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要求,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程,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2012年12月3日,环保部就实施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第五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内容如下:
(1)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Ⅴ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
(2)生产、进口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企业,应按国Ⅴ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申请,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3)汽车生产企业作为车辆产品排放控制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环保达标管理、环保关键部件质量控制、车辆产品排放自检等工作,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稳定达到国Ⅴ标准要求。
(4)环境保护部继续加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全面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该车型的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并予以通报。
(5)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停止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同时,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