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理论溯源*

2012-08-15 00:44:42任红霞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资产阶级人权

任红霞

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理论溯源*

任红霞

(长治学院政法系,山西长治046011)

陕甘宁边区的人权立法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中国共产党的人权立法实践非常符合当时战争的需要,边区人民表现出了高涨的政治热情。这是今人所关注的焦点。从理论来源来说,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继承和发扬,也是对中国传统的权利意识和资产阶级民权观点的吸收和扬弃,同时也体现了三者的和谐包容。这些兼容并包的特点对当今的人权立法理论具有非常典型的启发作用。

人权立法理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传统权利意识;资产阶级民权观;陕甘宁边区

从1935年秋到1948年春,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所在地,是中共实行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政权的革命大本营,是中国共产党建设中国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模范区。当时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非常典型的内容包括:1939年1月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11月17日边区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些纲领性文件的主要特点为:在权利规范方面,强调保障生存权;在权利形态方面,具有战时性;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人民性和阶级性;在权利内容方面,具有真实性和广泛性。这些内容和特点适应了当时战争的需要,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利益,调动了人民的政治热情。当然,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权立法的理论充分反映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指导意义,也反映了其对中国传统的权利意识和资产阶级民权观的继承和扬弃。

1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边区人权立法的指导思想

理论之所以能够反过来指导实践,成为颠扑不破的真理,其实质就在于它是符合实际的。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点就是这样的真理,它是科学的,是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人权的,是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科学理论,对于中国人民具有很强的感召力,符合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的社会现实,是边区立法重要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观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和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密切相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1 人权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12”同时马克思主义还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在商品经济产生以后产生的。商品经济要求商品拥有者具有以平等权利交换的自由,所以,“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只要是人类一分子,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等,人人生而平等,皆享有平等的权利”[2]19。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18”在阶级社会里,人都具有一定的阶级性,没有超阶级的人存在。既然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是有阶级性的,那么人权也就带有相应的阶级性色彩。谁享受权利,享受多少权利,谁不享受权利,或只享受某一部分权利,都是由其阶级地位决定的。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可以凭借其掌握的政权制定法律来规定和维护他们的各种权利,而对被统治阶级则剥夺或限制其权利。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从来没有平等的人权可言。只有在没有敌对阶级的社会,才会有真正普遍平等的人权[2]21。在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社会里,资产阶级同平民百姓一样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不可能享有与统治阶级平等的人权。资产阶级正是为了争得自身的权利,才打出了民主、自由和普遍人权的旗号进行革命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掌握了政权,成为统治阶级,资产阶级的人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同样,在资产阶级统治下,广大劳动人民处于被统治、被压迫的地位,当然也不可能享有真正的人权。资产阶级宣称的“普遍的人权”是虚伪的、残缺不全的,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变资产阶级专政为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才能改变劳动人民的无权地位,才能有真正的人民大众的普遍人权[2]26。这些条件决定了自由、平等和参政权是人权斗争的重要内容。

1.2 人权的发展受到当时社会关系的制约和影响

1.2.1 人权的发展受到经济的制约

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关系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树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4]82”社会的经济关系不仅制约着该社会人权的性质,而且制约着该社会人权的范围和人权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人权的范围永远不能超出其经济发展的程度。

1.2.2 人权的发展受到政治的制约

首先,掌握政权是享有人权的前提,政治的核心问题是人权问题。马克思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科学地回答了人权和政权的辩证关系,认为人权始终从属于一定的政权,而获得人权和实现人权的前提是掌握国家政权。在阶级社会里,任何政权都包含着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掌握政权的阶级对本阶级内部实行民主,而对其敌对阶级则实行专政。当人们没有掌握政权,处于被统治、被专政的地位时,是不可能享有人权的。所以,人民的民主只有等到人民自己掌握政权以后才能实现,人民的自由也只有国家的政权真正属于人民的时候才能得到保障。其次,民主政治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所谓民主政治,是指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民主政治与人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人权是民主政治的体现,而民主政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所谓政治权利主要是与公民参加政治生活有关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等自由,这些都属于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人们没有这些权利和自由也就谈不上民主政治。虽然人权问题是近代资产阶级出现后才提出来的,但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和人权只是相对于本阶级来说的,对于劳苦大众的人权,资产阶级是不闻不问的,所以,要想使劳动人民享有人权,就必须“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3]272”

1.2.3 人权的发展受到法律的制约

人权受政治的制约和受法律的制约是密切相联的,因为政权的制约作用往往是通过其制定的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没有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无法转变为国家的意志,就不能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1)人权必须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权利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人们进行某种活动的可能性,没有国家法律的确认就不能称其为权利。权利是以法律的确认为前提的,作为人权重要内容之一的政治权利,是由各国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加以确认的。如果没有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人们就无法行使这项权利。因此,人权的内容、范围及其行使的方式都需要有国家的法律加以确认。人权只有在法律的确认之下,才有其存在的起码条件,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2)人权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人们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其保护,若超出这个范围,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惩罚。“人权受法律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没有这种限制就必然产生无政府状态,人们的行为就会互相矛盾和冲突,损害社会关系的协调性。”“人权受法律的限制是人权本身的内在要求。[2]30”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5]154”

1.2.4 人权的发展受到文化的制约

人权的发展还受到文化的影响,如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它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资产阶级在思想文化领域发动了著名的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这两大思想解放运动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文化意蕴,他们用科学、理性、民主做思想武器,对封建特权和神权作了有力的抨击,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思想,对于培养人们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和自主意识,起到了巨大的历史推动作用。以自由和平等为核心内容的人权观,正是在这两次文化运动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文化得到空前发展的基础上才逐渐发展起来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资产阶级人权观念既是资产阶级文化发展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文化的组成部分,没有资产阶级文化的发展,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2]31”

1.3 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继承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解放的政治学说。作为有着深厚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文化传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一经传入就和这种文化传统结合起来,使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革命价值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从人权的视角来说,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主要凸显了马克思主义对受压迫、受剥削的劳苦大众的救赎和解放,强化了中国共产党的阶级意识和阶级斗争观念,从而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拿起人权武器进行斗争的合理性和适时性。在《如何满足民众的热望》一文中,中国共产党指出:“实行宪政和民主政治的主要标志,是全国人民有民主的自由,抗战党派有合法存在的活动权利,全国存在由人民选举出来的民意机关。全国人民将以这个最低限度的标尺,来测量今日的政治是否将实现宪政,是否使中国政治生活走上民主政治的道路。[6]750”毛泽东指出:“世上绝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至于所谓‘人类之爱’,自从人类分化以后,就没有过这种统一的爱。过去的一切统治阶级喜欢提倡这个东西,许多所谓圣人贤人也喜欢提倡这个东西,但是无论谁都没有真正实行过,因为它在阶级社会里是不可能实行的。真正的人类之爱是会有的,那是在全世界消灭了阶级之后。[7]871”毛泽东更多地是从政治层面来解释自由的,他指出:“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7]1070”同时,以他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也深刻地认识到人权的物质制约性,并在致谢觉哉的信中说:“人民各项权利,在我们这里,只能说实现了几个重要部分,例如,管理政府,工作权,在现有物质条件限制下的言论、出版、集会权等。至于休息权,中国目前大体上还谈不到,工农更是如此。教育权、老病保养权,还在走头一步。苏联宪法是几个五年计划的产物,在中国许多部分还是理想,不是事实。[8]225”正是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才在抗日根据地进行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人权实践,使民众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

2 中国传统的权利意识和资产阶级民权观对边区人权立法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权利意识,对边区的人权立法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的民权观对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也有一定的影响。

2.1 中国传统的权利意识对边区人权立法的熏陶

“原则上讲,人权作为普通的道德权利,作为人之为人的共同要求的表达,在根本的方面,是应该而且能够与人类的各种各样的文明相协调的。换句话说,只要是存在人类并且可以称作有人类文明的社会里,都具有体认和维护人权的根基。但是,在不同的社会里,为人权所需要的文化基础是有强弱厚薄之分的,体认和维护人权的程度和样式因此也有优劣之别。[9]49”在西方政界,许多人是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探讨人权的。也就是说,人权概念蕴含在自然法中。中国古代也有自然法的思想,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权利意识,比如老子在《道德经》中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思想以及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等,且在自然法思想中也能见到蕴含个人权利的影子,比如“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就表达了一种“人人有参政的平等权利”的思想,还有民间所谓的“打官司”,也是一种维护人的权利的表现。但是,中国古代文化关于人的权利与西方有着不同的价值预设。中国传统政治主要是礼法政治,通过施行“仁政”来治理国家,这种政治是一种“义务本位”的政治。而且从权利的主体来看,在经济上,这种政治隶属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家庭关系为纽带;在政治上,个人必须从属于自己的伦理地位,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文化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被认为具有本体意义上的统一性,不存在个体的概念。这些因素使得民众缺乏反抗政治压迫、精神压迫,要求个人权利的强烈要求,而是注重义务本位,忽视了对权利的张扬。

中国传统文化对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有很深的影响,所以在陕甘宁边区的人权立法过程中,不免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权利意识的影响。陕甘宁边区是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的所在地,边区的法制建设受到党中央、毛泽东的直接指导、关心和监督,例如1939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就是以1939年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一些原则和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思想为指导而制定的。1941年5月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发布的经中共中央政府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毛主席审阅初稿时重新改写的,可以说,这个文件的主要作者是毛泽东[10]121。《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也是根据毛泽东的提议,经边区政府讨论,由李木庵起草,再经过毛泽东亲自修改形成的。所以陕甘宁边区人权立法不免反映出中国传统的民权思想。

2.2 资产阶级民权观对边区人权立法的影响

到了近代,人权这个概念乘着西风传入中国,使得中国的民族主义者开始对照中国的实际思索权利,他们开始更多地关注宪政、民主、自由、平等、人权这些概念及其内涵,严复、梁启超、孙中山等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在这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具有代表性。严复对自由民主的理解非常深刻,他认为“西国之所谓自由者,谓君与民近,其势不相悬殊,上与下通,其情不相隔阂,国中有大事,必集官绅而讨论,而庶民亦得参清议焉。[11]29”他主张“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从民之所本出发来理解自由,把自由落在民权上,把民权表现在民主上[11]29。梁启超则看到“个体”的重要性,“首先是其对‘群’的重要性的认识。因为群是由多数具有独立品格的个体所构成,个体的能量越大,那么合群所构成的力就越大,则在世界的生存中就越有竞争能力。所以梁启超始终认为,传统中国虽有群的形式而无群的实质,即中国欠缺的就是合群之德。[12]143-144”梁启超号召从自由权利的角度对传统仁政的局限进行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关于公益政治的主张。他认为“政治的目的在公益,要以自由为公益之本,而非以仁政为公益之本”[11]30-31。梁启超的这种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孙中山、陈独秀、毛泽东等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以前的思想家探讨的是民权本身的内容,后者探讨的则是“如何去实现民权”、“如何去保障民权”等思想内容,从而使权利话语发生了转变。且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的原因,孙中山、毛泽东等人对政治自由的理解和西方启蒙学者也不大相同。在自由的主体上,他们更多地是从群体、国家而不是从个人的角度来理解;在自由的性质上,他们更多地是从利益而非人格的角度来界定自由权利;在自由的内容上,他们所主张、所关注的主要不是消极的自由,不是要求免于何种干涉或侵害的自由,不是要求在何种限度内可以或应当被容许为其所能为,为其所愿为,而是积极的自由,即如何去自我做主,如何主动地去表达和实现自我意志和利益。这样的自由观念极易与民主相结合,尤其与平民主义相结合,最终指向改造政权,夺取政权,改天换地的政治自由[11]31。所以,从人权角度出发,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更突出了“民主权”的含义。“民主权”既是孙中山孜孜以求的终生理想,也是他的共和革命需要达到的一个目标。陈独秀的宪政理论中也无不透露着“惟民主义”情结,他自己经常把“民主和人权”这两个概念交互使用。“其实在中国,民主宪政首先意味着群体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人对宪政的最普遍最直接的理解,也是中国人对西方宪政能够接受并加以传播的主要原因”[14]445。中国人民所要求的人权,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民主权利,也正是这种思想引导着共产党比前人更关注人民大众的利益,更注重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1936年毛泽东在延安时对斯诺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谁赢得农民,谁就能赢得中国;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能赢得农民。[13]208”林伯渠曾经指出:“民权主义的具体任务,是要巩固民主制度,增强人民自治能力,厉行廉洁政治,保障人民权利,发扬民众的积极性,来保障抗日战争的胜利。由于几年来沿着这个方向努力的结果,目前整个边区已经过普选建立起来统一战线的民主政治。[14]187”

总之,陕甘宁边区的人权立法不仅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点,而且承袭了我国文化传统中的民本精神,并吸取了资产阶级人权观中的合理成分,是一种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要素的张扬,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传统文化及资产阶级思想相互和谐包容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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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ace of the Theory of the Shensi-Kansu-Ningsia Border Region's Hum an Rights Legislation

RENHongx ia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angzhi College,Changzhi 046011,China)

The Shensi-Kansu-N ingsia Border Region'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rep resents the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The CPC'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practice was consistent with the needs of the war and people in that region demonstrated high political enthusiasm. In terms of theoretical source,the theory has not only inherited and carried forward the Marxist theory of human rights,but also absorbed both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awareness of rights and the bourgeois view of civil rights,which embodies the inclusive characteristics of today’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theory of human rights;Marxist human rights;ideology of Chinese traditional rights;ideology of bourgeois civil rights;Shensi-Kansu-N ingsia border region

D 082

A

10.3969/j.issn.1673-1646.2012.01.008

1673-1646(2012)01-0036-05

2011-10-28

任红霞(1982-),女,讲师,硕士,从事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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