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市民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不久前在深圳人大网和深圳新闻网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并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据了解,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进行立法,在内地还没有先例。
由于法规属创新性立法,又与每位市民息息相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开门立法的阶段前移,即在法规草案未形成前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今年6月起启动的三轮民意调查中,回收近30万份调查问卷,并由公众投票选出大家认为最普遍和最需要罚款的十大不文明行为。《条例(草案)》选择10种不文明行为予以特别的规定,按最高额罚款。比如,乱吐乱扔香口胶渣,按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根据《条例(草案)》则处以200元罚款。
为了防止“以罚代管”或者片面追求罚款金额的现象,鼓励公民依法履行责任,《条例(草案)》规定了不少处罚“新招”。新招之一,社会服务制度。赋予了违法行为人选择的权利,在被处以50元以上罚款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新招之二,提前履行罚款的减免制度。有十大不文明行为之一,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所缴纳的罚款金额应当为所处罚款的50%。新招之三,累积加重处罚制度。对于一年之内三次以上违反条例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处以1000元罚款。新招之四,降低社会信用等级。对于两年之内10次以上违反条例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将违法信息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纳入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