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方
伦敦的海德公园有一个“演讲角”,世界各地有很多“演讲角”,这一个发源最早,也最有名。每周日下午,都有若干演说家站在自带的凳子(或其他什么东西)上高谈阔论,口才好声音大的能吸引数十人驻足倾听,也有人门前冷落,只有寥寥数人捧场,或者干脆就争取不到听众。
这样的“演讲角”早就失去了思想传播和辩论的实际意义,变成了一个文化的象征,传统的传承。听众多是游客,把它作为伦敦的一个景点;那些演说家呢,八成也是现实中的失意者吧,那些政客、主流学者有谁还会在今天跑到“演讲角”去发言呢,他们在电视上对着亿万人循循善诱。
但我们可以通过“演讲角”更直观地理解言论自由的理念:思想的场域就像一个市场,只要每个人都有充分的表达自由,各种不同的声音就都会被听到,真理将通过交流和碰撞最终胜出。这样的言论自由理念产生于大众传媒兴盛之前,它在以街头演讲和咖啡馆交谈为主要交流方式的社会条件下是成立的,不同的意见持有者虽然能力和天赋上有差异,比如口才好坏、思维逻辑与否甚至嗓门大小,但他们在影响力上的差异不至于太大。每个自由的思想表达者,都会有大致差不多的“被听到的权利”。
这仍是我们今天理解言论自由的主流方式,不幸的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或者拒绝承认,这样的对言论自由的理解早就过时了。正如内嵌于社会网络的市场不等同于充满了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经济,掌握了现代化信息传播技术的时代的言论自由也与早前的言论自由在内涵上有了天壤之别。
传播手段是言论的放大器,进入大众传媒时代,公共领域就出现了“再封建化”,谁的声音能够以最大功率的喇叭被传播,取决于金钱和权力。在這样的条件下,即便每个人的言论自由都得到保障,但绝大部分人的“被听到的权利”被压制了,成为“沉默的大多数”。而“被听到的权利”是言论自由的题中之义,失去了它,言论自由的道德根基也就瓦解了。
互联网并未使这种张力得到缓解,相反,它让言论自由和“被听到的权利”之间的矛盾更明显地凸显在我们眼前。互联网也许让普通人有了更便捷的渠道发泄不满,却无法形成让底层的诉求进入讨论中心的常规机制,网民通过围观进行反腐、扳倒“表叔”这种事具有很强的偶然性,不可复制,无法持续。再对比一下微博上的那些“大V”和草根,还有什么能更清楚地说明“被听到的权利”的不平等呢?
美国学者欧文·费斯提出,国家有责任介入言论自由领域,培育全面、公开的辩论。国家的责任是“试图通过确保把各方的意见都呈现给公众,来为集体性的自治建立根本性的前提条件”,手段不限于简单地增强弱势群体的势力,甚至可以为了听到另一些声音而压低某一些声音。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不一定是言论自由的敌人,更可能是朋友。
我们的媒体有这样的责任,也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但他们的表现有时很糟糕,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首先,对言论自由的理解过于陈旧;其次,不少媒体已被商品化了;再次,编辑记者们的选题大都是盯着互联网找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