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浙江省绍兴市一家私营公司的负责人张建国被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建国涉嫌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张建国在明知尚有公司职工工资未付清的情况下,以虚假借款为理由,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同时变卖部分公司资产刻意改变联系方式,潜逃至江西等地。公司共拖欠144名职工工资56万余元,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悉,张建国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批捕的首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
“以前发生恶意欠薪问题,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无法以刑事犯罪惩处,只能认定为民事行为。而2011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 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现在,那些恶意拖欠、不支付工人工资的用人者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极有可能面临刑法上的制裁。”越城区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谭婷婷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