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14963-2003《蜂蜜卫生标准》以及GB18796-2005《蜂蜜》中的对应指标。
本标准与GB14693-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蜂蜜的定义;
——将原料要求改为蜜源要求,并明确主要的有毒蜜源植物品种名称;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污染物限量、兽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要求;
——增加了嗜渗酵母计数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本标准适用于蜂蜜,不适用于蜂蜜制品。
蜂蜜
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应安全无毒,不得来源于雷公藤(Tripterygium wilfordii Hook.F.)、博落回[Macleaya cordata(Willd.)R.Br]、狼毒( Stellera chamaejasme L.)等有毒蜜源植物。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5.1 兽药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5.2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相关规定。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