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武学峰(陕西省咸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
2009年,在陕西省咸阳市开展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调研的调查问卷中,有一项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问题,经过对191份调查问卷统计,养殖档案记录完整的养殖场有143家,32家养殖场记录不全面,还有16家养殖场根本没有养殖档案。
2010—2011年,在连续两年的工作实践中,笔者就养殖档案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存在不少问题,希望通过本文引起各地规模养殖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
1.认识不清。除一些大型养殖场理解养殖档案的重要性外,大多数养殖场认识模糊。认为记不记都一样,档案只为应付检查,对生产帮助不大。所以,存在着想记就记,不想记就不记,想起来就记,想不起来就不记,甚至干脆不记的现象。
2.档案不全。养殖场档案较多,除管理档案外,生产档案和技术档案涉及九大项。但笔者在后来的调研中发现,37个场中仅有一个场记录完整,其他全部不合格。
3.格式不一。对畜禽养殖档案,农业部专门统一了格式,但笔者检查的养殖场,各自为政,格式五花八门。有的用稿纸记录、有的用小学生笔记本,缺页少行,片片张张。
4.保存不当。畜禽养殖档案必须按时收集,专室或专柜存放,但多数场无专室或专柜,保存年限也达不到规定的年限要求。
1.正确认识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是动物养殖场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200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2007年,农业部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2009年以来开展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更是把养殖档案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
通过养殖档案,可以查看养殖场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使用等有关情况,检查有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保障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可以检查养殖场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掌握养殖场畜禽来源、健康状况、免疫程序、监测方案、消毒制度等方面的运行是否存在生物安全危害;检查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掌握养殖场畜禽疫病发生规律,调整免疫程序,规划疫病防治方案,把疫病的风险降到最低;可以检查养殖场配种、产仔等繁殖记录,查找配种率、产仔率、产仔成活率等较低的原因。通过技术水平、饲养方案、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改进,帮养殖场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
2.正确填写养殖档案。根据农业部印制的畜禽养殖档案格式,畜禽养殖档案主要有以下十大内容。
(1)养殖场管理档案。包括养殖场名称,畜禽养殖种类,畜禽标识代码,动物防疫合格编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养殖场生产计划及养殖场平面图等。
(2)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和养殖场动物疫病监测情况科学制订本场的免疫程序。
(3)生产记录。包括畜禽饲养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出生、调入、调出和死亡淘汰的时间、数量、存栏数等。在变动情况记录中,对于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存栏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4)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主要填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开始使用时间、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或加工日期、用量、停止使用时间等。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5)消毒记录。主要填写消毒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及操作的人员等。
(6)免疫记录。主要填写免疫的时间、圈舍号、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疫苗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及免疫操作人员。对于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要记录动物的耳标号等。
(7)诊疗记录。包括诊疗的时间、畜禽标识编码、圈舍号、动物的日龄、发病的数量、发病的原因、诊疗的人员、用药的名称、用药的方法及诊疗的结果等。
(8)防疫监测记录。主要填写采样日期、圈舍号、采样数量、监测项目、监测单位、监测的结果及处理的情况等。
(9)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包括处理的日期、数量、处理或死亡原因、畜禽标识编码、处理的方法、处理的单位或责任人等。
(10)种畜个体养殖档案。该档案主要针对有种畜禽养殖的场。填写的内容有标识编码、品种名称、个体编号、性别、出生日期、母号、父号、种畜场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种畜调运记录、调运日期、调出地(场)、种畜调出单位(公章)、经办人等。
3.正确保存养殖档案。各规模养殖场必须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存放。在保存年限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畜禽养殖场档案,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4.正确监管养殖档案。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同时,应当组织做好畜禽养殖档案的培训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全面、准确地记录规定的各种信息和内容,提高养殖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保证全程监管“有据可查”,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