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问责』要过渡到政治问责

2012-08-13 06:14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19期
关键词:监督者常务委员会宪政

在谈到审计问责的时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政专家蔡定剑认为承担问责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北京大学宪政学者姜明安也表示赞同,审计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只负责公布审计结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财政预算的监督者,必须承担起监督的职责,否则某些行政部门在没有强制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为了‘集体私利’而滥用预算资金。”蔡定剑建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该启动询问或质询案:在审计报告完成之后,要求各个部门行政首长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签字的负责人,到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面对面的解释、说明。应该启动政治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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