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音乐版权的运作与管理模式*

2012-07-25 04:33:00吕宇翔杭敏
中国出版 2012年7期
关键词:出版商使用者许可

文/吕宇翔 杭敏

美国的版权管理体制比较完善,在对音乐版权的管理上,其特点是尊重市场规律,通过多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制衡来促使网络音乐版权实现良好的经营态势。

音乐版权产业收入主要包括演出收入、复制收入和发行收入。演出和复制收入都是直接的版权收入,也就是演出方和复制方使用了音乐版权以后直接付给版权所有者的版权费用。发行收入也是版权收入的一部分,但并非付给版权所有者,而是付给唱片公司或者独立的发行公司。

一、美国音乐版权的分类

在美国,每一首歌曲的版权根据用途不同划分为不同版权类型,主要有公共演出权、强制机械复制权和同步权。

公共演出权通常是在音乐会中使用一首乐曲,或者在广播电台中播放一首歌曲,需要向版权所有者缴纳使用费以获得使用权。

强制机械复制权又称为再复制权,是版权拥有者在授权机械录制(比如CD或者录像带)时的一项排他性权利。其中,强制机械复制权中的“强制”二字是指,一旦一首曲子面向公众公开(即第一次演出或者使用之后),版权所有者就有义务向所有付了法定使用费的人授予复制权,而不能取决于个人意愿来挑选权利的授予者;“机械”两个字则源于这种版权是对生产权所收取的费用,其费用以每首歌一定的费率、每个制作和卖出的单元的一定比率来计算。

如果是视听产品,如电视、电影、MTV(音乐电视)、商业广告等要使用音乐版权,此时的版权被称为同步授权(必须和公共演出权同时使用)。因为在视听产品里,音乐和可视的形象将被结合在一起同时使用。此时,使用者必须同时付公共演出权和同步授权两种版权费用。

使用者需要通过不同的组织购买上述三种版权。公共演出权和同步权需要从代表歌曲作者和艺术家表演权利的权威机构——表演权利组织(Performing Rights Organization, 简 称 PRO[1]) 获 得, 主要有三个机构: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和出版商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Authors and Publishers,简称ASCAP)、广播音乐公司(Broadcast Music Incorporated,简称BMI)、欧洲戏剧作家与作曲家团体(Society of European Stage Authors&Composers, 简 称 SESAC);强 制 复 制权则需要通过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福克斯代理公司(Harry Fox Agency,简称HFA)获得。[2]

美国音乐版权的具体类型、覆盖范围及费率计算方式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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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音乐产业链最上游是艺术家和音乐出版商,他们是版权拥有方,负责音乐内容提供,主要收入来自于收取版权费。艺术家和出版商将版权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与下游的使用者进行谈判,这些使用者包括电视、电影、电台、商场、音乐会等,也包括希望灌录产品的唱片公司。唱片公司作为主要的使用者之一,主要负责唱片的制作、宣传和发行(有时候艺术家也是唱片公司的一部分,如大唱片公司通常有签约歌手,这时候唱片公司也会分享一部分版权)。

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其自身特色[3],从组织性质来说,主要分为两种类型:非营利性组织,以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和出版商协会和广播音乐公司等为代表;营利性组织,以欧洲戏剧作家与作曲家团体和福克斯代理公司等为代表。

根据美国反垄断法的要求,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竞争型分散的管理模式,一个领域内有多个机构相互竞争。各团体为了在自由竞争体制下求生存,往往采取最有效的运作方式,以吸引更多权利人的加入,并减少成本支出,从而使得著作权人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广播电台和一些企业都经常大量使用一些版权歌曲,如果使用方一对一地和所有曲子的作者以及出版商谈判将耗费双方大量的精力,或者说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对于作者而言,基本上无法知道谁在使用他的曲子,怎么样去收取版权费。如果作者加入了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就能解决上述问题。

表演权利组织。自1897年版权法案开始制定以来,公众音乐演出在美国就受到版权保护。目前美国一共有三个表演权利组织,分别是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和出版商协会,广播音乐公司以及欧洲戏剧作家与作曲家团体。这三个组织都可以向使用方颁发版权许可。

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和出版商协会(ASCAP)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它成立于1913年,其初衷是为公众音乐的演出收取版权费用。作为最早的版权组织,直到1921年,ASCAP才初步构建起了市场网络。也正是在同一时期,广播电台业飞速发展,为ASCAP带来了一个全新的更大的市场机会。到20世纪30年代,它已经有相当的市场势力。ASCAP现在是一个由其成员所拥有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成员超过39万,包括作曲家、作词家、诗人以及各种音乐出版人,管理超过800万首音乐作品。每年大约有10万首新歌加入到其目录当中,ASCAP的市场份额约54%。ASCAP收费是基于广播电台或者其他授权使用者使用了版权产品以后的营业收入,并进行一定的成本扣除以后的数目(称之为调整后营业收入)。目前ASCAP的费率大概是使用者调整后营业收入的2%。由于其属于非营利组织,ASCAP每收入1美元,其中88美分将支付给版权所有者,是三个表演权利组织中对于版权所有者支付比例最高的。

广播音乐公司(BMI)的成立与ASCAP直接相关。20世纪30年代末,ASCAP与广播公司的许多版权合同即将到期,ASCAP趁机威胁广播公司,声称如果他们不同意在版权费用上与ASCAP开展“更广泛和更紧密的合作”,ASCAP就将退出与广播公司的合作。矛盾激化至此,广播公司决定组建自己的版权组织与ASCAP抗衡。1939年美国国家广播协会(NAB)、联合国家广播公司(NBC)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创建了一个新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BMI。BMI也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代表了约35万个作词家、作曲家和音乐出版人,其目录里大概有650万首歌曲。BMI的市场份额约为43%。BMI的费率是使用者调整后营业收入的1.6%。

欧洲戏剧作家与作曲家团体(SESAC)的规模相对前面两个要小很多,市场份额只有约3%。SESAC是一个私人营利性组织,成立于1930年,其成员为大概8000个出版商和作者,拥有约20万首歌曲的版权。SESAC的歌曲定位与前面两个组织不同,集中于乡村音乐和拉丁曲目。在接受新的作者和歌曲方面,SESAC的筛选程序也较前两个组织复杂。

强制机械复制权代理机构。福克斯代理公司(HFA)由美国音乐出版商协会于1927年成立,它代表的是音乐出版商,并不直接与艺术家签约。HFA只负责强制机械复制权,代理35000个音乐出版商的歌曲版权,赢利模式是从版权费用中获取一定的比例。HFA负责的强制机械复制权包括CD(激光唱片)复制、手机铃声、网络下载,也就是说如果你想刻录一盘以前已经在市场上发行过的CD并出售,就需要跟HFA打交道,它会代表出版商颁发版权给需要的使用者。

三、美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模式

在运作模式上,表演权利组织是连接版权所有者和购买者的纽带,它同所有者签订委托授权协议,将版权出售给购买者。艺术家以及作者可以与三个组织同时签订协议委托授权,也可以与其中一个或者两个组织签订协议。

版权使用者直接与表演权利组织打交道,由表演权利组织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版权费用。以ASCAP为例,ASCAP每年向版权所有者付8次费用,其中4次是在美国国内的版权使用费,4次是国外版权使用费。作者和出版机构通常在歌曲使用和表演后6个月左右可以收到版权费用。另外,表演权利组织还监督盗版和非法使用情况,鼓励版权所有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可以代替版权所有者向盗版和非法使用者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

组织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授权费用。使用者购买授权的主要形式是年费。如BMI的目录中有650万首歌曲,一旦广播电台购买了授权,就可以在合同许可范围内任意使用这650万首歌曲。年费费率的计算依据是一个复杂公式,公式里考虑了各个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观众和听众统计、各音乐会票价和人数统计以及各种音乐使用的频率等不同权重。

表演权利组织可以授权的使用范围包括前面提到的公共演出权和同步权,授权的对象涵盖音乐会广播电台、电视、电影、航班、剧院等。当然,这些版权使用者也可以与多个PRO组织同时签约。

至于收入的构成比例,以ASCAP为例,目前在其收入构成中,电视台占46%,广播电台占35%,其他收入来源占19%。在对待消费者和费率定价上,ASCAP不拒绝任何希望获得使用权的客户,也不进行价格歧视,对同样的合同所有的客户付同样的费用。一个小规模的夜总会或者歌厅大概每年付费200美元至700美元。

四、政府对网络音乐的管理

美国版权法并未涉及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规定,直到1998年《音乐许可公平法案》(Fairness in Music Licensing Act of 1998)增加了“表演权协会”(Performing Rights Society)的定义,即“表演权协会是一个代表非戏剧音乐作品的版权人行使其公开表演权的协会、公司或其他实体”。该定义仅适用于交互式传输权的情形,美国法典第114(d)(3)(C)指出:“尽管依据116(6)款赋予了公开表演权的强制或非强制许可,除非已经被录音制品中任一版权音乐作品授予公开表演的权利,提供交互式服务的机构不可公开表演该录音制品。公开表演版权音乐作品的许可通过代表版权人的表演权利协会或版权者本人授予。”

此外,美国也并未制订具体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或管理的规章,一些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作者和出版者成立的委员会管理(如ASCAP),也有部分的组织的管理委员会均由用户组成(如BMI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为广播公司代表),此外还有部分组织的管理委员会由作者、出版者以及用户组成(如CCC,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主要受反垄断法的规制,从而避免滥用独占、划分市场和限制价格、控制集中和并购等垄断行为的发生。如版税分配协调方面,联邦法官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人的纠纷中充当费用分配仲裁的角色。当执行强制许可时,由版权局成立的版税仲裁所(Copyright Arbitration Royalty Panel,简称CARP)调整裁决版税分配率并分配版税。此外,ASCAP和BMI这两家主要的表演权协会也必须遵从“同意判决”[4](Consent Decrees)。

数字环境下,受保护的作品在互联网上被数字化、压缩、上载、下载、复制并传送到世界任何角落。网络可以大量存储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并进行联机传送。这使得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面临诸多考验。为了应对新环境,1995年ASCAP拟订了网络音乐使用的授权协议,并不断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作,发展最有效的在线音乐使用的使用许可方案和经营模式。

目前ASCAP提供的最新互联网使用许可协议有三种:针对非交互式网站的服务协议“非交互式5.0”(Non-Interactive 5.0),针对交互式网站的服务协议“交互式2.0”(Interactive 2.0)以及复合型网络服务协议(Multiple Services Release),分别就许可协议的限制、许可使用的费用、使用报告及支付、报告的真实性确认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最后,美国《数字千年法案》(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DMCA)中有关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禁止了任何人散布可“回避”著作权保护机制的软硬件,则为防止试图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避免对数字信息系统的任何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或其他此类行径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保护。

注释:

[1]表演权利组织,美国音乐版权产业的核心环节,PRO可以代替作者调查并监督广播和电视等使用者对于曲子的使用情况、使用数量,并代替作者收回版权费用。

[2]对这些机构的介绍详见后文。

[3]唐琼,黄璇.美国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及其借鉴意[J].数字图书馆论坛,2008,(1)

[4]这些判决是规范版权集体组织运行的法院决议(Judicial Decisions),是在遵从反垄断法精神的基础上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与其协议谈判的结果。以ASCAP与司法部达成的“同意判决”为例,它们涉及版税的分配、授权许可的条件、给予司法部监督ASCAP的权力等诸多方面。通过上述措施,美国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了卓有成效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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