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之法庭之友

2012-07-13 05:12邓海珊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对策

邓海珊

摘 要 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庭之友”制度,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多次应用该制度,引起了WTO成员的巨大争议和质疑,并成为WTO新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本文通过分析WTO成员对待“法庭之友”制度的态度及原因,分析了该制度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之所在,并对我国如何应对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 法庭之友 WTO各成员态度 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97.4 文献标识码:A

“法庭之友”制度作为特殊的司法诉讼习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早已存在,但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没有这样一种制度,不过,近年来,“法庭之友”的应用日益广泛。因此,明确“法庭之友”的性质及其在WTO争端解决中可能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积极参与新一轮多边谈判,以及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 “法庭之友”及缘起

“法庭之友”源于拉丁文,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对法院有疑问的事实或法律上的观点善意的提醒法法院注意或向法院报告的人。“法庭之友”不是诉讼的争端一方,它是对诉讼争议标的有或者将来可能有巨大的利益,而向法庭申请或者经请求向法庭提交报告的人。

二、 对待“法庭之友”制度的态度

在对待“法庭之友”问题的态度上,WTO成员分为支持派和反对派两派。支持派主要是发达国家,而反对派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一)发展中国家对“法庭之友”问题的反对态度及原因。

首先,发展中国家认为,所谓的“法庭之友”一般可分为两类,即技术型和公益型“法庭之友”。技术型“法庭之友”一般由某个行业或领域的专家组成,技术型专家在专题研究、专门知识与信息方面具有优势。而此类的非政府组织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处于幼年阶段,为数不多,也较不成熟。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型“法庭之友”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公益型“法庭之友”一般由对某些特定领域具有关注点的人群组成。他们期望通过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宣传和实现自己的组织理念。但是发展中国家一贯反对在WTO中加入人权、劳工和环境等议题。

第二,发展中国家认为“法庭之友”的加入会加重争端解决的程序负担。WTO争端解决机制尊崇“司法经济”原则。该原则体现了WTO在争端解决问题上的态度,即在保证WTO各项协议和措施得以遵守的前提下,力争以最经济、最有效率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法庭之友”作为非争端的相关方,加入争端解决程序,无疑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效率。

(二)发达国家对“法庭之友”制度的支持态度及原因。

首先,发达国家认为“法庭之友”制度有利于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 “法庭之友”的价值在于对现有的证据制度进行补充,对专业性问题提供最先进、最科学的解释和分析,从而弥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专业知识的不足,是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中获得更全面、更客观的证据支持。

第二,“法庭之友”有利于增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根据现行的WTO规则,在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会议是不公开的,当事方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经邀请才能参加。因此,成员方往往会质疑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允许“法庭之友”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提交报告,是争端解决机构向国际社会开放的一种方式。

三、 我国如何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庭之友”制度

首先,要积极发展国内的非政府组织。“法庭之友”的重要主體之一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是有益的,它和政府存在着合作与互补的关系。“在寻求社会和谐发展的民主国家和开明国家,合作与互补往往是双方关系的主流。” 近年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还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尚不成熟。因此,应明确和规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实行政社分开;加快建立一整套规范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其次,积极在国内实践“法庭之友”制度。“法庭之友”制度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传统制度,我国对此缺乏实践经验。鉴于“法庭之友”制度的优点,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和实践,如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主要表现为法律专家对特定案件的看法和建议,但是二者还是存在区别的。

第三是积极参与WTO新一轮谈判。“法庭之友”制度对发展中国家暂时是有不利方面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应团结积极进行谈判;要求WTO中的发达国家成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别援助基金,在财政上帮助发展中国家提交“法庭之友”报告;要求WTO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庭之友”制度的培训和专业技术指导。

四、 结论

“法庭之友”制度产生后,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蓬勃发展,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该制度,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却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该制度。因此我们亟需作出务实抉择,在不违反现行WTO规则的前提下,采取可行措施,制定一套关于非政府组织提交法庭之友陈述的规则,有效地解决法庭之友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法硕4班)

注释:

王杰、张海滨、张志洲主编.全球治理中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36页.

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薛唯佳.初探DSB机制下"法庭之友"陈述的可采性.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3]韩立余.WTO案例及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刘卫.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庭之友".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1).

[5]卢建祥.略论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庭之友"摘要问题.求实,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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