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荣军
摘要:观澜河干流污染治理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以上三项工程均有工期短、线路长、施工强度高等困难,且工程建设工期有刚性要求。为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采取了政策支持、合理规划、合同约定等多方面措施建立了日趋成熟的管理模式,以资参考。
关键词: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深圳市
中图分类号:TV85
深圳市主要河道多年来一直污染严重,并直接导致了河道流域工业项目限批等制约经济发展的后果,同时广东省对界河水质达标也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再加上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迎检、2011大运环境提升等经济、环境、政治方面因素要求,河道综合治理迫在眉睫。为此,深圳市政府大力推进了观澜河干流污染治理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三个项目,并对建设工期提出了严格要求。建设单位采取了一系列的进度促进措施予以保证。
一、 工程概况
(一)建设内容
三项工程目总体治理思路都是在干流设置总截污箱涵(或管道)截取沿岸排水口或支流口污水,输送至下游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以改善河道水质;并对两岸岸坡、绿化进行修复及改造,以改善景观效果。其中水质改善部分为主体工程,其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如下表:
二、工程特性分析
(一)不利因素。影响工程建设的主要不利因素有工期短、强度高、线路长、位于发展程度较高的建成区等。主箱涵位于河道内,考虑汛期影响,必须要在一个枯水期内完成施工,且其中还有春节假期施工较难组织问题,因此三个项目主体工程实际施工时间分别只有162天、162天和99天,因此而导致平均混凝土浇筑量为10164m3/d、10094m3/d和1244m3/d;箱涵施工沿河道线状布置,施工从始至终均在全线范围内同时开展,增加了工程管理难度。
(二)有利因素。促进工程建设的主要有利因素有征地拆迁影响小、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等。截污箱涵在河道内施工,基本上没有城区项目建设受地拆迁影响而推进困难的问题,且无论是市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予以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为工程克服困难,快速推进并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进度促进措施
建设单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促进工程推进,具体如下:
(一)争取建设政策。
三项工程均属社会经济意义重大的公益类项目,经建设单位争取、市政府批准,予以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
1、工程招标。以先招标后审标底的方式进行招标,加快完成工程施工招标。
2、工程报建。安排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单位提前介入开展监督工作,建设单位完善报建手续,为尽早开工创造条件。
3、工程用地。准予工程在河道蓝线范围免办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并安排工程属地区政府根据工程需要加快落实用地。
4、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准予工程在标底审定之前,可支付部分工程款;同意对于按计划工期完成施工的单位,按较高单价进行结算,对于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施工的单位,按较低的单价进行结算。
(二)合理规划。
结合现场条件,以便于下河组织施工及工程量大体均衡为基本原则进行合理的标段划分。三项工程均采取多标段分段施工的组织模式,以确保工程可全线大规模同时施工。同时还在设计图纸上就对下河口、施工道路等施工组织问题进行充分考虑,确保可以满足施工强度要求。三项工程分别划分为13、9、6个河道施工标段,各标段平均主箱涵长度分别为1034m、1238m、1322m。
(三)招标及合同措施
1、资质要求。抽签招标可较快地完成招标工作,但无法针对投标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择优选择,为此建设单位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以确保施工单位具有较强的实力以承担施工工作。其中观澜河干流及龙岗河一期工程资质要求为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龙岗河二期工程资质要求为深圳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一组。
2、召开开工动员会。招标完成后,即在第一时间召开工程开工动员会,要求各中标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必须参加会议,并以此作为投标承诺,对于无特殊情况缺席会议的单位将取消其中标资格。通过会议,宣传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促使参建单位负责人在思想上重视工程建设工作。
3、工期节点。采用倒排工期的方式,对每个阶段需要完成的施工任务进行细分,并在合同中加入工期节点的要求,实际管理过程中对每个阶段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能完成工期节点的施工单位,采用约谈单位负责人的方式予以督促。
4、资源投入。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资源投入做出承诺,包括人员、资金、材料等方面,特别是根据施工强度要求对截污箱涵工作面数量作出具体要求,三个项目要求投入工程的主箱涵模板数量非别为12、15、18套,并由施工单位在进场后申报、监理单位进行核实。确保资源投入可以满足多工作面同时施工的要求。
5、结算挂钩。为了激励施工单位的积极性,招标文件中创造性的约定了,在质量、安全均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按控制节点完成施工的,可按找较高费率进行结算;相反,如不能按控制节点完成施工,则按较低的费率进行结算,同时还对未能按控制节点完成单位采取了一些列的处罚措施。具体情况如下表:
项目 控制节点时间 控制节点内容 结算费率
(完成) 结算费率
(未完成) 费率差
观澜河干流 2009年4月5日 截污箱涵贯通 -12% -18.56% 6.56%
2009年12月31日 全面完工
龙岗河一期 2011年3月31日 截污箱涵贯通 -13% -18.56% 5.56%
2011年6月30日 全面完工
龙岗河二期 2012年4月30日 截污贯通 -15% -18.56% 3.56%
6、增减施工内容。对于工程进度未能满足进度节点要求,且没有采取积极促进措施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单位的施工内容,另由进度较快的其他单位进行施工。
7、其他处罚措施。合同中还采取了其他的一些处罚措施,确保合同的威慑力,主要包括对不能满足建设要求的施工单位履约评价评定为不合格、拒绝参加深圳市水务工程投标、报建设主管部门记以不良记录等手段。
(四)结论
观澜河干流污染治理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以上三项工程均有工期短、线路长、施工强度高等困难,且工程建设工期有刚性要求。目前前两项工程已顺利完工,并取得设计的社会效益,观澜河及龙岗河上游水质有极大改善,龙岗河二期工程截污箱涵至今已完成70%,如无意外可在2012年4月中实现截污箱涵贯通。由此可见,建设单位为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通过争取建设政策支持、进行合理的施工规划以及设置奖罚并重的合同条款等方面举措,为工程施工理清阻碍、促进施工积极性的做法是可行的,并已通过此三项工程逐步建立了日趋成熟的管理模式,可在类似项目中采用并推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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