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于近日公布了关于染发剂中使用的四溴酚蓝(tetrabromophenol blue)的意见。意见表示由于处于低安全边际,非氧化性染发剂中该化学品位于头部的最高使用浓度可达0.2%,确实会给消费者健康带来风险。意见指出这种物质的名称,即四溴酚蓝,具有被认为是八溴酚、七溴酚和六溴酚的混合物,并不包含任何四溴聚合物的误导性。因此建议符合其他批量混合物规格的标准应该被定义为允许与被检测的混合物进行对比。此外该意见还表示,目前尚未有任何关于皮肤吸收或氧化条件下稳定性的可接受数据,因此氧化性染发剂中四溴酚蓝的使用评估并不能执行。
近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左氧氟沙星(Levaquin (levofloxacin))可用于医治鼠疫(一种罕见却致命性的细菌性感染疾病)患者,同时FDA也批准该药物可用于降低接触鼠疫杆菌(能引发鼠疫的细菌)后感染鼠疫的风险。FDA批准该药物的过程遵循FDA动物效用法规。因鼠疫是非常罕见的疾病,所以不可能进行足够的人体效用试验。
欧洲消费者安全科学协会(SCCS)近日发表一份指南文件,内容针对化妆品中纳米材料安全评估,诸如对防晒霜中的紫外线吸收剂(UV filters)的风险评估。报告指出部分纳米材料可能穿透生物膜、并且不可溶,尤其一些可溶性纳米材料可能渗入那些具备免除大颗粒功能的身体自然保护器官。SCCS强调了细类划分和定义在纳米材料风险评估过程中纳米材料的重要性,SCCS建议与纳米材料颗粒大小相关的数据应当通过包括电子显微镜法在内的多种方法获得。此外SCCS表示纳米材料的潜在暴露场景数据相当重要,与纳米材料总体风险评估中所做的第一个重要决定息息有关。暴露途径评估应包括纳米材料可能渗透进的皮肤、肺部或者胃肠道。SCCS认为纳米材料的真皮和口腔包括可以通过那些用以鉴定传统化妆品成分的方法来评估。但是如果这种假设不成立,纳米材料经真皮渗入情况仍需要由最终实验来判定。一旦纳米材料进入危害识别阶段,由于从2013年起欧盟禁止在化妆品成分测试中采取体内测试,SCCS担忧可能导致纳米材料成为风险评估障碍。
英国标准协会(BSI)近期发布了3份纳米材料公开可用规范(PAS),辅助进行用于商品和消费品中的纳米材料的风险管理。这三份规范涉及碳纳米结构定义、纳米废弃物处置、矩阵纳米材料的探测和特征描述。目前第四份PAS还在准备之中,届时第四份规范可以作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指南文件。具体如下:PAS 134(2012) 即碳纳米结构定义,规范中对碳纳米结构的术语是第二版语言一致性的用途扩展至使用该材料的大部分行业、PAS 138(2012)即纳米废弃物处置。该规范为纳米材料的制造商开发为废弃物处置的方法,辅助纳米材料研究以及废弃物剂废弃物监管的法规、PAS 139(2012)即纳米材料探测和特征描述将帮助研究者检测纳米材料的存在、更好的理解其对人类和环境健康的影响、PAS 137(2012)即纳米材料及基于纳米技术产品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指南,指南尚在制定当中,将为英国企业组织包括中小企业(SMEs)在进口、制造、加工、分销和销售纳米技术产品提供操作指南。
2012年7月9日美国联邦蛋制品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生效,该项管理规定旨在控制蛋类生产过程中的沙门氏菌污染。该项管理规定于2009年由美国FDA制定并发布,但在正式生效之前的过渡期只要求大型蛋鸡养殖场(超过50000只鸡)遵守,在正式生效后将对所有超过3000只蛋鸡的中型以上养殖场都具有强制性,不足3000只蛋鸡的养殖场仍可豁免。规定要求饲养场对其所生产的非巴氏杀菌蛋,要在产蛋36小时后进行沙门氏菌检测,且要求饲养场所购买的蛋鸡幼仔必需来源于能够证明已对沙门氏菌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的供应商。此外还规定了对饲养环境生物安全措施,例如对啮齿类动物和害虫的控制措施。按照规定要求,一旦在蛋制品或饲养设施和环境中发现沙门氏菌污染,将要求相关企业对蛋制品进行巴氏杀菌处理或改为非食用用途进行销售,且在对生产环境进行彻底消毒后方可继续进行生产。
近日,印尼食品与饮料协会表示,大量的非法进口食品违反了印尼的食品安全与标识法规,并借以呼吁政府,抵制非法进口食品。对此,印尼政府表示,不会对进口食品采取限制措施,然而将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管。
据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标准管理局已规定:自2012年起,所有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境内销售的各类电器产品的电源插头(低于13安培),必需符合UAE/BS1363-5标准(三脚插头)要求,从而确保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为了减少因使用插头转接器,导致插脚、插座端松脱而存在潜在性的火灾危险,该局规定插头转接器自 2013 年起将不可再使用;而ESMA 认可的非分离式插头转接器只能用到 2012 年年底,之后必需使用符合 UAE/BS1363-5 标准的插头。
2012年7月1日,欧盟法规(EC) No16/2012生效,该法规修订欧盟法规(EC) No853/2004的附件II,增加了部分内容。我国出口欧盟的冷冻动物源性食品需要重视相关变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修订后 “生产日期”的含义如下:(a)胴体、半胴体或四分之一胴体的屠宰日期;(b)野味躯体的宰杀日期;(c)水产品的收获或捕获日期;(d)其他动物源性食物合理的加工、切割、切碎或准备日期。考虑到冷冻水产品在冷冻、储存方面的特殊性,有必要在冷冻水产品分销给最终消费者之前的生产、冷冻等食品链阶段制定更为详细的追溯信息。特别规定对作为原料和半成品的冷冻水产品来说,其生产日期指的是收获或捕捞日期。同时,法规还明确要求处于冷冻水产品生产链上游的供应者在向下游生产者提供产品时,需提供有关初级水产品的“生产日期”及“冷冻日期”等信息。
近日韩国向WTO秘书处发布了修订空气气枪安全标准的通报(G/TBT/N/KOR/361)。空气气枪是属于安全认证的一种产品,对其安全标准进行的修订内容如下:规定了每个产品上需用与产品不同的颜色标示出“未达到指定年龄的儿童不得使用”的警示句;并对“用户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眼镜”的警示标识的尺寸作出规定,要求其尺寸至少比其独立包装上标示的其他使用注意事项的尺寸大50%。对于属于安全认证的消费品,韩国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在产品上市或通关前,向安全认证机构提交检测证书以确认产品安全。该证书要求由根据产品型号指定的检测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出具,以验明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