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原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尹志刚
强化“三种意识” 提升“三种能力”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工作能力的思考
■中共原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尹志刚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是查处违纪、惩治腐败的有效手段,也是反腐败斗争取信于民的重要标志,更是实现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笔者认为,纪检监察干部履行查办案件职责,应着力强化“三种意识”,提升“三种能力”。
一是强化惩防并重的意识,提升查办案件标本兼治的能力。坚决惩治腐败与有效预防腐败,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的重要举措,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条件。查办案件不仅可以惩处和震慑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更重要的是为了教育大多数党员干部,使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所以在查办案件中既要发挥其查处、纠正、制约等显效功能,做好惩治这前半篇文章;又要发挥其教育、规范、预防等潜效功能,做好办案的总结回顾,提出从制度上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合理建议,做好预防这后半篇文章,避免党员干部重蹈覆辙。只有这样,才能对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二是强化组织协调的意识,提升查办案件工作联动的能力。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办案工作,正确处理与党委、政府、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相互之间紧密配合、优势互补、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查办案件和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在组织协调工作中,既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积极地承担责任,又要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职能作用,切忌大包大揽,越权行事。要探索联合办案机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加强区域、系统合作。如加强与案件检查对口单位的协调联系,安排时间组织业务研讨,帮助联系单位摸排线索,协助联系单位监督检查,等等。要完善与司法、审计和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的移送、案件的移交和查办大案要案的协调配合。
三是强化效果统一的意识,提升查办案件服务大局的能力。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头脑敏锐,从政治上着眼,明辨是非,从政策上入手,立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注重执纪办案效果与社会综合效果的有机结合。要实事求是,分清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问题,弄清哪些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允许的探索,哪些是工作缺乏经验造成的失误,哪些是危害经济建设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正确对待不同性质的问题,该严惩的一定不能手软,该挽救的一定要给他们提供一个改过的机会,该保护的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保护,通过正确运用政策,实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