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4日,重庆市民王某得知马某怀疑其6岁的女儿燕燕拿她的鞋子,遂赶往事发地与马某理论,在此过程中,王某一时情急,未问清缘由便动手打了女儿。经人劝解后,王某领着女儿回租住房。途经楼梯时,王某动手打了女儿并一再追问之下,女儿说已将鞋子丢进垃圾堆了。王某下楼寻找,快到楼底时,突然听见“咚”的一声,发现其女儿已经坠地,人事不省。王某抱起女儿往医院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王某认为,马某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在公众场合散布女儿偷其东西的谣言,损害了女儿的名誉,给其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惧感,是导致女儿死亡的主要原因。2011年7月,王某夫妇将马某告上法庭。
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马某在燕燕的监护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将燕燕拿其东西的情况告知了周围几位居民,属闲来无事拉家常,不存在主观恶意,一般民众不会只凭马某的陈述就认为燕燕有偷盗行为,被告马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害名誉权之法定构成要件。但考虑双方均系邻居,对于构建和谐的邻里环境均负有相应的义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某对燕燕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