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琴
陕西省洛南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陕西洛南 726100
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片配伍用于流产的临床观察与护理
刘芳琴
陕西省洛南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陕西洛南 726100
目的探讨口服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片配伍用于流产的效果和护理体会。方法对150例确诊为早期正常宫娠的孕妇实施药物流产,同时做好用药护理,加强疗效观察,给予详细的药流健康宣教。结果150例中,完全流产145成功率97%,有5例有出血或流产不全,予以清宫。结论在医护人员的指导护理下,口服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是安全、高效的流产方法。
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早孕;观察;护理;流产;出血
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用于早孕药物流产,广泛应用于终止7周内的早孕,完全流产率达97%,去年我站应用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早孕150例,效果明显,副反应少,经过耐心指导,精心护理,已取得满意的效果,现分析报道如下。
共收集2010年10月~2011年10月,在本站服用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妊娠的患者150例,年龄15~40岁,停经≤7周,自愿要求流产的健康早孕妇女。就诊时需做常规妇科检查、B超检查及必要的化验、心电图检查。确认正常宫内妊娠,无用药禁忌证,无器质性病变及内科禁忌证者。
采用3d服药法,米非司酮150mg,分4次口服,上午10时服50mg,下午4时服25mg,连服2d(空腹或进食2h后,用少量温开水送服,每次服药后禁食2h),第3日7时空腹来我站口服米索前列醇600μg,门诊观察6h方可离开。
首先必须按时服药,不能漏服,服药期间不可同时服用吲哚美辛、阿司匹林、镇静药及广谱抗生素。避免发生拮抗作用或掩盖正常反应;其次服药者开始阴道出血后,大小便应用专用便器或用一次性杯置于阴道口盛接,便于观察,如有组织物排出,应及时送回检查。如突发大量活动性阴道出血,持续腹痛或发热,均需返回医院就诊。
因此药前2d在家中服用,要向患者讲明服药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如阴道出血、腹痛、胃肠道反应等,在服用米索前列醇之前,也可能有妊娠物排出,所以必须给患者交待清楚,有可疑妊娠物排出时,随时就诊,并将排出物收好,交给医护人员检查,以确定胚囊是否完全排出。
注意观察体温、脉搏、血压的变化,有些患者在服药后30min会出现血压升高,脉搏加快腹痛加剧,面色苍白以及恶心、呕吐、腹泻、头晕、手心瘙痒等不良反应,因此用药前后护理人员应耐心详细的向患者宣传有关药物流产的知识和药物的副作用。
服药后一般会较早出现少量阴道流血,部分出现出血时间较长,要严密观察阴道出血情况,如胚囊排出后有活动性出血即及时通知医生处理。胚囊排出后再观察1 h有无出血过多。如用药8 d后仍未见胚囊排出或未见完整排出即及时联系医生采用清宫处理。
告知患者流产后2周内应加强营养,适当休息,避免重体力劳动。保持会阴清洁,阴道出血未净时,禁止盆浴,流产成功后转经之前禁止性生活。为促进子宫收缩,减少阴道出血,可口服利于活血化瘀的中成药。做好随诊和复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热情接待患者,耐心细致的做好她们的心理疏导工作,使他们消除思想顾虑,缓解紧张情绪,鼓励她们精神放松。增强信心。告之注意事项,并嘱院外服药如不良反应严重,或阴道流血过多,或有胚囊排出,应及时返院处理。
多数孕妇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乏力等症状,对严重呕吐或腹泻者,采用补液疗法。如出现瘙痒症状时,通知医生,行抗过敏处理。
观察血压,脉搏,注意服药者的面色;记录出血量,同时注意检查有无绒毛、胚囊排出及阴道流血的情况;仔细观察排出物,确定胚囊是否完整的排出,如有残留,应通知医生及时处理。
150例病例中完全流产145例(97%),不完全流产5例(3%),失败的5例实施清宫术。服用米索前列醇至胚囊排出时间平均为4.3h,观察结果还显示孕周越小,完全流产率就越高,阴道出血量也越少。月经恢复时间平均为39d。
口服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两者起协同作用,配伍应用,用药量明显减少,用其终止计划外怀孕,完全可避免因人工流产手术导致的子宫穿孔、子宫内膜基底层损伤、宫腔粘连、继发不孕、感染等并发症。特别是对那些宫腔壁薄而软,位置异常,以及疤痕子宫,双角子宫更为合适,但由于药物流产较人工流产后阴道出血量多,出血时间长,不同程度地又增加了感染的机会。因此,药流时护士的正确指导,细致的观察和精心的护理,能降低不全流产,大出血的发生率,可以提高药物流产终止妊娠的安全性。做好用药后的随访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缩短出血时间,减少感染、继发不育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临床意义。药物流产是一种安全、高效的非手术终止早期妊娠的方法,对恐惧手术,早孕以及存在某些高危因素的妊娠妇女是其首选方法,具有简便易行,安全可靠,孕妇痛苦轻,损伤小的特点,值得临床推广。
[1]乐杰.妇产科学[M].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387.[2]广东省卫生厅医政处.药物流产护理常规[M].1998:395.
R169.4;R4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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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654(2012)05(a)-0078-01
20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