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记者 李春伟
由国家农业部2011年12月13日颁发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已经于2012年2月1日开始贯彻实施。由于“办法”的意义重大,规模可观,近日,本刊再度邀请“办法”出台的重要推动者之一、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东营市蜜蜂研究所所长宋心仿对其进行解读。
记者:“办法”是我国当前最权威的蜂业规章,具体有多少章、多少条?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宋心仿:说其是当前最权威的蜂业规章,一是因为“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业针对养蜂业的部颁规章,与其他涉蜂文件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二是该“办法”覆盖养蜂业的方方面面,既比较系统又比较全面。三是该“办法”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养蜂业的一些具体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养蜂实践中遵照执行即可,有助依法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四是本“办法”有很强的强制性,具有一定的法规性质与作用,为今后的涉蜂官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有着很好的保护作用。五是“办法”全面强化了政府部门对养蜂业的管理,对养蜂主管部门的养蜂管理工作提出了规定和要求,对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定产生重大作用。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提出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和鼓励支持等原则性要求;再是规定了本“办法”所指的范围与对象;还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相关养蜂主管部门及执法主体,并对养蜂社会团体等行业组织的职权及工作与发展提出了要求。
第二章是“生产管理”,也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分别就授粉推广和蜜粉源植物保护、种蜂生产管理、备案登记、生产规范、产品质量控制、饲养记录、农药施用管理、蜂产品交售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三章是“转地放蜂”,针对流动放蜂的特点分别对转地的指导服务、场地管理、蜜蜂资源保护、事故处理以及收费等事项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是“蜂群疫病防控”,这一章主要就蜂群检疫、疫病防控、蜂药使用、蜂机具生产管理予以界定。
第五章是“附则”,一是界定了本“办法”所指的蜂产品品种,二是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再是确定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即自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立法依据是什么?它的适用对象与范围是什么?
宋心仿:根据我国立法程序与惯例,每制定出台一部条例、办法、规定等,须得有一部或多部国家大法为立法依据。“办法”的制定,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简称畜牧法)的颁发与实施,是对其提出的一些原则性要求的具体细化。由于养蜂涉及的面比较广,其所涉及的立法依据性大法也就有多部。例如蜜蜂属于动物,是动物就得搞疫病防治,也就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蜜蜂产品属食品,故食品的生产等方面也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大法。“办法”中的所有条款与内容,须得符合相关国家大法的规定及其精神实质,一些专业的具体规定可以在大法精神实质范围内细化,但不能超出范围,更不能有相抵触的内容。
“办法”作为一部专业规章,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与范围,本“办法”专指的适用对象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这也就是说,凡在我国从事养蜂生产及相关工作,就得遵守本办法。遵守规章是每一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没任何条件和理由可讲。
记者:《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与“畜牧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宋心仿: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有四条款专门对养蜂作了规定,其余条款针对整个畜牧行业。
“畜牧法”是国家大法,只能提出原则性的规定与要求,不可能提的多么细多么全。例如其四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表明了国家的原则是鼓励发展养蜂、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但具体到怎样鼓励、如何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养蜂者有哪些合法权益。大法就不可能规定的那么细那么全,须得由政府出台实施细则加以细化,才能使大法提出的原则性规定便于操作落到实处,才能使之发挥好应起的作用达到应起的效果。
“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就是对“畜牧法”的细化,将“畜牧法”提出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分解具体细化,这就更有助于具体条款的具体实施落实,便于在养蜂实践中全面贯彻执行,从而促使其效果更好作用更大。
记者:养蜂执法主体与管理部门是什么?从宏观上,“办法”如何体现国家对养蜂业的鼓励支持政策?
宋心仿:“办法”作为一部专业规章,就得有执法主体,也就是必须规定主要由谁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对基层及地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这也就是说,就全国而言,农业部作为养蜂的执法主体负责全国的养蜂管理事务,具体组织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地方的养蜂执法主体及养蜂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当前,全国各地的养蜂主管部门亦主要由同级的农业部门或农口的畜牧局负责,只有北京市由林业部门主管。
根据“畜牧法”中“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的规定,“办法”第四条明确指出: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这里不仅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养蜂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也具体细化了鼓励支持促进发展的相关措施,并指明了养蜂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那就是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并特别强调了发挥养蜂业在授粉及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记者:针对养蜂行业组织,“办法”都作了哪些规定?养蜂行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宋心仿:养蜂行业组织主指各级养蜂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养蜂合作社等经济合作单位。对此,“办法”第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这一条首先规定了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原则是“依法自愿”,同时也规定了其任务,那就是:“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同时,针对养蜂行业组织,“办法”对政府部门也提出了要求:“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记者:您一直在为蜂农鼓与呼,那么,“办法”对他们的最大意义是什么?
宋心仿:“办法”事关我国养蜂业的各个方面,从国家规章的层面,对全国养蜂业的具体事项、行为作出了比较科学、全面、细致的界定,从而使我们在养蜂实践中有规可遵有章可循。而且,从养蜂业管理角度,“办法”也给予了明确的强化和支持,对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保护伞”和“催化剂”的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此我们养蜂人的方向更明、路子更亮了!“办法”为我们撑了腰、壮了胆。今后,在养蜂实践中,养蜂人如果遇到法律纠纷或者涉蜂官司,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据理力争,依照“办法”的具体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