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可金
7月30日,美国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状况妄加评论。特别是继续依据海外媒体有偏见的报道,批评中国宗教自由状况出现“明显恶化”,甚至建议在对华出口等领域采取限制性措施。
从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宗教自由法》以来,美国国务院建立了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打着维护宗教自由的旗号,对其他国家横加指责,以宗教问题为名,行干涉别国内政之实,摆出一副“宗教十字军”讨伐的阵势,对世界和平与稳定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后果。
美国《2011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指责中国“干涉了西藏的宗教自由,导致多名藏人自焚”。我们要问一句:美国国务院难道是全世界最闭塞的机构吗?因为所有地球人都知道,这些藏人之所以“自焚”,是受了以达赖为首的“藏独”分裂势力的蛊惑。他们的自焚与宗教无关,明显地带有政治目的。
这样严重的概念混淆问题在这份报告中比比皆是。报告中还经常把宗教自由的概念同中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执法行为混淆,或是用美国的法律标准来框架中国的执法行为,抢占道义制高点。
其实,即便是在美国,所谓的“宗教自由”也非绝对。当初,美国制宪先贤们在起草《合众国宪法》的时候,并没有写入宗教自由,遭到了广大美国公民的强烈反对。在两年后,才通过了保护“信仰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其意图也是为了确立政教分离的原则,“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在美国国内,无论宗教力量多么强大,也决不允许干涉宪法原则。当然,无论政府多么强大,也不能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宗教自由禁区。
新中国成立后,在宗教问题上也接受了政教分离的原则,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依据该原则和政策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当然,在实践中,很难避免某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不遵守法律的行为,但不能因此就否定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和政策,就像不能将美国一些地方出现的宗教歧视和宗教侵权的行为归结为美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不佳一样。
说到底宗教信仰更多是一种私人的事情,任何来自公权力的干涉都将违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管此种干涉是来自国内的公权力,还是来自国际上的公权力。美国在全球化时代要在国际关系中释放“宗教”的能量,无异于重新打开尘封千百年的“潘多拉魔盒”,到头来很可能会招致“神的报复”。外交行为毕竟不是传教运动,美国在外交中必须抑制住由于双重标准引发的“十字军情结”,事实证明,凭借强大的国家实力到处恐吓和胁迫,最终只会走向事情的反面。▲(作者是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副主任)
环球时报201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