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梅芳,胡雅琴,陈荣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90)
责任编辑:许 盈
网络电视(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IPTV),也被称为宽带网络数字电视,利用宽带网的基础设施,融合互联网、多媒体、通信等多种技术,通过互联网络协议(IP)向家庭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数字媒体服务。2010年1月,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广播电视网、电信网、互联网的三网融合的进程,制定了5年之内完成三网融合的目标,中国网络电视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同时也进入了一个竞争多元化的阶段[1-6]。立足网络电视行业需要专利支撑,本文就网络电视的核心技术有关的专利进行统计分析,介绍该领域专利技术的现状,分析今后专利技术的发展方向。
IPTV系统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系统,IPTV的内容管理相关的核心技术主要包括内容分发网络技术、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等。互联网最初是一种数据通信网络,主要提供点到点的传递服务,基于这种模式提供电视广播服务不仅造成服务器资源、带宽资源的浪费,而且服务质量难以控制,为此需要在互联网中采用类似于广播的内容分发网络技术(CDN)来降低服务器资源和带宽资源的消耗。数字版权管理(DRM)是保护多媒体内容免受未经授权的播放和复制的一种方法。目前,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中,上述2种核心技术都有所涉及,且专利申请量在逐年增加,专利申请内容也各有侧重。
采用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CPRSABS,主要选用网络电视、IPTV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将检索时间限定为2000年之后,获得专利申请1200余件,统计在中国申请的网络电视相关专利的申请数量随年代的变化情况结果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到,网络电视相关的专利申请量总体上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从2006年开始,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当年申请170件,比上一年增长约3.2倍,可见当年的网络电视正处于迅速发展时期,随后基本上每年的申请量也都在此基础上增长显著,2010年的申请量为255件,达到了历年来的峰值。
在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DWPI中,统计在全球范围内的网络电视相关专利的分布情况,如图2所示,其中美国专利所占比率最大,占到该领域专利的30%。而事实上,韩国的网络电视技术发展和市场活跃程度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其次是中国、欧洲、日本等,可见中国专利所占的比率处于中等水平。而另外值得我国专利申请人注意的是,目前该领域有大部分的国外专利还没有进入我国,而一旦进入中国,将与中国专利目前所占的比率相当,对我国企业而言,可能自主开发的一些技术或者一些看起来简单通用的技术已经被部署专利,大量有杀伤力的专利壁垒还未浮出水面。
基于对网络电视相关专利的总体分析,对于网络电视内容管理方面的两个核心技术,利用网络电视、IPTV、CDN、内容、分发、版权、管理、DRM、授权、认证、权限、识别等关键词,在DWPI数据库中检索进行全球范围的大致统计,如表1所示。下面通过结合典型案例,介绍这些专利技术领域的现状。
表1 内容管理相关专利的数量
CDN的关键技术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内容发布,它借助于建立索引、缓存、流分裂、组播等技术将内容发布或投递到距离用户最近的远程服务点(POP)处;2)内容路由,它是整体性的网络负载均衡技术,是通过内容路由器中的重定向机制在多个远程POP上均衡用户的技术,使用户请求得到最近内容源的响应;3)内容交换,它根据内容的可用性、服务器的可用性以及用户的背景,在POP的缓存服务器上,利用应用层交换、流分裂、重定向等技术,智能地平衡流量;4)性能管理,它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监控系统,获取网络部件的状态信息,测量内容发布的端到端性能,如包丢失、延时、平均带宽、启动时间、帧速率等,保证网络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DRM技术的工作原理是:建立数字节目授权中心,编码压缩后的数字节目内容,利用密钥可以被加密保护。需要保护的节目被加密,即使被用户下载保存,没有得到数字节目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也无法播放,从而严密地保护了节目的版权。DRM主要采用如下技术:1)数据加密,它采用一定数学模型对原始信息进行重新加工,使用者必须有解密密码;2)版权保护,先将可以合法使用作品内容的条款和场所进行编码,嵌入到文件中,只有当条件满足时,作品才可以被允许使用;3)数字水印和签名技术,把代表著作权人身份的特定信息、发行商的信息和使用条款嵌入到数据中,给作品打上水印记,防止使用者非法传播。
对于网络电视内容管理方面的专利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专利较多的国外申请人包括美国电信AT&T公司(AMTT)、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ZTEC)、法国阿尔卡特公司(COGE)、瑞典爱立信公司(TELF)、韩国LG公司等;在中国拥有专利较多的国外申请人包括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等。
全球申请的主要专利申请人的专利历年申请量如图3、图4所示,下面针对不同申请人的专利技术进行分析。
1)美国电信AT&T公司(AMTT):为美国电信巨头,2006年AT&T公司利用MobiTV公司移动电视内容聚合平台向用户提供基于浏览器的服务,无论用户利用有线或者无线,无论用户身处家中、公司或者移动中,都可以获得这一服务,AT&T成为全美第1个向用户提供实时电视服务的宽带运营商。AT&T公司在网络电视内容分发、内容保护方面拥有的专利数量均排在首位。AT&T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网络电视内容分发方面的专利约82件,内容保护方面的专利约145件,在中国暂时没有专利。从申请年代看,其2008年申请量最多。AT&T的专利在内容分发方面主要集中在内容发布、内容路由和内容交换,例如通过协议网络进行目标用户内容和信息分发;在IPTV系统中选择性地接收要求的TV频道等;在内容保护方面主要集中在授权认证方面,例如基于功能的认证提供方法;IPTV中机顶盒的认证方法;合作认证通信设备等,基本不涉及数字水印和签名技术。最近它还针对用户认证,提出了在分布网络中分发多媒体的方法,包括使得用户能通过网络入口、IPTV入口和移动入口之一认证获取用户产生的内容的容器。AT&T公司充分利用其在电信行业的优势,在网络传输相关技术中研究网络电视相关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方向。
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ZTEC):该公司在网络电视内容分发、内容保护方面拥有的专利数量均排在第2位。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网络电视内容分发方面的专利约44件,内容保护方面的专利约47件。中兴作为国内专利数量较多的企业,其专利申请自2006年开始增长显著,2007年申请量最多。其技术发展方向与国外企业的技术进展基本保持一致,内容分发方面集中在内容发布、内容路由,内容保护方面专利技术集中在内容加密、用户认证、授权、鉴权、计费等,也基本不涉及数字水印和签名技术。专利基本上都为中国申请,只有少数为国际PCT申请。虽然中兴专利数量排名靠前,但还局限于国内市场,向国外部署专利的意识还不强。
3)法国阿尔卡特公司(COGE):该公司在网络电视内容分发、内容保护方面拥有的专利数量分别排在第3位和第8位。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网络电视内容分发方面的专利约40件,内容保护方面的专利约21件。该公司2005年开始与微软公司联合提供网络电视服务,同年也开始申请相关技术的专利。其专利部署方向主要在欧洲、美国、韩国、中国等,也很注重PCT申请。在内容分发方面主要集中在内容发布、内容路由,例如打包视频服务的分发,响应其他分发设备的请求进行边缘内容分发,分发次序和优先级等。在内容保护方面涉及用户认证,例如WiFi访问终端发起用户认证请求以及与认证服务器协商密钥机制,向移动WiFi终端提供安全的IPTV等组播业务内容传送保障。该公司作为法国电信设备供应商,注重IPTV软件技术与电信行业的结合和全球的专利部署。
4)瑞典爱立信公司(TELF):1876年成立于瑞典斯德哥尔摩,为世界领先的通信设备和专业服务供应商,在移动网络、电信服务和多媒体等领域处于领导地位。该公司在网络电视内容分发、内容保护方面拥有的专利数量均排在第4位。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网络电视内容分发方面的专利约23件,内容保护方面的专利约43件。虽然该公司也是2005年才开始内容保护方面的专利申请,但2008年专利数量达到15件,2006年才开始内容分发方面的专利申请,但每年申请量比较稳定,融合网络是爱立信打算持续投资的领域。爱立信的专利在内容分发方面涉及内容发布,在内容保护方面还仅限于用户认证,但其专利申请注重同族专利在多国家的部署。
5)韩国LG公司(GLDS):该公司在网络电视内容分发、内容保护方面拥有的专利数量分别排在第8位和第3位。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网络电视内容分发方面的专利约13件,内容保护方面的专利约46件,其中在中国的专利很少。LG的专利在内容分发方面涉及内容发布,在内容保护方面主要涉及数字版权、用户认证。在内容保护方面LG公司起步较早,从2000年就开始这方面的专利申请,但数量极少,直至2007年才达到最大值14件。不过LG的专利申请非常注重同族申请,通常同族遍布欧洲、韩国、中国、美国、日本,甚至加拿大、巴西等。LG公司1958年进入电子行业,LG电子是一家全球性的大型电子和通信企业,其专利部署战略与它一向致力于新技术的开发、对全球范围的大力投资保持一致。
网络电视内容管理相关的中国申请按技术原创国排名分别为中国194件、日本和韩国均为5件、美国和瑞典均为1件,可见在中国的申请主要来自中国申请人,其中的主要专利申请人的专利数量如图5所示,下面针对不同申请人近年来的专利技术进行分析。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网络电视内容管理方面全球专利排名第2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中国专利数量无疑排在第1位,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虽然在全球范围内排名较为靠后,但华为的专利虽然几乎全为中国申请,但大部分为国际PCT申请。所以华为专利虽然不算多,但专利部署意识比中兴稍强。中兴在内容分发和内容保护方面的专利数量相差不多,在网络电视技术方面的研究比较均衡,而华为在内容保护方面的专利数量较内容分发方面多出一倍,说明华为延续其在安全保护方面的优势,重视用户授权认证、用户体验和防范攻击。
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其在互联网宽带通信方面的优势,有意大力发展网络电视增值业务,而内容保护与互联网中的保护技术有相通之处,所以其在认证鉴权方面申请专利稍多,而内容分发方面非常少,主要原因可能在于网络通信公司只能通过与控制播放内容的广电运营商合作的方式开展IPTV业务。2005年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首张IPTV牌照,百视通作为上海文广旗下的新媒体运营公司,在内容分发方面具有优势,开展IPTV业务也得心顺手,2010年法国电信向百视通购买基于IPTV运营的内容分发管理技术软件,而该公司在内容保护方面稍具劣势,但它作为发展网络电视的专门公司,势必会不断寻找发展途径。
3)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在电信及广电领域提供基于IP的iDTV、IPTV和宽带互动网络解决方案的领先厂商。该公司在内容分发方面没有专利,5件专利都主要集中在内容保护方面,特别是数字版权管理,说明其比较重视用户体验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提升。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以网络电视内容管理为主的专利申请呈现以下特征:
1)全球专利申请中,虽然有的中国申请人排名还比较靠前,但相比美国电信随着管制政策的突破而大力开拓IPTV市场的情况,中国申请人的全球专利申请数量还比较少,而且对于全球的IPTV专利部署投入还有些不够。随着网络电视市场的不断开拓和发展,中国相关公司对网络电视相关技术的研究也需要跟上发展的步伐,加大投入、增加借鉴和合作。
2)中国专利申请中,虽然国外申请人的专利数量还不算多,但例如法国、瑞典、韩国的电信大公司在专利部署方面经验颇多,不乏今后有大量进驻中国市场的可能。而中国申请人在专利技术方面各有侧重点,虽然是基于自身优势,但也需要重视和发展多种网络电视核心技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积极寻求多种合作方式和发展渠道,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积极进行专利部署,为立足网络电视行业获得有力的专利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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