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盲人携带导盲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许多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在我国,目前只有北京市将盲人可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写在了法规中,此次大连市重新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也将盲人携带导盲犬列入其中,破除了种种障碍,在地方立法中也是一大突破。
大连市法制委员会就有关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这一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多次召开座谈会,沟通情况。普遍认为,导盲犬是帮助盲人独立自主地融入社会的重要工具,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盲人使用导盲犬是盲人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有30 多个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大连作为全国重要的导盲犬训练基地,应当通过立法对盲人使用导盲犬予以支持和保障。因此法规的二十七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这一规定使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得到了尊重和保护,为有条件使用导盲犬出行的盲人提供了法律支持,也是法规的亮点之一。法规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驾驶汽车创造条件,公用停车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还有城市保障性住房应照顾残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农村危房改造应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