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把医患纠纷调处纳入社会管理

2012-06-24 05:36张灿灿
中外健康文摘B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综治办综治调解员

张灿灿

卫生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召开全国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经验交流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在会上强调,各地各部门要以“平安医院”创建为载体,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医患纠纷直接涉及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总体规划,落实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经费、人员编制和工作场所。对于可能激化或引发重大案件、事件的医患纠纷,综治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协调,限期解决问题。对领导不重视,调解不力,发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医患案件、事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实行责任倒查,必要时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在会上提出,要防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过分行政化、司法化倾向,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强化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提高协议履行率。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提出,要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立法;要认真履行理赔合同,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汪凡提出,要努力维护良好的医院及周边治安,对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苗头事件要及早介入,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对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侮辱殴打医务人员的行为要断然制止,坚决查处,及时受理医院的报警求助,迅速出警,果断处置,要依法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坚决铲除涉黑涉恶团伙。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内部保卫的指导力度,督促医院建立健全保卫制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摘自《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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