以此为起点”;并且“所有的人都应被看作道德上平等的人,他们有着平等的能力对那些相关选择表达价值取向”。集体决策不过是集体中的个人决策通过某种特殊的决策规则进行集结的结果,实际上只有个人在进行着选择,个人是基本的决策单位。

(2) 任给O1,O2∈O(X),csO1,csO2∈τ,下证csO1∩csO2∈τ。由O1∩O2∈O(X),又只需证csO1∩csO2=cs(O1∩O2)即可。

布坎南强调的是集体中的个人选择与市场中个人选择的共同性、一致性。“只要有适当的法律与制度的架构,个人追逐他们自己利益的行动可以无意识的产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结果。”布坎南认为,在政治领域的交换中也能找到与市场中同样的规则,将人们的交换行为限制在相互有利的范围内。

奥尔森则着重强调在集体中的个人选择与市场中个人选择的不一致性。奥尔森是从个人选择作为分析出发的基本点,当有共同利益时,个人更倾向于通过集体活动来获得利益,因为理性的个人会意识到自己的力量太过于渺小。集团是个人选择的基本载体,从而也是分析的基本单位。

由于基本出发点的差别,他们努力的方向自然也不同。布坎南是尽力去找公共选择与市场选择类似的地方,分析如何才能使得公共选择达到市场选择的效果;奥尔森是分析公共选择与市场选择有着根本不同的地方,即我们必须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才能使得公共选择的特殊地方不至于损害市场选择发挥作用。

二、利用奥尔森的理论来分析公民参与

(一)公民参与的含义

公民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力的运用,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是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有计划地被列入考虑。广义的公民参与可以定义为:社会公民(个人、群体)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促进或阻止政府某项决策的活动。

在现代西方颇有影响的若干政治思潮中,无论是各种民主的理论,比如参与民主理论、精英民主理论和多元民主理论,还是有关政治发展的理论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对公民参与的一般性理论分析和对公民参与现状的具体考察。亨廷顿在研究政治发展的过程及其影响政治发展的相关因素时,就把公民参与视作影响政治发展的重要变量,并把公民参与的程度和规模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政治现代化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多元民主论的代表人物罗伯特·达尔在论述什么是“民主”时,提出了民主的五项标准,其中的一项标准就是“有效的参与”。

(二)传统的公民参与理论

公民参与是公民与政治体系最直接和主要的联系形式,传统公民参与的目的在于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在传统公民参与体系中,公民的作用一般被限定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决策上,主要发挥监督作用。同时,传统政治学基于“政治人”的假设,认为个体参与公共事务的动机完全出于利他性,最大程度地追求集体利益。而基于该假设,公民应该不求回报地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同时个体会为集体利益努力奔走。然而,运用传统政治学假设分析公民参与得出的结论与实际情况比较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公共政治领域普遍存在“参与冷漠”的现象,个体由于对政府的不信任等原因,不愿意涉足公共领域,而这与公民的纯粹利他性假设相互矛盾。其次,传统政治学肯定个体在公共活动的利他性而完全否定其自利性的论断与现实不符。再次,以实现公众利益为己任的政府,其公共决策偏离公共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集体行动理论对公民参与的分析

奥尔森指出:“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是存在强制或其它某种手段促使个体为了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体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目标或群体利益而采取行动。”如果不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理性的个体会选择不作为而不是为了集体利益而行动。公共物品的公共性使其不会按照集体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个体基于经济动机,即使能有效影响公共决策,也可能会选择通过降低参与成本—— 即不参与来获取最大的收益。奥斯特罗姆在其著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也指出:个体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如果所有的参与人都选择不作为,就不会产生集体行动。而只有少数人介入公共领域,公共物品的配置难以达到最优水平。“搭便车”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公民在相关切身利益的公共领域中选择不作为的动机。

普通公民是一种突出的,具有共同利益的大集团,由于建立协议或组织的难度大,组织成本高,这个集团是“原子式”的,或者可以称为是“潜在”的集团。这个集团没有能够申诉其要求的游说疏通团体,也没有独立的具有选择性的激励机制。这正如奥尔森所说“大型集团或潜在集团一般不会自愿采取行动来强化其利益,对于无组织的集团来说,那些没有游说疏通团体不施加压力的集团是全国最大的集团之一,他们具有某些重要的共同利益”,但不能指望这种集团会组织起来或采取行动。原因很简单,因为集体行动的成本会超过收益。每个理性人都知道自己的力量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微乎其微的,而且个体选择不参与也不会被排斥在集体利益之外,所以人们往往对整个社会采取似乎是无所谓的做法。这正好解释了现实中为什么人数众多的社会民众却极少有人积极参与公共事务。

对于“精英”来说,他们是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小集团”,由于人数有限而很容易组织起来并结成利益集团。在这种小团体中,有一名或几名成员甘愿自己出绝大部分成本以获得收益也并非不可能。这样即使其他成员也分享集体行动的利益,由于人少,每个成员仍能获得集体收益的相当一部分份额。在此情况下,成员就会发现,一旦他为集体利益去行动,他从中获得的收益将远远超过他为之付出的成本,这种巨大的利益驱动使他们组成利益联盟,极力维护本集团的利益。

很明显,这种“精英决策”违背公民参与的初衷。因此,促进公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实质上就是在个体行为的经济性与参与结果的公共性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三、公民参与集体行动的动力

公民参与有着以上几方面的集体行动困境,要克服这些困境,不少学者从制度、组织、认知等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则从集体行动的动力方面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

(一)选择性激励

奥尔森仔细比较了在大型集团和小型集团这两种类型不同的集体中,其成员所表现出不同的行为选择,得出结论,在一个人员众多的大集团内或称之为“潜在集团”中,由于个体行为对于整个集体来说其作用和影响力是微不足道的,同时由于大集团人员众多,集团不可能是一个友谊集团,成员之间并不相识,个人的积极行为难以获得其他成员的鼓励和嘉许,因此在大集团内就缺乏社会激励因素来诱导个体参与集体选择的行动;反之,如果其不行为,集团中也不会有人对此表示异议和反对。很显然在这样的集体中就缺乏一种激励机制去激励集团中的个人参与集体行动,为实现集体的利益而付出自己的努力。奥尔森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建立一种“选择性激励”来驱使大集团中的理性个人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为,参加集体行动。激励必须是有“选择性”的,所谓“选择性”就是区别对待,所以选择性激励的特点就是具有排他性,它是围绕集团目标对参与集体行为或不参与集体行动给予不同的待遇。

“选择性激励”有两种不同的形式:积极的选择性激励和消极的选择性激励。所谓积极的选择性激励,是通过奖励参与行为而示范诱导其他人采取相同的行为。奖励既可以是物质性,也可以是社会性、精神性,但应注意的是社交性激励“很难适用于大型集团,除非这种大型集团系由许多开展社交活动的小集团联合组成。但一般不大可能把大部分以集体利益为目标的大型集团划分为若干小型的、能在其中开展社交活动的子集团,因为多数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保持与一大批朋友或熟人的联系”。所谓消极的选择性激励,是通过惩罚不承担集团行动成本和不行为者,以便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这里的惩罚主要是社会性和精神性,行使惩罚的主体是社会或集团而不是政府或国家。恰当地运用“选择性激励”的确可以消除部分社会成员在集体性行动中“搭便车”的现象。但是“选择性激励”的有效运用也需要有条件:一是成本与收益的比率关系,“选择性激励”给个体带来的收益或致使个体失去的利益必须大于参与行为所支付的成本;二是激励必须是显性的、直接的,而不是隐性的、间接的,否则就起不到激励作用。“选择性激励”仅是在一个特定的规模和范围内作为动员其成员采取行动的手段,如果将其推广到更大的社会范围,对于普遍的大范围的公民参与,“选择性激励”的作用可能是很有限的。成员众多,社会或组织难以获得大量的可作为选择性物质刺激的手段。

(二)强制

公民参与除了具有追求利益的内驱力外,集体或组织还必须对其成员保持一种外在强迫力,以便化解其内部一些成员“理性无知”和“搭便车”的策略企图,使集团内和组织中的成员能够协调一致,共同行动,来实现集体目标和公共利益。

强制有在某一特定集团内或集团外两种执行方式。集团内成员对不合作者的强制称之为“强制的自愿接受”或称之为“强制的民主接受”。具体操作就是通过一种民主的程序,例如通过多数表决程序来形成集团选择,然后要求集团所有成员必须参与集团的一致行动,否则将受到惩罚。奥尔森举了“工会”的例子,他认为工会就是一种强制性的集体行动的组织手段。工人被强制性的要求加入工会中,因而工会在争取更多的福利或更少的工作时间的集体行动时,工人是强制性的要求参与其中的。

强制与“选择性激励”具有某些不同的特征,“选择性激励”对于个人参与所起的作用主要基于物质的,社会的或精神因素的积极诱导,对于不参与和不合作行为的惩罚主要是通过道德力量,而强制所使用的手段则带有规则和制度性质,是迫使个人服从的外在威慑性力量。因此,“强制”是推动集团成员进行参与的外在驱动力。

四、结论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是令人信服的,因为其实用性地阐释了自由民主社会中政治的核心过程是如何运作的,他的研究无疑扩大了公共选择理论的领域,使原有的公共选择理论超越了传统政府和政党行动的研究范围。其理论思想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西欧国家政治辩论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对政治科学和实际决策都有着广泛的影响,他在政治科学理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集体行动理论对于传统政治学视角下的公民参与理论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有利于现代公民参与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集体行动理论并不能完全解释公民参与中实际遭遇的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社会人的复杂性决定了个体在不同的条件下会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公民介入公共事务也并非完全出于经济动机。公民参与并不能简单归纳为单一的政治性或经济性问题。个体在参与公共事务时除了获取经济利益外,同时还可以获取政治上以及心理上的满足。对于公民参与的分析,其目的是为了在其经济性和政治性中寻找一种动态平衡,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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