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拟明确量刑标准解决渎职犯罪惩处过轻问题

2012-07-31 16:24张立新,王全宝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2年10期
关键词:渎职侵权两高渎职犯罪

“两高”拟明确量刑标准解决渎职犯罪惩处过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拟订一份有关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以明确此类犯罪的入罪和量刑标准。

据消息提供人士分析,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将为惩处官员渎职提供更具体的法律依据,客观上也会加大惩处官员渎职力度,解决渎职犯罪惩处过轻问题。

近日,先是哈尔滨发生“地面塌陷”“桥梁侧翻”事故,随后延安境内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形形色色的事故背后往往有涉嫌失职、渎职官员的“黑影”。

“渎职犯罪是‘不揣腰包的’腐败,如果对渎职侵权犯罪容忍、忽视,那就是对老百姓犯罪。”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最高检职务预防厅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了一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情况的报告》,详细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现状。

该报告认为,监管部门重视证照办理,轻视日常检查;重视市场准入,轻视生产经营;重视事故追责,轻视排除隐患;重视自行查处,轻视发动群众等情况严重,往往倾向于通过间断性的“专项整治”开展治理,不仅难以保证综合效果持续效果,也造成监管人员精神懈怠,疲于应付。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处长赵武安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中,渎职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部分案件中渎职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长达数年之久;渎职与贪贿犯罪交织成为常态。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犯罪交织是当前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新态势,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也不例外。

“监管部门放弃执法,主要原因在于利益诱惑,收了钱就盖章。”赵武安说。

据悉,正在拟订中的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存在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的问题,其将明确不得使用缓免刑的具体情形。

(张立新摘自2012年第32期《中国新闻周刊》,作者王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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