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

2012-06-29 01:37詹超慧
电视技术 2012年2期
关键词:计算机程序说明书处理器

詹超慧,李 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90)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视频压缩、广播电视等图像通信领域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程序被广泛地应用在图像通信领域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量近年来增长迅速。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通常不甘于仅以方法权利要求的形式获得保护,他们希望也能够以产品权利要求的形式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保护。然而,申请人往往能够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方法权利要求,却在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产品权利要求时频频出现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缺陷,从而导致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根据不同的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法条、规定,对经常出现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几种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申请人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产品权利要求时应注意的问题。

1 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中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依据上述规定,主题名称实质为“程序”,例如“程序”、“软件”、“补丁”、“指令”等的权利要求,无论其限定的内容如何,均认为其要求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本身,而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而主题名称为“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计算机可读媒体”、“记录介质”等的权利要求,如果不涉及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物理特性的改进,而实质上仅由其所记录的程序限定,那么该权利要求除了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涉及程序本身,实质上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随着指南的修改以及规程的发布,越来越多的发明专利申请为了规避相关规定,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申请人通常不会撰写为主题名称实质上为“程序”或者仅由其所记录的程序所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形式,而是采取了各种其他的撰写形式。以下是几种较为典型的案例及其分析。

1)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产品,其中将程序直接作为所请求保护的产品的组成部件,并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对程序直接限定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

【案例1】

权利要求:一种多屏幕拼接墙颜色校正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屏幕拼接而成的拼接墙、摄像头、主控单元和颜色校正单元,摄像头设于拼接墙前方,主控单元分别与摄像头、颜色校正单元和各个屏幕连接,颜色校正单元与摄像头连接,颜色校正单元为设于计算机上的颜色校正软件;其中,摄像头用于拍摄整个拼接墙上显示的图像;主控单元用于完成拼接墙上各显示单元同步信号的检测,控制摄像头与各显示单元同步运行,接收并执行来自计算机上颜色校正单元的各种命令;颜色校正单元运行于计算机上,用于设置各个显示单元上的颜色图像,提取和分析各个显示单元的基色参数,校正各显示单元的颜色以及与主控单元通信。

分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中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还规定:“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若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程序代码,又包含技术特征,那么其就整体而言不是一种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但是,若该权利要求中将程序直接作为请求保护的产品的组成部件,并且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包括对程序的功能直接限定的内容,那么这些限定内容属于对程序本身的直接限定,这样的限定内容既不是结构特征,也不是方法特征,会导致所请求保护的产品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具体到案例1,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装置中包括了技术特征“拼接墙”、“摄像头”等,因而其就整体而言不是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但是,该权利要求中,颜色校正单元直接作为所请求保护的装置的组成部件,并且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颜色校正单元为设于计算机上的颜色校正软件”,因而对“颜色校正单元”的限定内容实质上是对“颜色校正软件”的限定,即对程序的限定,其不属于结构特征也不属于方法特征,因此,该权利要求未清楚表述出所请求保护的装置是一种具有怎样结构的装置,导致了该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倘若在上述权利要求中,尽管在所请求保护的装置中将程序直接作为所请求保护的装置的组成部件,但是并未对程序的功能进行直接限定,那么,该权利要求并不属于限定内容一部分涉及程序本身的权利要求,即不应按照“对程序的限定不属于结构特征也不属于方法特征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思路对其进行审查。

2)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产品,其没有按照与方法流程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该发明属于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发明。

【案例2】

权利要求1:一种全景图像生成方法,包括:图像获取步骤,特征A;拼接区域获取步骤,特征B;以及全景生成步骤,特征C。

权利要求10:一种全景图像生成装置,包括:图像获取部,特征A;拼接区域获取部,特征B;以及全景生成部,特征C。

权利要求11: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处理器。

在说明书中还记载了:上述根据本发明的全景图像生成方法在由计算机可读取的记录介质中,作为计算机可读取的代码来实现。计算机可读取的记录介质包括存储有由计算机可读取的数据的所有种类的记录装置。

分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中规定:“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如果产品权利要求未按照与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未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该权利要求不能理解为功能模块构架形式的产品,而应理解为实体装置,此时应审查该产品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案例2,说明书中已经明确了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全部由计算机程序实现的,那么产品权利要求应当按照与说明书中的计算机程序流程或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来撰写,其中,权利要求10是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的,应将权利要求10理解为功能模块构架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满足其他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授予专利权。而权利要求11所请求保护的产品没有按照与说明书中的计算机程序流程或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因而权利要求11不能理解为功能模块构架形式的产品,而应理解为实体装置。在将权利要求11理解为实体装置的情况下,其中对处理器的方法限定应理解为概括了能够实现所述方法的所有方式,而说明书中仅公开了使用计算机程序流程来实现所述方法的特定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不能明了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没有提到的其他等同替代方式来实现相同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产品,其没有按照与方法流程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无法判断其是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发明,但对于该产品的个别组成部分涉及到计算机程序。

【案例3】

权利要求:一种通信装置,包含:至少一个无线电收发器模块;第一用户识别卡,对应于第一公共陆地移动网,通过该至少一个无线电收发器模块其中之一,该第一用户识别卡接入属于该第一公共陆地移动网的第一服务小区,并接收第一邻近小区名单,该第一邻近小区名单包含该第一服务小区的至少一个邻近小区的对应信道频率;第二用户识别卡,对应于第二公共陆地移动网,通过该至少一个无线电收发器模块其中之一,该第二用户识别卡接入属于该第二公共陆地移动网的第二服务小区,并接收第二邻近小区名单,该第二邻近小区名单包含该第二服务小区的至少一个邻近小区的对应信道频率;以及处理器,耦接于该第一用户识别卡、该第二用户识别卡及该至少一个无线电收发器模块,该处理器合并该第一邻近小区名单以及该第二邻近小区名单以获得合并邻近小区名单,将该无线电收发器模块调谐至该合并邻近小区名单中该多个邻近小区的至少一个对应信道频率,以分别自该多个邻近小区接收多个信号,并相应地测量及评估该多个邻近小区的质量。

说明书中记载了:图1是依本发明实施例的通信装置的示意图,其中101和102分别为第一用户识别卡和第二用户识别卡;并且说明书中没有明确指出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全部是由计算机程序实现的。

分析:

在通信领域,尽管处理器通常是通过在其上运行程序而实现相应的功能,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实体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虽然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为处理器,但其他组成部分可以为实体部件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整体上清楚地限定了处理器与其他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交互过程,发明所要实现的功能是由处理器与其他组成部分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的,则从整体而言,该权利要求不应被视为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发明,而应将其视为一般产品权利要求。而对于一般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当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对于上述案例3,第一用户识别卡、第二用户识别卡和无线电收发机模块是实体部件,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装置中包括了无线电收发机模块、第一用户识别卡、第二用户识别卡和处理器,尽管处理器通常是通过在其上运行程序而实现相应的功能,但该权利要求清楚地限定了处理器与无线电收发机模块、第一用户识别卡和第二用户识别卡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交互过程,该权利要求所要实现的功能是处理器与无线电收发机模块、第一用户识别卡和第二用户识别卡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应被视为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发明,而应将其视为一般产品权利要求。

笔者认为,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处理器能够完成“合并、调谐、接收、测量”的功能,而对于处理器的功能无法用结构特征清楚地表征,因而是允许对处理器采用上述方法特征来进行限定的。

2 对撰写方面的建议

对于在审查过程中如何界定一个发明是否“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及其适用哪些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若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全部是由计算机程序实现的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整体能判断出该技术方案全部是由计算机程序实现的,则应当将其产品权利要求视为是“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应按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进行审查。若说明书中没有明确指出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全部由计算机程序实现,尤其是给出了代表模块连接方式的框架图,并给出了模块之间连接关系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无法判断其是全部由计算机程序流程实现的,当权利要求没有按照与方法流程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时,应将其视为一般的产品权利要求,按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的规定,审查其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由此可见,对于两者的审查所依据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对于申请人在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时,首先就要求申请人在技术层面上区分发明是否“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

对于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发明,申请人应该严格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产品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撰写方式不仅要求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方法权利要求(或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及其执行时序相对应,还要求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或说明书中对计算机程序流程的说明)相对应。

对于非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发明,在撰写产品权利要求的时候要注意以下3点:

1)不要在权利要求中对作为所请求保护的产品的组成部件的程序的功能进行直接限定,即不要对程序本身进行限定。

2)在说明书中要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实体硬件装置形式加以描述,如机顶盒、数字电视这样的实体装置;并在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对其具有哪些组成部件、哪些组成部件是实体部件,各个组成部件分别完成什么功能及是如何完成的、各个组成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交互过程加以详细描述,使其满足说明书公开充分以及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3)在说明书附图中不仅要给出方法流程图,还要给出对所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实体硬件装置相对应的附图,并在附图中给出各个组成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让审查员能清楚明了地得知发明所要实现的功能是由各个组成部分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的。

3 结语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审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时不同案例所适用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针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给出了申请人在不同情况下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时的建议,希望对业内人士有所帮助。

这仅仅是笔者在审查工作实践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审查的一点体会和建议,仅供大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EB/OL].[2012-07-02].http://219.239.26.3/download/9684714/36892187/3/pdf/20/202/1293923383572_714/sczn2010.pdf.

[2]完善的审查规则是专利制度的保障——《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一).[EB/OL].[2012-07-02].http://www.sipo.gov.cn/mtjj/2010/201002/t20100201_489207.html.

[3]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41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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