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松 关冰冰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跨国公司以其先进的发展战略和管理理念,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部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以跨国公司在中国社会责任的缺失为研究对象,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从跨国公司股东、中国政府,消费者和媒体及社会有关组织四个方面,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规制跨国公司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187-04
随着科技进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实力强劲的跨国公司对全球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正逐步增强,巨大的经济能力也给沉闷的中国市场带来了发展的活力。跨国公司先进的发展战略、卓越的管理理念,长期以来被许多国人和企业视为学习的楷模。然而,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和高科技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在促进一国经济增长、提高一国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时,对世界资源体系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对东道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明显。有研究表明,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或者不同的经营活动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中国,跨国公司为占领市场和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违法乱纪的行为屡屡发生,如锦湖轮胎事件、家乐福和沃尔玛等超市价格欺诈事件、美国康菲石油渤海湾漏油事件、重庆市沃尔玛超市以低价普通冷鲜肉冒充高价“绿色猪肉”事件、婴儿洗发精“含有致癌物”事件、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公关部员工因涉嫌贪污腐败和行贿事件等。2011年11月8日,中国社科院发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满分一百分的测评结果中,有26家企业得了零分或负分,其中外资企业占了19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不仅反映了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履行的不力,更能体现中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如何规范在华跨国公司的行为,是中国当前应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责任感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是随着跨国公司对中国的直接投资而引入的,所指的内容和所涵盖的范围在国内外都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没有一致的定义和普遍认可的范畴。1924年,欧利文·谢尔顿在《管理的哲学》一书中首先提到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1953年,霍华德·R. 鲍恩出版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追求的政策、执行的决策、遵循的准则都要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相一致”。[1]这一概念首次将企业家所采取的政策、决策、准则与社会目标和价值联系在一起,系统地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自此以后,先后经历了“公司社会回应”、“社会问题”、“公司社会表现”、“企业公民”等阶段。虽然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分歧依然存在,主要集中在其所涵盖的范围上。米尔德·弗里德曼认为,公司的唯一责任就是利益的最大化。而另外的一些学者则认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它所承付的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它所面对的还有许多不同的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对公司的发展同样不可或缺。20世纪70年代,一些学者认为,公司应当直面劳动者权益、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等相关社会问题。20世纪80年代,公司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扩展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从前人的研究可以看出,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再局限于法律和经济义务。弗兰克认为公司应兼顾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方面,负责任的从事经营活动,以实现对社会公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基本责任。
由于跨国公司经营地域的广泛性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复杂多样。从地理范围上来讲,这一责任主要由跨国公司所在国的社会责任和子公司所在国的社会责任所组成。对中国而言,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则是指其子公司在中国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即对股东的经济责任、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对环境的责任。而这些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在外企工作的员工、中国的供应商,中国境内的消费者,以及政府组织、工会、消费者协会等。本文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
二、文献综述
利益相关者理论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某一组织行为会给其带来严重影响,或者可能要为组织行为承担危险后果的个体或者群体,决策对他们有一种形成责任的“利害关系”。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与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公司治理架构中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并给予他们相应的发言权,否则他们就会做出对企业不利的行为,从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跨国公司到东道国投资,就必须考虑东道国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他们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许多学者认为,利益相关群体在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跨国公司开始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以及各种行为准则,这主要是来自于民权社会运动、约束管制、发展中国家以及其他一些要求形成新国际经济秩序国家的影响和压力。
Rondinelli等人[2] 认为,促使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是复杂的,其中投资者、管制者和公众利益群体对企业进一步公开和透明的要求是一股重要的力量。另外就是公众和股东对企业处理复杂社会经济问题的强烈期望。跨国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外部关系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但是就重要程度而言,企业内部自愿性的管理实践更胜一筹。
Kolk等人检验了由社会利益集团、企业赞助群体、国际组织和企业等四种不同群体所制定的132个行为准则。跨国公司遵守规则的可能性不仅依赖于准则的具体内容,而且更易受到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相互作用的影响[4]。
Ans Kolk 等(2005)以咖啡行业为例,分析了跨国公司响应及它与不同利益相关者间相互关系的动态发展,以及这些年来随之产生的许多企业行为准则。在提升企业准则过程中,多重利益相关者群体间的相互关系起着重要作用[5]。
国内学者对利益相关理论的研究大多从博弈论的角度进行。高广阔在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博弈的研究中认为,是政府的政策特征决定了其对跨国公司行为的诱导作用[5]。韩晶也是从政府的角度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博弈模型,提出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和激励机制[6]。上述学者对跨国公司的研究都肯定了其国际化经营中必须重视企业社会责任,运用机制引导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重要性。但多数研究认为政府是实施机制的主体,较少考虑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吴光芸研究认为,跨国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是一种合作互惠的动态博弈的关系,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依赖于跨国公司利益相关者[7]。
三、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跨国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使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以及资源在全球范围的流动,作为“经济人”的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始动机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股东获取最大化利润,虽然跨国公司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本性是不会改变的。另外,由于中国各种规范跨国公司行为的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其违反法律所带来的利润远远大于其所付出的成本。因此,跨国公司在中国实行差别化战略,污染中国环境,压低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而带来的中国法律的惩罚和媒体的关注度极低,对其社会声誉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正是看重这一点,跨国公司冒风险而为之。
(二)政府政策存在偏差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由于各个地方政府的业绩考核多以经济增长率为评价指标,从而使得各个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竞争,彼此“招商引资”的政策各不相同,一个比一个优惠,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而且助长了跨国公司嚣张的气焰,使得部分跨国公司投机的心理越来越严重。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以违背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方式去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权力,对当地跨国公司的违法乱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加滋长了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勇气”。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地方政府为外资企业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在刺激地方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巩固了外资企业的行政性垄断地位。这不仅降低了市场运营效率,阻碍民营企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为跨国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创造了便利的环境。
另外,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的行为,使得市场形成分割的结构。而发达的市场更倾向于强化地方保护,由此所带来的后果是跨国公司对社会责任的践踏更加严重[8]。在财政包干和各种地方税设置的大背景下,财政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的经济利益,地方政府与企业在多方面形成利益共同体。手握巨大垄断性资源的政府行政部门,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中,各类强势组织权力寻租的机会大大增加。在华的跨国公司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潜规则”面前铤而走险,商业贿赂案件频频发生。跨国公司在各种潜规则面前更是肆无忌惮,其社会责任缺失的行为则在所难免。
(三)消费者的收入较低及消费心理不成熟的驱动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大多数居民的消费依然是以廉价为导向的,而对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以及产品后期的处理不重视,再加上70%以上的国民为农村人口,所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收入水平也不高,赚取生活必须的费用成为眼下之急,而跨国公司的投资,可以为他们提供这样的就业机会,受制于跨国公司的消费者更淡不上对产品质量的过高要求和合理权利的寻求。此外,消费心理不够成熟,存在盲目偏好洋品牌的倾向。在崇尚洋品牌的消费心理作用下,在面对两种相同产品或者服务时,即使洋品牌价格高出同类的国产品牌,不少消费者仍然选择国外品牌,并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这种心理体现广大消费者对跨国公司品牌的信任,寄托了广大消费者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美好期待,但这种信任和期待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某些跨国公司对消费者应承担责任的淡漠。
(四)媒体及社会团体职责缺失
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如发达国家那样的媒体舆论监督环境,不能对跨国公司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事件给予及时的曝光,再加上许多媒体不说真话,反而与高权谋私者、企业利益体联系起来,共同欺骗大众,媒体责任的缺失也是纵容跨国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主要原因。
此外,国际上多数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都是由非政府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但目前国内还没有比较成熟的专门致力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社会组织。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和延缓了在华外企社会责任建设的进程。本应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自愿结成的联合团体等组织,并没有发挥出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职能。所以,行业协会发展不健全也助长了跨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从消费者协会的角度来看,它是监督商品或者服务、维护消费者权利的一个重要组织,但是由于中国的消费者协会起步晚、发展慢、力量上还不够强大,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伸张正义,导致在社会上的影响非常有限,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根本无视消费者协会的态度。
四、应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
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之所以实行差别化策略,许多洋品牌之所以在中国能够逃脱责任,很大的原因就在于中国的法律法规漏洞给了跨国公司以可乘之机。因此,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堵塞相关的漏洞已成为当务之急。在丰田汽车“召回门”事件中,丰田方面之所以完全满足了浙江省工商局所提出的五条要求,与浙江省早已将汽车列入“三包”商品目录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严格执法,加大惩罚力度也是迫使跨国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重要措施。长期以来,吸引外资是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有的地方对外企几乎是“来者不拒”,害怕严格执法会赶跑外企,根本谈不上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控。事实上,中国也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如果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对外商来讲也是有利的,他们也希望有着规范的市场环境。例如,在美国本土拒不建工会的世界零售业巨头沃尔玛,由于不愿意坐失巨大的中国市场,而不得不与全国总工会配合,迈出了在驻中国企业中建立工会的步伐。另外,中国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和外国相比过低,震慑力很小。例如,国外对本国企业严厉实施的惩罚性执法,只要敢违法,动辄十几亿甚至上千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足以让其倾家荡产,永无翻身之日。所以,严格执法,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是促使跨国公司承担起相应社会责任的外部条件。
(二)完善产品标准,提高检测手段
跨国公司在“本土化”过程中,通常会按照所在国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和经营。部分跨国企业弱化他们在中国市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由是“适应中国市场特点作出的调整”。 目前中国市场确实还不够规范,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大量的国家标准都是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许多标准已经不能反应现实状况,存在许多漏洞,这也导致了职能部门在执法时无法可依,这种状况急需改变。但是,这种状况并不等于跨国公司可以放弃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基本的道德操守参与中国市场竞争。如果政府部门真正能做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守护神”,仍然可以在维护法律精神的同时有所作为。例如,今年康菲石油公司的渤海湾漏油事件中,国家海洋局的态度就很值得称道。康菲石油公司作为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一开始仍然显示出其固有的“傲慢”态度,不但对漏油的处理状况未做明确表态,而且不采取明显措施应对漏油事故。但在国家海洋局决定对其展开公益诉讼后,主动向中国人民道歉,并承诺将渤海的环保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还应不断提高检测手段。目前中国相关部门的检测手段和检测能力在很多情形下,都不及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所以在很多时候面对问题显得很“无奈”。因此,中国应加大在检测方面的投入,在不断提高对产品的检测手段的同时,还应合理利用国外的检测结果和信息,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取消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一些跨国公司在享受优惠投资条件时,往往会利用其特殊的身份为自己谋取更多大的利益。有的甚至以撤资相要挟,迫使个别地方政府违规批准其进入且享受特权,获得高额利润。所以,要想让跨国公司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各级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改变不合理的政策,取消外企的优惠待遇,使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要把工作的中心转移到为消费者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上来了。决不能因为跨国公司为地方提供了一些就业机会,上交了一定的税收就坐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而不管。特别是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无法与跨国公司对抗时,政府部门更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旗帜鲜明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利。
(四)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支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除了上述措施之外,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也至关重要。在社会舆论有效监督的大环境下,褒奖好企业,谴责坏企业,对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形成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这样企业就会为了自身的长远利益,更好地把自己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毕竟,企业的美誉度与自身的生存息息相关,社会公众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认同度会更高一些,同时也会抵制那些美誉度不好的企业的产品。所以,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可以促使企业把追求利润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企业自觉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这需要各级消费者协会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真正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心上。通过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赢得他们的信任,成为消费者利益的代言人。也只有这样,才能确立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心目中应有的地位。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在了解到丰田准备“按照市场所在国的法律来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时,迅速与浙江省工商局在国内高调质疑丰田“中美有别”的召回态度,同时严正提出五条要求。最终促使了丰田态度的转变,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五)完善跨国公司评社会评价体系
在发达国家,公司的评价体系包括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方面,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对上市公司的评价则只包括经济方面,忽略了社会及环境方面的因素。建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是规范跨国公司行为的重要措施。目前,中国应抓紧成立专门致力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社会组织,并通过明确的计划,可操作的管理程序来保证这一组织的良好运转。同时,研究并构建社会责评价体系,并由权威机构定期发布企业杜会责任评价结果,以对企业形成软约束。另外,中国的各类行业协会也应抓紧通过制定和实施本行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守则》和自律规章,规范本行业的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年度评估,对社会责任缺失的企业施加外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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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