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莲芬董晓安
为应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和融资困难问题应运而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借鉴日本经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自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大力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先后在16个试点城市展开,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如金融机构积极性低、开展地区较少以及贷款数额小等。从目前来看,由政府推广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就世界范围而言,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起步较早,积累的经验较多,借鉴外国的经验对于进一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重要的意义。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国家,在长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值得借鉴。
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主要是以政策性银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主,商业银行为辅。2008年以后,日本对政策性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成立了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但仍由政府控股。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主导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以中小新型企业为主体,主要贷款对象是日本融资难度较大且知识产权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
二是可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丰富,可用于申请贷款的知识产权包括计算机程序、音乐、数据库等的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专用权、创意权、商标权等工业所有权以及商号等。
三是贷款流程简单,重点在于价值评估。在企业对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以后,由银行对知识产权作出简单的事前调查和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的检索;再由外部机构对知识产权作出价值评估,银行对知识产权作出事业性评价,并在评价的基础上分别制作出与知识产权收益相关的确认表格和与知识产权经营相关的确认表格;在评估的基础上,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和贷款的额度;再由担保公司设定担保;最后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实施贷后管理。
四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完善。在政策层面,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政策室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实践指南》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作为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参考,2004年又制定《知识产权信息公开指南》用以公开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市场价值等信息,使评估机构能够及时掌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信息;在评估机构方面,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并积极进行国际交流,同时也积极探索一些富有特色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式;在评估人员方面,日本较重视对评估人员的培养和对其专业技能的培训。
五是贷款额度较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是指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权标的物时银行就每笔贷款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是以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为基础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一般会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银行还结合企业资信及经营状况,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纳入担保范畴,最终由经银行会议审查具体确定融资额度。
六是贷款期限较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分为短期和中长期贷款,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以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期限一般在4-5年,企业还可以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申请展期。
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日本不同,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开展。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我国由商业银行完成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共有312件,由政策银行完成的仅12件。相对于日本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质押物类型相对单一。我国可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以专利权质押为主。相比于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押物规定没有十分明确并且相对比较单一。
二是贷款流程比较繁琐。我国的主要环节是企业和银行向知识产权部门的申请和登记,特别是在贷款合同鉴定以后,贷款企业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而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流程主要环节在于银行对进行质押的企业的审核和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政府部门很少参与到贷款的具体流程中。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繁琐造成了中小企业贷款效率较低以及贷款成本过高等问题,阻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
三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不健全。相对于日本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政策方面,我国仅在2006年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仅规定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情形以及要求由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对于具体的评估方法则没有规定;在评估机构方面,国内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公司,各地开展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不同因而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机构也各有不同,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机构还很少,其专业能力也相对落后;在评估人员上,我国对于评估人员的培养和培训都是不足的。
四是贷款额度较小。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一般不会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贷款额度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银行对开展该项知识产权贷款的态度和积极性,通常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额度会比较高。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态度比较谨慎且积极性不高。
五是贷款期限太短。我国各地区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主要是以短期贷款为主,大部分地区的专利权质押管理办法规定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然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如果贷款期限太短,可能导致企业的资金还没有带来利润就须偿还银行贷款,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顺利开展主要源于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今后,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
设立专门的银行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银行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的主体,我国大部分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都是由商业银行开展的,商业银行由于顾虑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较高,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不高。鉴于日本知识产质押融资的成功经验,在今后可引导政策性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性银行是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或政府的相关决策进行投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有效解决商业银行对于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积极性低的问题。目前我国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可指定其中一家作为指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银行,或可专门成立一家政策性银行负责。另外,成立科技银行也是解决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积极性低的有效途径。目前国内有6家科技银行,最早成立的是成都科技银行,之后有杭州科技银行、中关村科技银行等。科技银行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银行性质,业务不限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但是相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而言科技银行仍不足,今后应充分发挥科技银行的作用。
统一规范、简化贷款流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依据是各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不仅存在地区差异,且流程过于繁琐,存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尽快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统一各地标准,规范专利权质押收费额度。根据各地经济、信用、银行经营水平、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和下放贷款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手续和程序,缩短审批和恢复时间,再造中小企业信贷流程。同时,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制定更加合理的规定。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培养评估人才。在政策层面上,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规范》。在评估机构方面,政府应致力于专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的建设,与国外进行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评估经验,创新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政府应积极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才,包括开设专门的培训课程和在大学设立相关的专业等。
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银行对于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性低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贷款的风险太高,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高的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太差。因此,建立和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使得知识产权的转让、变现更加顺利,从而化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变现风险,对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重要意义。在网络不断普及的今天,政府也可以利用网络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如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交易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