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履责的困境与突破

2012-05-30 13:58石破
南风窗 2012年3期
关键词:市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石破

2012年新年伊始,地方“两会”陆续召开。地方人大应是与民众联系最紧密的机构,但由于人大职权的虚化等原因,普通民众对人大接触不多,对其内部运作了解甚少。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自2005年至2011年当了7年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是全国唯一一位出任地方“人大常委”的宪法学学者。他的体会是:在中国渐进式变革的路上,人大仍是民众表达声音、监督政府的最佳渠道。

宪法学者当上“人大常委”

1970年代末,中国社会对民主法制建设要求迫切,地方开始设立人大常委会,目的之一是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但刚设立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不知道自己能干什么,甚至不知道怎么开会。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专设了旁听席,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前去观摩,回来照搬照抄。

1988年~1993年任武汉市人大副主任的高珣,认为要把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好,必须吸纳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他与著名法学泰斗、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马克昌商量,达成一项协议: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中,给武大法律系留一个名额。

于是,马克昌成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中第一位法学专家。嗣后武大法律系改为法学院,前后4任院长当过武汉市“人大常委”。但很快问题来了:第三、第四位院长都是研究国际法出身,对国内法律的学习不系统,而地方人大的运作主要与国内法律有关,包括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这两位院长在人大会议上不爱发言,又经常缺勤。

第四位院长干脆请辞。这位院长本来还有两年任期,接替他的是武大法学院教授秦前红。秦前红曾在市人大机关搞过法学讲座,时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零对其印象颇佳。赵零认为,我们从武大选“常委”,不一定选法学院院长,更要选熟悉与人大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对人大工作有热情的人。2005年底,秦前红被补选为武汉市“人大常委”。

怎样开会?

1980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曾说:地方人大有四项职权: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如何体现这四项职权?主要方式就是开会。

2006年1月上旬,武汉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有项议题是“审查和批准2005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由市财政局长向大会作预算报告。在预算报告的主页后面,附了当年预算项目的表格,最后一项“其他”,竟然列了38亿。

以前人大会上,这项审议是走过场的,但秦前红是研究宪法的学者,很想知道纳税人的钱怎么花的。他就询问:“请财政局长解释一下,这38亿是怎么回事?”财政局长猝不及防,愣在当场,因为从来没有人大代表询问过他。局长说:“对不起,这个问题我不大清楚。是不是会后再告诉你?”秦前红说:“按照《地方人大组织法》、《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人大常委对你提出口头询问,必须当场答复。”局长更尴尬了,连说:“对不起,我实在不知道。”会后,消息迅速传开:市人大来了一个新常委,是武大教授,敢较真。

3个月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会上来了个市长助理,说:“我代表市政府,就整改情况来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

市长助理报告完,秦前红又发言了:“你的身份有问题。第一,你是市长助理,不是市长或副市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人大组织法》没有规定市长助理的地位,没规定你可以代表市长来作报告;第二,报告里也没说你受市长委托来作这个报告。你既非法定代理,又非委托代理,说明你没有法制观念,我们表示很遗憾。”

市长助理也很尴尬。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出台,规定人大不能再对司法机关搞个案监督,但人大又不能完全放弃对公检法的监督职能,有些地方人大就摸索出一个办法:每年人大常委会安排专门会议,听取公检法的“办案质量专项报告”。

以前,一些地方人大在开会之前,都会安排几个固定发言人员,一是防止人大常委在会上都不发言,导致会议冷场,二是掌握发言尺度,“正确引导舆论”,给会议定调。

有一次,武汉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来作办案质量报告,由人大常委评议。市公安局长的报告,内容有可商榷之处,逻辑也不太通顺,但几位固定发言的常委都一致称赞。秦前红本来没准备发言,但他实在听不下去了,也来发言:“我认为书记和局长的报告水平非常高,体现在哪里呢?这份报告写得如此之糟,你还把它念得琅琅上口……”

第二年,公安局长又要来作报告。手下起草好了报告,局长退回,批示:“去年我们去作报告,秦教授对我们的批评,言犹在耳。今年一定要把报告写好,不能再让我难堪了。”

2007年1月9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内容有听取和审查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换届选举等。本届政府市长李宪生已被提名为下届市长人选。大会前,市领导到各区代表团听取意见,秦前红见到李宪生,向他提意见说:“李市长要向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里,有一个重要标题:‘明年工作的安排,但在人大选举产生新一届政府之前,这一届政府不应该安排下一届政府的工作。”李宪生听了,马上令秘书班子修改,到他正式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这个标题改成了“对政府明年工作的建议和打算”。

2008年,在一次武汉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位列席会议的副市长手机响了,他很大声地接电话。全场的眼光都看着他,觉其做法不妥,但又拉不下情面说。秦前红申请发言:“有人说过,民主从开会开始。你对人大会议的态度,就是对人民的态度、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态度。副市长在人大会场上接听电话,是不合适也不严肃的,是极其不民主的。”

副市长极为难堪。消息传到市政府,时任市长阮成发特地召开一次市长常务会议,阮成发说:“同志们,我们以后到人大开会,不是接不接听手机的问题,而是你根本不要带手机去开会!”会后,市政府专门出文:《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席人大会议的相关规则》。

如何立法?

2001年,中国《立法法》出台,规定地方人大(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城市)有地方性法规制订的权力,但地方人大缺乏懂法律、懂行政机关事务的人才,不具备自己起草法规的能力,于是,起草工作往往由行政部门来承担, 这些部门把自己的意志加进法规草案,导致的结果就是“部门利益法制化”。

秦前红当上人大常委后,积极倡议“专家起草”法规。专家的立场和态度是中立的,他们可以借助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的研究方法、专业化的技巧,把法律从语言、结构、制度安排、制度表达都搞得更适合。几年下来,武汉市人大依靠专家起草了多部法规,地方立法水平,很快排在了全国前列。

对法律、法规的审议一般要经过“三读”或“三审”。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次由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环节。但很多地方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形形色色,法律专业人士不多,审议法规时随意把条例翻一翻,发表一下感性意见,就算完事了,武汉市人大也不例外。

人大审议法规时,有一个工作班子负责记录,这个班子是人大机关的法律法规室,它并非人大常委会的组成部门,但在立法过程中往往起到很大作用。因为,这个工作班子记录时,对人大常委、代表所提的意见只作选择性吸纳,甚至根本不听你的。

这让秦前红感到奇怪,因为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对法规有审议权,他建议:“人大常委提的意见,如不被采纳,应被告知原因;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前,应事先发材料到每个委员手上,以便熟悉情况;审议中应该建立‘逐字逐条审议制,尽可能提高立法质量。”他的这些建议,都被采纳了。

在立法过程中,很多地方人大领导不想多惹事,特别是涉及行政机关利益时,不愿与行政机关对立。而且在中国的现实中,人大代表会上讨论的法规,往往是已在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时由市委常委会议通过的,涉及行政机关主导起草并提出立法议案的还要经过市长办公会讨论,人大如通不过或作太过重大的修改,不好向市委、市政府交差。

武汉市人大审议的《东湖风景区保护条例》,秦前红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保护湖泊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制度。他说:在武汉市经济发展过程中,东湖逐渐遭到破坏。要遏制这种状况,就必须在人大立法中创设一些具体制度,禁止在东湖周围乱开发、乱建设,这一点,国内外都有先行者。但秦前红的建议最终未被采纳。

不輕易碰人事问题

人事任免,也是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同级政府及法院、检察院的组成人员,都要经过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这项权力理论上很重要,但在实际行使时,任何一个地方党委,都不希望人事任免出问题。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多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最怕人事任免通不过,在书记那里交不了差。

秦前红所在博士点的一个学生,如今在某地当了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他说:“人大最要命的是当场表决,特别是电子表决,当场公布票数,你想改都没机会了……”秦前红当常委这7年里,武汉市人大有过10几项人事任免通不过,包括对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发改委主任等人的任命。

秦前红说,那一次发改委主任的任命案未通过,是常委们普遍对这位拟提请任命人员有意见。本来审议任命案之前,应该先免去此人的原职务,即“先免后任”,但那一次却改为“先任后免”。当时,一看任命议案没通过,主持会议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立即宣布散会,不再进行免职议程,总算把此人的官职保住了。

早年有学者认为,要提高地方人大的地位,就要提高人大主任在党内的地位,最好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这样既能够体现党对人大的领导,又能体现党的依法执政思路—不是党直接管政府,管具体案子,而是由党委领导到人大去,通过人大来实现对“一府两院”的领导。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体制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困难和问题。用某些学者的话说: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后,既可以“左转身”,用人大名义监督政府;又可以“右转身”,以党的名义指挥人大。这种情况下,人大的地位就可能达不到当初制度设计所要提高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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