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能生育离婚,可否要回彩礼?

2012-04-29 00:00:00
家庭百事通 2012年3期

编辑同志:

3年前,我与胡某结婚。2012年1月,胡某因为我没有生育能力,提出与我离婚。我向她提出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应当退还我家当初所送的彩礼,包括现金和金首饰等共计15万余元。因我家为给我娶媳妇,花尽积蓄。胡某则认为彩礼是我家自愿送给她的,而且她已为这段婚姻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拒绝退还。我有权要回彩礼吗?

读者李红军

李红军读者:

你好!

你若要求胡某退还全部彩礼不会全部得到法律支持,但法院会判令胡某酌情返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如果有证据证明你家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会考量四个方面具体情况判令胡某适当退还彩礼。一要考量你家的生活状况,对于一般家庭来说,1577元的彩礼属金额较大的开支,难免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出现一定的困难;二要考量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三要考量导致离婚的原因及各自过错程度;四是彩礼用于何处,如果15万元彩礼款有一部分已作为双方结婚所有或所用,则不存在返还问题(可作为共同财产另行分割)。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法院会判令胡某适当返还部分彩礼。当然,若能协商解决更为妥当。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编辑/李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