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矿产资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2-08-15 00:54
科技视界 2012年29期
关键词:矿产矿产资源资源管理

张 超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 山东 济南 250300)

如何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区的矿产资源,加强全区的能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实现“山水长清,宜居长清”,造福子孙后代,是摆在我区矿产资源管理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1 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长清矿产资源相对丰富,城区西部优质煤储量丰富,东部山区“三砂五石”量大品优,素有“建筑建材之乡”之称。经过近几年的大力整治,我区矿业秩序有了很大的好转,非法采矿现象基本杜绝。但因管理机构和体制改革滞后,地方性配套的政策法规尚未健全,矿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甚至一些非法矿点“死灰复燃”的现象时有发生。

2 我区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技术落后,开采无序

矿山开采由于技术力量不足,设备短缺,再加上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的私营矿山只追求眼前利益,对上级的政策法规阳奉阴 违,我行我素。采富弃贫、乱采滥挖、破坏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

2.2 法规不全,操作困难

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虽对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操作中基层执法、监督存在众多困难和问题,其他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一些规定,但相对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

2.3 利益驱动,屡禁不止

打击非法采矿和监管矿山安全等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等,但有的相关职能部门只有编制,人员远远不够,有的乡镇甚至既无编制又无人员,这势必影响此类工作的有效进行。个别矿点表现在你整我停,明停暗开。国土资源部门人手不足,难以及时发现,带来查处难度大。在利益驱动下,个别村干部甚至直接或间接参与,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其中很多都是经过村干部默许或参与的。

3 我区矿产资源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3.1 个别单位“一把手”重视不够

个别单位主要领导,由于平时不注意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差,对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错误认为非法采矿无关大局,甚至认为上级都是和单位副职或部门负责人签订相关责任书,而不是和自己签的,出了问题也不会追究到自己头上,所以往往只是在会上空喊口号,做做样子,没有亲力亲为、拿出行动。由于个别单位“一把手”对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重视,往往会给一般干部、村干部和广大群众造成错觉,认为打击于否,无伤大雅,以致消极对待,应付了事。

3.2 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导致打击效果不佳

对非法采矿行为,由于条件所限,相关部门只能采取摧毁查扣采掘设备,强行拆除厂房、毁坏采矿现场等手段来制止非法采矿行为,由于矿产物利润高,对于采矿者来说,这只是痛皮不痛骨,其采用“你走我采,你来我走等“游击”战术来对付有关执法行动,所以此类整治行动只是治标不治本,往往很难奏效,制而 不止,形成了“私采、取缔,又私采、又取缔”的恶性循环链。究其原因,就是行政执法部门、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等单位之间的协调不够,没有形成很好的打击合力。

3.3 管理措施不到位,流于形式

不管是非法矿山还是合法矿山,大多处于交通不便,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之中,面对少则几公里,多则十几公里的崎岖山路,有的工作人员平添了对工作 的畏难、畏苦等情绪,疏于管理,疏于监督。有的担心“出事”后要负责任,便从检查巡查记录上做“文章”,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有的虽到了检查监督的地 点,但只是例行性地将通知制止等执罚书据叫人签了名便一走了之。有的记录簿上签了名,具体行为也做了,却没有视具体情况做出好的措施来,以至于监管者前脚刚走,非法开采者接着就开。有的则因平时不注意宣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连辖区内那里存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都不清楚,更谈不上如何来有效监管此类行为。

4 我区矿产资源管理对策建议

4.1 提高认识,增强执政为民的观念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非法开采行为所带来的国家资源、税收的流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生态环境破坏等危害性,增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观念,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例如,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采矿权问题时,除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外,可到当地听听群众的意见、看法,了解一下开采者有无和村民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情况、开采是否会影响村民的生活水源、耕作条件等等;水利部门可到现场考察一下其水利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林业部门则可对其复绿方案能否真正实行进行监督。

4.2 完善和修订《矿产资源法》

我国于1986年颁布《矿产资源法》,1996年作了修订。该法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与之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1987年公布实施的,在诸多方面已显得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以《矿产资源法》的基本精神为指导,针对中国国情,从有效促进和 保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角度出发,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矿产资源保护的合理利用的法规细则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以推动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具体实施。如建议将违法数额的确定和认定工作下放市级有关部门执行,从政策上为打击无证开采提供便利。又如“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按规定市、县两级政府仅对石矿、粘土矿的标准有权制定,其他需由省级制定。

4.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镇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打击非法采矿最强有力的有生力量,但他们缺人员、缺经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建议上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能视各镇实际专门拨付专项资金和落实人员编制,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和充足的人力资源。同时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要强化业务培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一支“忠于法律法规、敢于执法护法和善于用法”的执法监察队伍。查办非法采矿行为,事关多个部门、多个单位,部门、单位间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区委、区政府成立一支有专人负责的由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税务、安监等有关单位抽调的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年富力强、业务精通的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大队,进行专门的综合执法,各镇也抽调人员参与对本镇的执法行动,同时尝试公安派驻国土部门协同办案的方式,以形成打击的强大合力。

4.4 狠抓责任落实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即是说,抓落实、见成效至关重要。建议将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工作 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务的升迁纳入考评范围,一票否决,失职、渎职违犯党纪政纪的 严肃进行党纪政纪处理,触及刑律的应依法严格地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只有这样才有利打击的持续性,严厉性和积极性。对于村一级干部和镇驻村干部,建议镇里面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相关制度来规范、约束他们,而不仅仅是签订责任书了事,应考虑经济、政治上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5 进行综合统一开采

对本区的矿产资源进行有规范的综合统一开采,是从根本上消灭非法开采或者减少非法采矿行为的最有效办法。对此,我们有如下二方面的建议:一是对全区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探明储量,弄清哪些属于有开采价值的,哪些属于暂未或没有开采价值的,做到胸有成竹。二是由区政府专门成立一个公司负责对全县的矿产资源进行开发或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对全区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

4.6 加大打击力度

由于近年来矿产价格的大幅上扬,由此带来的巨额利润让非法采矿者铤而走险,采用各种手段和政府周旋,以达到其暴利的目的。如何来有效地制止这类非法行为呢?最好的办法是从刑律上处罚人,对构成犯罪的,应千方百计取足其违法犯罪的证据,进行刑罚,未构成犯罪的,应从经济上予以重罚。加大打击力度,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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