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国苹果”支招

2012-05-30 10:29姚佩芳
新民周刊 2012年8期
关键词:商标局注册商标苹果公司

姚佩芳

自从美国苹果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都是顺风顺水,无论哪种产品都深得国人喜爱。“果粉”们无不为获得一个苹果产品而欣喜激动。尤其是iPad,自从上市以来更是深得推崇。

正当苹果的iPad在中国大陆销售得如火如荼的时候,却遭遇深圳唯冠公司的迎头狙击:苹果的iPad涉嫌侵犯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在先的商标权。双方展开交锋,打响了iPad的攻防战,中国市场不断传来苹果iPad下架的消息,有舆论认为“唯冠”抢了先机,“美国苹果”将遭受重挫。

但,如果不涉及“政治正确”而仅仅“在商言商”的话,我倒想为“四面楚歌”美国苹果公司支支招。

显然,“美国苹果”如想在中国大陆顺当地销售其iPad产品,按照中国法律有几条路径可供选择。首先,其可以选择拥有iPad商标所有权。目前看来,苹果公司已失去了第一步的机会,深圳唯冠公司已经在更早的时候注册了iPad商标,那么,只能通过“商标转让”方式取得商标所有权。据闻,苹果公司曾在2009年末的时候,通过一定方式与相关公司签署了iPad商标转让协议,但显然苹果公司的商标转让方式做得不彻底,既没与在中国的iPad商标所有权人签署相关协议,也没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去中国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导致了其在中国销售的iPad没有合法身份。

假定苹果公司无法通过以上途径获得中国的iPad商标所有权,还有一种救急招数,即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或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等四种行为之一的,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核准撤销该商标的,苹果公司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该商标所有权,或者通过向商标局申请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从而取得iPad商标保护使用。

如此招还是无效,可退而求其次,通过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与中国的iPad商标所有权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该商标的合法使用权。然而,无论是商标的转让还是商标许可使用,其前提是必须得到商标所有权人的配合,也就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就无法操作。目前看来,关于iPad的商标攻防战已经打响,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看这架势,想坐下来谈和的可能性似乎不大。

既然无法和谈,那么苹果公司还可以采取强硬手段,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撤销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但这个过程是漫漫长路,所以相对来说,还是和谈的方式比较迅速。而如果是拉锯战的和谈,那还不如其他方式来得干脆。

当然,苹果公司还可以采取更绝的方式,即“挥刀自宫”的方式,在中国大陆不用iPad商标,那一切不是都结了吗,毕竟果粉们并非因为iPad这个名字才去购买它。但这样一来,恐怕这场博弈的结局就没有赢家了。苹果公司如果为其产品在中国大陆另行注册一个商标将产生巨大的生产、包装、行销等成本。同时,其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也会因此受挫。

不过,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像苹果这么一个世界顶级的公司,在对中国的iPad商标进行受让的时候,怎么可能会不跟商标所有权人签署商标转让合同,而去跟非商标所有权人签署所谓的商标转让合同,给自己埋下隐患呢?显然,苹果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品牌的管理与维护上是有瑕疵的。

苹果的粉丝们肯定希望苹果公司能继续拥有iPad这个响亮的名字。然而我们手中的iPad是否能继续合法地称之为iPad,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之间的较量将如何收场,这归根到底取决于双方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商业博弈的结果。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与企业品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对于任何一个跨国公司来说都是不可丝毫懈怠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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