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易中声称产品合格的含义

2012-06-26 03:09:14叶永和
质量与标准化 2012年10期
关键词:不合格品合格证卖方

文/叶永和

在产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对掌握交易批产品质量信息是不对称的,往往是卖方对交易批产品比较了解,处于主动地位,而买方往往是一无所知,处于被动地位,很多产品质量信息也是仅来至自于卖方的叙述。因此,作为被动的一方——买方,如何分析由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能从中获取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而且更重要的是为制定交易抽样方案[样本量(n);接受数(Ac),拒绝数(Re)]提供依据。比如,卖方经常采用以下几种陈述来向买方说明交易批产品的情况:

第一种,该交易批产品合格或已检验合格;第二种,该交易批产品已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抽样检查合格;第三种,经销的交易批产品都有合格证。

一、产品合格与质量水平(p)的关系

什么叫合格?所谓的合格,在标准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定义是:满足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我们可简单地理解为满足规定的要求,这个规定的要求对单件产品来说,就是符合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或预先规定的某些技术指标要求;如果对产品总体(批)来说,要有一个声称质量水平(DQL)指标。换言之,单个产品是否合格是针对其特性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而整批产品是否合格是指产品总量中所含不合格品数是否达到预先规定的要求,即DQL值。所以,单个产品合格与整批产品合格,即有相同点又有不同处,我们不能把单个产品合格等同于产品总体p的合格。

1.衡量产品合格的指标是什么

一个产品总体对于不同的指标要求,可以是合格总体,也可以是不合格总体。比如,一个产品总体的实际p等于1%,如果现在规定质量指标要求为DQL等于0.1%,由于p大于DQL,所以该产品总体为不合格;如果现在规定质量指标要求为DQL等于5%,由于p小于DQL,那么该产品总体为合格。由此可见,实际质量水平没有任何变动的产品总体,用不同的DQL来衡量时,可以说是合格总体也可以说是不合格总体。所以,仅仅只说交易批产品合格是不够的,它有可能是一种买卖的噱头,也有可能是卖方故意用“合格”两字来糊弄买方。买方一定要把卖方所说合格的含义弄清楚,一定要把合格的指标弄清楚,这一点在产品交易中很重要。

2.采用何种抽样方案(n;Ac,Re)

卖方说交易批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似乎通过抽样检验的产品总体p应比较高,事实并非完全如此。抽样检验仅仅只是一种手段,它对总体合格与否的影响非常大。第一,检验的抽样方案(n;Ac,Re)不同;第二,产品总体的合格对检验抽样方案(n;Ac,Re)非常敏感。

产品总体合格与否直接与抽样方案(n;Ac,Re)有关系。因为,不同的检验抽样方案(n;Ac,Re),对同一p的产品总体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比如,现在用 (2;0,1)、 (8;0,1)抽样方案为例。根据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理论,得到表1的“合格”概率。

表1 各p在不同抽样方案下的“合格”概率

从表1中不难发现,同一p的产品总体对于不同的抽样方案(n;Ac,Re)所产生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这种差别随着批产品总体p的下降越来越明显。比如,对于p等于10%的产品总体在(2;0,1)与(8;0,1)两个抽样方案下,其通过的概率相差1倍,反映的结果可能一个合格一个不合格;实际p相差4倍的两种产品总体甲与乙,比如甲的p等于2.5%、乙的p等于0.65%,若规定合格的DQL为1.0%,那么,本来是甲为不合格、乙为合格。但,如果现分别采用 (2;0,1)和 (8;0,1)抽样方案检验,其抽查通过的合格概率基本是一样的,反映的结果上甲乙都可能合格。因此,不加条件地说产品总体合格或不合格,显然是不准确、不科学的,容易引起别人误解。

二、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合格的作用与内涵

平时,质量监督部门经常要对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监督的目的是想通过暴露问题发挥惩戒和威慑的机制(即经过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监督产品,总体一般都伴随着严厉的惩罚措施),促使生产企业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商场把好质量关,从而提高该类产品的整体p。

1.质量部门监督检验的作用

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样检验是在寻找不符事先规定DQL的不合格产品总体,而不是证明监督产品总体是合格总体。它主要关心否定结论的正确性,即尽量不把合格产品总体判为不合格,而不保证肯定结论的准确性,特别是在样本量n比较小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没有通过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的监督产品总体可视为不合格的产品总体,而能通过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并不等于“确认”该监督产品总体合格。换言之,监督检验只有不合格的结论,而没有合格保证。把监督抽样检验通过的监督产品总体说成是政府监督检验合格,是卖方有意偷换概念,想利用政府的威望来提高自己质量形象,这一点在市场经济中经常被卖方所利用,作为买方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2.监督是不能保证产品总体合格

我们知道,凡是监督产品总体p符合规定DQL要求,应判该监督产品总体为合格,凡是达不到DQL要求,应判为不合格,如图1所示。

图1 理想检验判定接收曲线

一般来讲,对监督产品总体实施100%检验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现在的质量监督检查都是采用抽样检验方法,而且抽取的样本量n还很少。这样,就有一个如何用这么少样品的检测结果来尽量准确地评判监督产品总体p的问题。

由于质量监督性质所决定,为了保证对不合格监督产品总体判定的准确性,在监督检查时质量监督部门放弃了对存伪错误的要求,只对弃错误真概率(α)进行控制。

现行的国家抽样标准规定的监督抽样方案(n;L)的α很小,小于等于0.05(即5%),而存伪错误概率(β)很大。即在监督检查中如果样本不合格,我们就以95%概率说产品总体不合格,而样本合格由于β很大是不能保证产品总体合格。现用监督抽样方案(2;0)对不同p的产品总体进行监督,其通过概率,如表2所示。

表2 (2;0)抽样方案在不同p下通过的概率

若质量监督部门规定产品DQL等于2.5%,在实际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时,对监督产品总体实际p小于2.5%而被判定为不合格最大的α不到0.05,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有95%的概率判定该监督产品总体p已超过2.5%为不合格;对监督产品总体实际p大于2.5%,比如p等于4.0%,用(2;0)抽样方案进行监督时合格概率高达92.2%,大部分不合格监督产品总体都能通过(2;0)抽样方案,即使出现严重不合格总体,即p高达30%还有一半可能通过监督检查。所以说,监督检验样品合格不等于该监督产品总体就符合规定的DQL要求,就是合格总体。

三、如何理解产品合格证

卖方出售的每件产品都附有一张产品合格证或印有合格证标志,它代表什么?如果是该件产品的合格证明,那市场上出现有合格证的不合格品现象又怎么解释?卖方为什么还要实施“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规定?如果卖方不能保证每件产品合格,又为什么给每件产品配上合格证来承诺其产品合格?那么,卖方给自己产品发放合格证想说明什么?卖方给产品贴上合格证有没有依据?而作为买方应该如何看待卖方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又怎样理解产品合格证的真正含义?

1.合格证是产品总体合格的证明

对于卖方来说,不管通过怎么样的管理机制,采用何种检验手段,随机误差对产品质量影响始终存在,产品绝对不出现不合格品是不可能的,而产品又无法进行全检(如破坏性检测根本是不可能实现全检的),自然就不可能保证卖方生产的每一件产品都合格。但是,可以用科学的手段提高产品p,通常我们即使把不合格品率降到再低,也会有不合格品出现,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么这产品合格证又作何种解释?显然,产品合格证不是单纯地对单件产品来说的,是对产品总体而言的,是产品总体中所含的不合格品数(d)低于某一个规定数量的保证。这种保证书(即合格证)并不是卖方在生产的产品上随意附上,一定要有一个规定的接收质量限(AQL)或DQL指标,并按照这个AQL指标的要求,通过一系列的验收抽样方案检验来实现。只有经过规定的一系列抽样方案检验验收合格的产品总体才能加盖或贴上合格证,这就是卖方给产品附上合格证的条件与依据。

由此可见,产品合格证不是证明每件产品合格,而是保证附有合格证或印有合格证标志的该批产品总体已经验收检验,并达到规定的AQL要求。当然,即使各卖方企业都是对出售的产品经过一系列抽样方案检验验收合格,但,由于卖方企业自定的产品AQL高低(目前绝大多数产品标准没有规定AQL指标、它的高低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不一样,在市场上反映出其产品p有高低,并出现不同卖方企业之间的合格证所代表的产品p也不一样。买方会遇到有合格证的产品是不合格品,会发现同样有合格证的产品出现的不合格品数不同的情况。作为买方不要以为有合格证的产品一定是合格品,有合格证只能说明该批产品总体是经验收检验的,并符合其规定的p要求(那些没有验收检验伪造合格证,就不存在如何理解的问题,应该向有关部门举报给予打击)。自然经过检验(不管它的规定AQL高低)总比没有经过检验的产品p要高,这一点应该是可以肯定的。

2.合格证是卖方实现“三包”的承诺

虽说合格证是总体产品合格的证明,不是单个产品合格的证明,但是对于购买单个产品的买方(即消费者)来说,不能因为卖方(或生产企业)不能保证每个产品都合格就让消费者来承担这样的损失。消费者买的是合格产品,若遇到有合格证的产品是不合格品,卖方必须以包修、包换和包退等方式给予解决,以此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为什么政府要求生产企业开展“三包”活动的依据。换言之,也是生产企业同意对产品进行“三包”根本原因,并非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恩赐。“三包”是由于生产企业不能消除每件产品都是合格的缺陷,以确保消费者最终得到“合格”产品的一种补救措施。

因此,合格证既是该批产品已经过验收检验的证明,又是保证消费者买到“合格”(以“三包”的形式)产品的承诺,也是消费者获得合格产品所承担的一种风险。作为消费者不要以为有合格证的产品一定是合格品,有合格证只能说明该批产品已达到监督规定的质量水平p0要求,使自己最终得到“合格”产品的保证,也是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的一种承诺。这一点应该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四、结束语

在产品交易中不要一听到产品合格,就认为其质量很高,一定要弄清楚合格的指标以及采用何种验收手段或检验方案(n;Ac,Re)所得到的合格,从而真正掌握该产品所拥有合格证的含义,确保产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科学。这不仅仅只是交易双方自己努力的结果,也是质量监督工作人应具备的能力与要求。

[1]叶永和.产品质量控制与提高问答[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11.

[2]叶永和.论产品质量“三包”的内涵[C]∥第十六届中国质量论坛优秀论文集.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8-10:199-201.

[3]叶永和.论合格与不合格的内涵[J].电子质量,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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