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应宜逊
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对于社会的公平、和谐至关重要,它又是金融行业中的“弱者”,理应得到国家政策的“适度倾斜
邮储银行从筹建开始,就被确定为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户均贷款甚小。邮储浙江省分行户均贷款不足30万元,比以发放小额贷款闻名全国的台州银行(50万元左右)、泰隆银行(60万元左右)都小得多。如果以“户均贷款小于100万元、500万元以下贷款占比超过70%”作为定义“小额信贷银行”的标准,邮储银行完全合格。
邮储银行的业务规模扩展迅速,存贷款增长速度均超过全国银行的平均值,市场份额逐年上升。2011年11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已达38031亿元,市场份额达4.78%。邮储银行确实是“小额信贷银行”中的“巨无霸”。目前,邮储银行的存贷比实在太低,2011年11月末仅为17.20%,约为全国银行机构平均值(66.71%)的1/4。存贷比如此低下,原因在于资本金数量太少,贷款规模受到资本充足率的严重约束。当局应当尽快启动邮储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并且根据邮储银行的性质,股权结构以采用“一头大象(国资)+若干只狐狸(国内外的优秀小额信贷银行)+一群蚂蚁(广大公众)”较妥。同时,为加速经营机制优化、增强竞争活力,不妨“破格”聘用国内熟谙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家担任高管。
努力挖掘农信机构潜力。农信机构主要设置在县域,直面广大农户与小微企业,户均贷款明显小于其他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同时,由于数量众多,全国合计的业务规模甚大。2011年11月末,全国的农信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98796亿元和66260亿元,市场份额均为1/8左右,是小额信贷市场上当之无愧的主力军。当前,农信机构的潜力主要在于“不平衡”。一是市场定位“不平衡”。以前文所述的“小额信贷银行”标准(户均贷款小于100万元,500万元以下贷款占比超过70%)考核,浙江省的法人农信机构中,绝大多数达标。二是经营机制与活力“不平衡”。农信机构中,既有经营机制转换很成功、活力上佳的机构(如浙江省的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经营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很高、活力与绩效皆优),又有活力甚差、迟迟难于脱困的机构。因此,应当通过选任优秀经营者及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逐步削弱、消除这种“不平衡”。应当注意,农信机构的产权制度选择必须讲求实效,既要有助于“贷农、贷小”,又要有助于提升经营活力。
鼓励优秀的“小额信贷银行”跨区域发展。为了提高银行体系中“小额信贷银行”的比重,应当鼓励“小额信贷银行”加速发展,包括去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及主发起村镇银行。因此,凡是同时达到监管二类行标准和“小额信贷银行”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不论其规模大小,都可以允许并鼓励其“跨出去”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及主发起村镇银行。当然,“异地”不宜太远,同时,“跨出去”后必须坚持“贷小、贷农”的市场定位,否则就不再批准其开设新机构。
2009-2011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基本数据
应当承认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自从2008年5月“启动”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极为快速,2011年9月末,全国已经开业3791家,实收资本2823亿元,贷款余额3359亿元,已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金融力量。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症结在于缺乏“金融机构”身份。银监会仅仅承认其系“金融组织”,而不是“金融机构”,也因而在运行中存在着“融资渠道不畅”和“缺乏有效监管”等两大严重问题。长此以往,后果堪虞。如果承认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上述两大问题将迎刃而解。随着“杠杆率”的大幅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也将大幅度下降,不但小微企业受益,而且金融风险也将大大减弱。
为加速村镇银行发展,应当尽快落实“新36条”。2011年9月末,已开业的村镇银行仅有537家,合计所有者权益约为400亿元左右,贷款余额约为1100亿元左右。大体上,银监会的三年规划(2009-2011)只能完成一半。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发展速度差异悬殊(合作制金融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更慢,2011年11月末全国才46家)。村镇银行发展偏慢,根源在于“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由民间资本主发起,村镇银行必须由法人银行主发起;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审批,村镇银行由银监会审批。其实,村镇银行也是应当允许民间资本主发起的。一则,在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是民营的,从而在我国当前,在村镇银行这样的微型商业银行中,发展一批民营银行并无不可。二则,在以往的城市信用社中,也曾经有过民营机构。仅仅在浙江省,就有40家左右的民营城市信用社,其中还涌现出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民泰银行、稠州银行、东海银行(筹)等致力于服务小微企业的优秀机构。三则,商业性金融从微型金融机构开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但是稳健的做法,而且在“新36条”中已经允许民间资本主发起村镇银行。当然,鉴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民间资本主发起村镇银行也是有条件的。第一,不得“脚踏两条船”,也就是同一个老板,不得同时掌控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第二,民营的村镇银行不能为“有限公司”,只能为“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其董事长及股东董事必须对“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三,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
适当调整金融监管体系,把监管微型金融机构的职能移交给由人民银行实行“再监管”的省属监管机构。银监部门之所以不肯承认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不同意“开放”民营村镇银行、不愿多批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确实有其苦衷。银监部门承担着全国数千家大大小小的银行及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任务繁重、责任重大,而其机构与人力配备则相对有限。微型金融机构数量多、“个性”强、运作规范性差,容易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监管工作相当繁杂。这种情况下,上佳的选择是另设监管机构,不如组建归属于省级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承担各类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为使省级金融监管机构能有效规范地运作,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实行“再监管”。
近几年,中央政府与各地政府在政策“倾斜”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下一步,应当进一步加以完善,并使一些政策“常态化”。
既要支持“专营”小额信贷的法人机构,也要支持单笔的小额贷款,更应当侧重于前者。制定简洁、可行的“小额信贷银行”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部门审定,每年年审一次。对于“小额信贷银行”,财政给予全面的减免税优惠,减免比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国家给予“小额信贷银行”多方面的信贷政策支持。首先是存款准备金率。目前已经有差别存款准备金率,但需进一步完善。可以考虑规定,“小额信贷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最高不得超过10%,并且至少应比一般商业银行低3个百分点。其次是存贷比。可以考虑,“小额信贷银行”的存贷比允许超过一般商业银行(不大于75%)10个百分点,即不大于85%;其中村镇银行由于规模小、吸收存款难,只要资本充足率达标,便可免除存贷比考核。再次是央行再贷款。应当简化手续、提高额度、降低利率。可以考虑,凡是达到监管二类行标准的“小额信贷银行”,免担保,三类行及以下者,由省级政府统一组织担保;利率则不高于准备金存款的利率。此外,在“利率市场化”尚未实现之前,可以允许“小额信贷银行”的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上浮30%。一切非“小额信贷银行”中的专门经营小额贷款的分支机构或事业部,如果达到“小额信贷银行”的标准,可以享受部分“小额信贷银行”的优惠政策。允许各级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财力及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出台一些小额贷款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对新建微型金融机构的三年优惠政策,如有必要,还可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