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
“异地高考”改革终于破冰。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相关《意见》,要求各省原则上应于年底前出台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近日,教育部又召开座谈会,邀请北京、上海、广东等9省市研讨“异地高考”政策,进一步提出以人为本、统筹考虑、因地制宜的“三大原则”。对于京沪等随迁子女数量较大的省市,教育部、发改委将适当增加高校招生计划,保证当地高考录取比例不受影响。
这对各地落实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具有决定性的推动作用。《意见》明确了承认和落实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权利的大原则。虽然享受异地高考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父母有稳定职业、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意见》还特别说明,“合法稳定住所”包含租赁,因而地方显然不能要求外来人口在当地购房才能参加高考。《意见》也明确了各地制定异地高考具体方案的时间表,因而地方不能再无限期拖延或推诿。虽然京沪等“高考洼地”出台政策难度更大,但也不能违背适时出台方案的大原则,尤其是京沪均为全国“首善之区”,显然不能在落实公民基本权利问题上落后于全国其他地区。
最后,《意见》不仅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有权在当地参加高考,而且还隐含了他们和当地户籍的考生同样按当地标准录取的原则。在分省命题体制下,不可能公正合理地折合不同地区、不同试卷的考分,对随迁子女只能实行“在哪里考试,在哪里录取”的原则。换言之,异地高考必然意味着同等录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必须享受和当地户籍考生同样的录取机会。
和今年5月15位法律学者上书国务院的“公民建议”相比,《意见》规定的异地高考条件弹性较大,未明确规定地方落实方案的期限,也未规定针对违规地方政策的制裁,这些模糊之处尚不利于《意见》的执行。相关部门、媒体和公众因此有必要关注三方面问题。
首先,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条件不能过于苛刻。这类条件包含学生的条件和家长的条件。学生必须有连续就学的年限,一般是完整的高中三年学历。对于京沪等随迁子女数量较大的地区,或许可以适当提高门槛,但是门槛不宜过高。家长则须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及参加社保的记录,但是要求的年限不宜过长,而应该和学生的学历年限基本接轨。毕竟,“以人为本”就是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为本,而不是以父母的工作、收入或房产为本。对社保记录及稳定职业与住所的要求本来是为了保证外地学生是真正的“随迁”子女,而不是“高考移民”,因而不能蜕变为限制随迁子女高考权利的借口。如果某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因雇主过失而没有社保记录,应该要求其雇主代缴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证明。
此外,落实要快。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随迁子女等着高考,他们是拖不起的。率先出台的“山东方案”将于2014年起正式实施,其他地方似乎也没有理由推迟实施异地高考方案。即便对于京沪等特殊地区,在年底前制定相关方案后,一年多的时间足以为妥善落实方案做好各种准备。事实上,对于一直在这些城市就学、马上就要读完高中并报名高考的随迁子女,明年即应接纳这些学生在当地高考。由于这个人群数量有限,接纳他们在当地高考和录取并不会对当地户籍的考生造成显著冲击。
最后,如果有的省市对随迁子女参加高考设置了不合理的限制,或故意拖延落实方案的时间,违背了《意见》的原则和精神,公民应有权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复议,中央相关部门则有义务责令地方改正。
总之,随迁子女的异地高考已经获得了良好起步,但是依然任重道远。(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