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湘,莫碧珍
(右江民族医学院,广西 百色 533000 E-mail:Angelchenn@163.com)
法治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法律在调控各种社会关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医疗行业也不例外,法律程序与传统的、专业的医疗程序一样,成为医疗行为不可或缺的“标准程序”,医疗中的法律纠纷风险对医院的影响甚至有超越医疗行为的专业风险之势。医疗行为中依法保障患者利益的同时,也是保护医生、医院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卫生法规也在不断地制定和修缮,目的就是给我国的卫生事业的发展、管理和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医学生是医疗卫生事业的后备军,现代医学教育必须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的意识。医学生必须清楚依法行医的社会需要,并通过卫生法学的学习,培养依法行医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的总称[1]。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现代医学教育中的目标培养、角色培养及风险教育都需要医学生具有依法行医意识。
1.1 医学教育的目标要求医学生具备依法行医的意识 国家教育部1995年制定的医学高等教育的总体培养目标指出:医学高等教育要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广泛的社会科学知识,较宽厚的自然科学基础,较深厚的医学基础的理论,较熟练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解决医学问题的实际问题的医学专门人才。医学教育的目标实质上就是培养合格的医生。这就要求医学生在校期间要不断提高包括医学专业基础、临床操作技能、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较强的法律意识等在内的综合素质。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障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对从医人员在医学实践中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医学生成为真正的医生之前,国家设置了执业准入制度,并将卫生法规列为必考内容。这就直接要求医学教育必须有卫生法学的教育内容。在执业过程当中,也要求医生自觉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医疗实践活动,用法律约束和规范医疗行为。医学生只有打牢法律防线,依法行医,才能真正实现医学教育的目标。
1.2 现代职业角色定位要求医学生具备依法行医的意识 在传统的行医观念,医生是“悬壶济世”,以医技普济众生的圣人,医生和患者的关系都是不对等的,是施救与被救的关系。由于旧观念的影响,很多医生对患者总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随着生活水平和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来临,医学的作用从单纯的治病救人转变为提高生命质量,医生的诊疗活动也逐渐由“以疾病为中心”转为“以病人为中心”,医院日益凸显了提供医疗服务的特征。人们在就医过程中对医院整体服务、技术水平和医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患者对诊疗活动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法律赋予了患者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平等的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诉讼求偿权等诸多权利。医务人员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施救者,而成为了平等主体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一方。医学生在学校加强卫生法的学习,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诊疗过程中既要坚持科学的诊疗原则,提出适当的诊疗方案,又要尊重患方的权利。通过卫生法的学习正确理解医方和患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职业角色定位,彻底摆脱角色优越感。
1.3 医疗风险要求医学生具备依法行医意识 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高风险、存在个体差异的一个特殊行业,虽然医疗技术不断发展,攻克的疑难杂症越来越多,但是始终不可能实现包治百病。患者的期望值和现实之间存在差距,许多患者的要求无法完全实现。而医疗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医生的态度生硬、医患沟通不良等现象都会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在所难免。医学生无论是在校见习、实习阶段,还是踏入医疗机构正式执业变为真正的医生都必须树立牢固的依法行医意识,只有依法行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疗常规来进行医疗操作,才能顺利完成学习任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顺利走上从医之路。依法行医既是卫生管理部门对执业医师的基本要求,更是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既是保护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也是在保护医务工作者的自身职业前途。
卫生法学是卫生法的荟萃和精华,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卫生法学教学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帮助学生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卫生法学是高等医学教育课程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培养合格医学人才的重要学科[2]。但是,在我国医学院校中,现行的卫生法学教育教学存在很多问题。
2.1 课程重视不够,设置不合理 依法行医意识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内化的过程,需要通过卫生法学这一教育主渠道开展教育教学。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许多高校对于卫生法课程开设还存在不重视、设置不合理的情况。究其原因:一是传统的医学教育偏向重视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学习,对人文类课程重视不够。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绝大多数的医学院校都逐步开设了卫生法类课程,但开设的情况不容乐观,各个医学院校的学时参差不齐,有8学时、12学时、18学时、24学时、36学时不等[3]。有的设置为必修课有的设置为选修课,不能保证所有专业的学生在校都能接受正规的卫生法教育,导致依法行医观念的缺失,给医学生本身的素质完善、医患关系的定位和社会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带来一定的问题。二是由于我国卫生法制不够健全,卫生法教育起步较晚,对于卫生法教育的教学内容、教学体系、教学手段和教学师资等各方面的问题都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法教育的进程。
2.2 教学内容滞后,更新不足 医学是前沿科学,客观上来说,技术上的难题的不断攻破势必会不断带来伦理法律问题。目前很多院校开设的卫生法规课程由于课时等因素限制,只限于讲几个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且多年不变。诚然这样可以保持授课内容的稳定,让医学生了解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管理的现状,但这样既不深刻,也略显滞后。需要加强卫生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整合现有的教学内容,不但要有基本的内容体系,同时还要注意国内卫生法内容的拓宽和发展的趋势。例如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专门系统的规定,给医患纠纷的解决提出了新的法律依据,应及时列入学习内容。随着诊疗技术的发展,卫生法学在安乐死、克隆技术、器官移植等领域出现了很多的法律问题,虽然我们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这些行为,但是也要通过教学内容的更新和补充,引起学生的思考,从法律的角度了解国内的现状,避免触犯雷区。
2.3 实践环节缺乏,学难至用 近几年来,随着大家对卫生法教育的关注和重视,对卫生法教育的理论教学环节进行了大量的探讨,提出了很多教学模式以提高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效果。例如很多学者提出,应该在课堂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移情式教学等教学方法,也做了不少构建立体教学模式的尝试。但是由于课时、师资队伍等条件限制,大部分的医学院校卫生法教育仍然以传统的课堂讲授为主,教学方法传统,教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欠缺。对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更是缺乏,对于如何在见习、实习和临床实践阶段运用卫生法知识,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模式,没有形成真正的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过程。卫生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缺乏实践教学环节,理论脱离实践,仅凭课堂理论教学不足以学以至用,医学生依法行医意识的认识不够深刻。
3.1 重视课程建设,搭建教育平台 目前许多院校的卫生法课程设置亟待改革,教育管理决策者要从培养合格医生、规范医疗实践行为、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高度,正确认知卫生法教育的重要性,加强课程建设,搭建教育平台是最根本的前提。我们建议在教学计划的制定过程中把卫生法课程设置为医学生专业必修课程,保证教学时间,从教材建设、师资培养、教学模式改革、考核方式等各方面予以重视,提高课程的影响力,提高课程教育教学的实效性。
3.2 完善教学内容,提高教学针对性 针对存在的问题,医学院校须整合现有教学内容,科学设计教学内容,构建卫生法学教学内容体系,特别是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医患关系研究、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障体制以及医药卫生行政制度研究、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研究、药品事故以及医疗器械事故处理研究、生命医疗技术与法律的研究等几个方面[4]。在教学过程中更应针对教学对象专业的不同,进行针对性教学,比如临床专业学生对执业医师法的学习、护理专业学生对护士法的学习就应有所区别,使教学内容更贴切学生的实际需要。
3.3 加强课堂教学,提高教育质量 课堂教学是卫生法教学中的主体,在多年的教育实践中,许多教育工作者对如何完善教学环节进行了诸多探索。比如在课堂教学中加强案例教学、开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移情式教学等,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通过改善教学手段和方法,逐步完善课堂教学环节。目前还需要从案例选取、课堂教学模式构建、学生的参与等方面下功夫,使课堂教学真正以学生为中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3.4 完善实践环节,增强教育实效 医学是一门注重实践的学科,法学同样也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完善卫生法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医学生运用卫生法解决医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卫生法教育的终极目标。实践教学环节要延伸到医学生见习、实习等各个环节中去。要求医学生在医疗活动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把卫生法知识融入实践环节,医学生才能体会依法行医的重要性,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医学生个人的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1] 石凯,张亚斌,张玲.关于医学院校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几个问题的思考[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34):185.
[2] 郑培芬.卫生法学教学效果影响因素浅析[J].卫生职业教育,2009,27(1):90.
[3] 李武.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现状的深度检讨[J].教育与职业,2010(20):112-114.
[4] 夏芸.卫生法学研究任务以及体系构建思考[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