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黄某是湖南省长沙市某公司员工,每年收入约2万元。2007年,她准备做生意,但没有本钱,便打起了信用卡的主意。她谎称年薪六七万,伪造了收入证明,在3家银行办理了3张信用卡,然后在POS机上套现。根据检方指控,从2007年2月14日至2009年5月13日,黄某共透支了8万多元。
“做卤菜生意了。”站在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指控,黄某坦言她套取的这些钱用来做生意,但是亏了。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共产党员(辽宁)201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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