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782年,英国就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设立了国家文具公用局(Stationary Office)这一专门机构,以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办公用品。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英国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和运作规则。
英国政府采购的原则
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其采购量占欧盟政府采购市场约10%。近年来,欧盟政府采购市场每年规模大约为2万多亿欧元,相当于欧盟成员国GDP的17%。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已基本实现了一体化(Single Market),即成员国之间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全开放和自由化。
20世纪90年代,英国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内的政府采购规模每年可达1500亿英镑以上,此后保持稳定增长。2010年—2011年度,英国公共部门花费大约2380亿英镑在商品、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上,占公共部门支出总额大约三分之一。在这其中,中央政府的采购开支大约是500亿英镑左右,其次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公用事业机构的采购开支,如国民保健服务体系(NHS)、教育系统,此外,还包括一些大型区域机构的采购开支。
“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是英国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秉持的核心理念。政府采购的资金来自纳税人,因此在使用上必须非常谨慎,要经得起反复的质询与审核。政府要求各部门和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时都须做到物有所值。“物有所值”既要充分考虑价格因素,又要考虑质量因素,关键是要实现价格和质量的最佳组合,以满足公共需要。“物有所值”不是仅指最低的价格,而是指项目全周期的成本和质量综合起来的最优化安排。比如在货物采购上,大部分办公用品和设备并非一次性投入,还需考虑到后期的使用、维护和维修等成本。
因此,英国对每一次采购的成本和收益都进行充分评估,力求使每一英镑的花销都获得最好的结果,而不是仅仅关注采购时的低价格。
2007年英国财政部发布“改革政府采购”报告,对良好的公共采购予以界定,指出好的采购在购买一种符合要求的产品时应该考虑该产品的终身成本(whole—life—cost)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物有所值”;好的采购过程应在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预算内高效率地完成;好的采购不仅应对社会有利、对纳税人有利,还应该对为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有利,从而实现纳税人资金价值的最大化。
2012年6月,一份名为《公共服务(社会价值)》的提案在英国上议院终审一致通过,它要求英国公共部门在履行公共服务合同时,必须考虑如何改善社区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福祉。在采购过程中,不能只考虑初始采购价格的高低等因素,还必须考虑社会、经济与环境价值,以公平的价格购买能真正造福于当地社区的公共服务。
英国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
(一)健全采购法律法规
英国自1973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后,其政府采购活动就受到日益增多的各种法律的限制。除了遵守本国法律规定,还须遵守欧盟的各项法规,欧盟关于政府采购的系列指令为英国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法制框架。
作为欧盟成员国,在公共采购领域,英国需要遵循WTO《政府采购协定》和欧盟的“公共合同指令”(2004/18/EC)、“公用事业指令”(2004/17/EC)和“救济指令”(2007/66/EC)。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在欧盟政府采购指令的基础上,英国制定了本国(不含苏格兰地区)的政府采购法规。
英国政府要求政府部门所有的运行都必须遵循透明性原则。所有的中央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国民卫生保健体系(NHS)以及其他政府性基金组织都应遵守以下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超过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遵守欧盟的有关法令和规则。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在达到一定金额(不含增值税)以上时,需在每个工作日出版的欧盟官方期刊OJEU(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发布公告,凡符合规定标准的供应商均可报名参加投标。最终合同授予情况也需要在OJEU上予以公布,未中标企业也将收到书面通知,并可要求提供说明,以便于其今后更好地参与和改进投标。
——中央政府各部门所有的信息通讯技术(ICT)合同都必须通过互联网在线公开。
——金额超过1万英镑的采购招投标文书都必须在一个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布,社会各界均可以免费获取这些文书。
——所有中央政府最终授予的采购合同都必须全文向社会公布。合同所有的细节都应在网上发布,任何人都可以获得这些重要的信息,看到合同里面购买了什么以及合同一些具体的条款。
(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管理体制
1.政府采购协调管理机构
1984年英国政府推行了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方案,建立了现代政府采购模式。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体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基本原则,1999年,英国政府在财政部下设立了政府商务办公室(Office of Government Commerce,简称OGC),由其负责政府采购的国际谈判,将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和WTO下的GPA协议转换为英国法律,制定国内政府采购政策与标准,对政府采购进行指导与监督,以及协助政府采购的各个部门提高采购业务能力。
OGC的主要职责在于负责准入评审、协调政府采购活动,促进高效的政府采购行为、监督采购项目的开展。具体职责包括:制订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和法规,提供采购信息;通过准入评审对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监督和控制,促进高效的政府采购行为。准入评审制度建立在现有的技术之上,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并且使投入和产出都可以预见;同时指导采购人如何遵守欧盟和世界贸易组织的采购规则,引导采购人如何在法律和政策框架下通过采购来实现社会经济目标。
2000年英国又在OGC下成立了执行机构——采购服务局(Buying Solutions),该局通过提供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平台等多种软硬件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更便捷、有效地从供应商处采购50万种以上的产品和服务。OGC在全国五个大区按行业或部门设立了50多个采购机构,为各部门、各地方采购机构开展采购业务提供具体指导和协调。
2010年6月15日之后,OGC机构建制转到了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内阁办公室(The Cabinet Office),并成为其“效率与改革组”(Efficiency and Reform Group,简称ERG)的一个组成部分。
2.分散化的管理体制
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上,英国采取了总体分散化的管理模式。英国中央各部的预算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拥有自行采购的权力,独立承担本部门、本地区的采购事务。
从决策程序上看,各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均实行自主决策,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但各部门在采购决策中要受到两方面的约束:一是这些部门所有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在财政预算支出的范围之内;二是他们的所有支出都必须向议会负责。财政部通过预算确定收入和借款需求,对未来三年中每年的公共支出做一个“总额控制”,并在各部门支出和应急备用资金之间做出总额控制的分配建议,并以此向议会提出资金需求计划,通过每年的“公共支出咨情”来获得议会的批准。下院通过投票批准预算,议会再进一步通过“拨款条例”,“拨款条例”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赋予各政府部门支出拨款的法定权力。
政府部门的所有支出都要得到议会授权,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如果有必要,政府部门可通过“补充预算”得到更多资金,但只能专款专用。各部门的支出都要受资金总额的限制,而且只能在资金预算的财政年度之内支出。
另外,每个采购部门都设有一名会计官员,主要负责公共财政秩序和法规,根据政府会计条例,会计官员们必须关注财政部颁布的《采购政策指南》和《采购实施指南》。各部门的支出受议会“全国公共账户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Commission)的监控,该委员会受由“部门审计员兼总审计长”领导的“全国审计办公室”(National Audit Office,简称NAO)协助。部门审计员兼总审计长享有高度的独立权,既有权决定审计程序及方式,也有权进行一些属于其职能范围的检查,有权决定其向议会所做报告的内容,有权对财政资金使用是否经济有效进行检查。检查目的之一是政府支出采购中是否做到“物有所值”。
总体来看,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在政府政策、预算控制、部门责任和议会监控前提下进行的。
英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英国十分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通常政府采购通过扮演领先用户的角色来创造一个新的市场需求并推动创新,如促进环境友好型建筑技术的发展,通过公务车采购来支持节能环保汽车的发展。在这些方面,政府采购能够有效影响到企业资本投资决策、技术创新以及人力资源培训等。在当前欧洲债务危机缠身、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卡梅伦政府非常关注如何通过公共采购手段来促进经济的复苏与增长。比如致力于消除中小型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障碍,帮助中小型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通过采购来促进企业的研发活动,激励创新。同时,致力于进一步精简和优化采购的流程,以便政府、供应商都能进一步缩减成本。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英国十分注重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市场中,这不仅是基于公平的考虑,更是基于可持续发展来考虑。目前,英国有480多万家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9%,其提供的就业岗位占私营企业就业岗位数的60%,营业额占52%,但长期以来,英国中小企业直接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所占比例仅约为6.5%。为有效改变这一情况,中央政府设定了一个战略目标,即希望把中央层面25%的采购合同授予给中小企业。为此,英国政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消除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壁垒。
1.精简招标采购流程方便中小企业参与
英国政府近年来积极采取简化投标资格预审程序、在网上统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措施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并通过“小企业研究计划(SBRI)”支持中小企业来获得公共采购合同。
2011年,英国内阁办公室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发布首份调查报告,报告揭示了英国政府采购在电子采购、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报告公布的23起案例中,有不少中小企业抱怨参与政府采购需准备繁冗的资格审查文件。之前,采购人会在遵循法规的情况下,进行一项资格预审问卷调查,他们可以把这个资格预审的问卷发给供应商,如果供应商想参加投标,需要把这个问卷填写完,再反馈给采购方。但是现在中央政府认为这样的一种问卷已不是必要的,因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完成这种问卷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同时还要去与中央政府不同的部门接触,可能也是非常麻烦的一件事情。政府于是决定停止了这种问卷的使用,免除资格预审程序,以减轻中小企业繁冗的项目文件准备负担。
截至2011年底,在英国17个中央政府部门中,已有14个部门取消了10万英镑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程序。2012年,所有中央政府部门都将取消该程序。英国内阁办公室表示,将会继续调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此后每三个月发布一次对相关情况的反馈。未来改革的方向是要进一步减少这种层层关卡的官僚主义,尽可能减少投标方的成本和负担。
此外,英国政府2011年还通过网络向中小企业提供了名为“赢得合同”的免费培训课程,引导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2.通过拆分采购合同使中小企业获益
在政府采购中,往往大型公司比较容易竞得合同。在英国,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的参与,政府可以要求中标企业对当地的中小企业进行分包(Sub—contract),以使政府采购与当地供应链发展相兼容。合同拆分就是把一些采购价值大的大宗合同,比如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拆分成小份额的合同。
在英国曼切斯特地区,研究发现,通过合同分包方式,每一个英镑的政府采购花费,约有43%的金额会通过产业链、供应链传导最终落到当地的中小供应商上。小型公司可以存在于大型公司的供应链中,大型公司也可以投资到小型公司。
举例来说,英国举办2012年伦敦奥运会需要采购的项目涵盖广泛,从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制造到创意产业、一般商品等,采购金额将达到93亿英镑。英国政府强调,不仅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有机会,也要保障中小企业同样有机会。根据英国CompeteFor网站资讯显示,将有7000个与伦敦奥运会有关的直接合同发布,若加上间接的分包合约,伦敦奥运采购将产生7.5万个商业机会。
3.大力推动电子化采购
采购方式的创新能大大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事实上,一些创新的采购工具已经在政府部门得到了应用。电子化采购(E—procurement)能够极大的简化采购程序、减少浪费和通过鼓励更为广泛的竞争来提高采购效率、实现更好的采购结果,电子化采购也使得采购过程更为透明,有利于广大中小企业参与进来。通过启用电子化招标采购,供应商可以进行网上竞标,透明、简化、快捷的电子采购方式产生的价格优势,能节省项目投资成本和花费的5%至25%。
在上述措施综合作用下,2011年,英国公共采购花在中小企业这方面的资金已经增加了一倍,达到了13.8%左右,这既包括直接的合同授予,也包括间接地通过供应链合同分包方式获得的业务。中小企业表示他们已经看到情况在向好的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开始获得政府的一些合同。
(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政府采购对技术创新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采购为技术创新创造了一个市场,对技术创新起着需求拉动作用,并在全社会技术的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政府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创新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初期存在的市场失灵;二是政府采购通过对拟订采购物品的性能规格进行明确要求,或对不确定的创新方案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可对技术创新发挥宏观引导作用,政府可以根据国情和国家技术跨越战略选择需重点发展的技术项目;三是政府采购市场可以充当技术创新产品的实验场,对技术创新起着重要的风险分担作用。
然而,创新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存在着一种偏见,认为与采购传统的或已经被验证成熟的产品和方案相比,采购创新产品要冒更大的风险,而且花费也会更多,认为在节约公共采购支出与采购创新产品之间是存在矛盾的。伦敦交通局表示:“目前对于公共部门来说,还缺乏将公共采购作为创新支持手段的充分激励。公共部门的买家没有充分的激励来采购创新产品。通常情况下,他们的工作重点是节约开支或者说是用更少的花费来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创新可以是实现这两个目标的一种有效方式,然而这种关系并非显式的并与短期节约开支的目标存在一定冲突。”曼彻斯特创新研究学院(The Manchester Institute of Innovation Research)支持公共采购来刺激创新的理由是,通过积极采购创新产品和方案从长远来看使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变得更为有效和高效。他们认为,“目前的紧缩预算可能违背这一原则,因为作为创新产品其初始成本往往高于一个已有的、成熟的产品或服务,然后也可能恰恰因为这一点,就忽视了基于全生命周期成本(长期成本效益)的效率改进。”
英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作法包括:
一是实行前商业化采购政策(Pre—commercial Procurement of Innovation,简称PPI)。此种方式是指在商品还尚未进入生产或大规模商业化之前,公共采购部门即与供应商签订远期合约,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和成本条款来供应商品或服务。这种采购方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步是方案探索阶段,在此阶段可能会邀请6家至7家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是产品定型和试生产阶段(prototyping phase);第三阶段为应用测试阶段。随着阶段的推进,根据评估情况,供应商的数量可以逐步减少,但在第三阶段,至少应保留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保持未来市场的竞争性。很显然,PPI方式中面临的风险会比较高,不仅有来自技术方面(即技术能否成功转化和被应用)的风险,也有来自非技术方面的风险(如成本估测的不确定性风险),解决的方向是建立一种机制尽可能地让采购方和供应商共同分担这种创新风险和收益。
二是实施小型企业创新计划(Small Business Research Initiative,简称SB RI)。该计划通过较大范围地动员企业,让这些企业之间相互竞争,为公共部门的某些具体需求研发提出创新解决方案,通过综合评判,最后从企业的各种设计中择优采购产品和创新解决方案。SBRI使公共部门在产品或技术方案开发的初始阶段就与供应商紧密接洽,通过合作共同确定创新路线和产品开发的总体方向。
对于政府采购部门来说,通过SBRI模式可以广泛地与企业界就具体需求开发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这种方案有利于从整体、长效的角度来降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成本,从而更好地实现采购的“物有所值”。同时,在此过程中,通过成效评估、以结果为导向来分阶段地进行采购支付,也有效控制和降低了公共部门在采购创新产品和技术中面临的风险。事实上,政府在采购创新产品、技术和具体解决方案时并非不考虑采购成本,只不过是不局限于即期,而是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来对高技术产品的成本和收益进行量化,使决策更加科学,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物有所值。
而对于企业来说,SBRI为其提供了一个与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接触良好的市场机会,以展示企业的创新技术和设计方案。在最后阶段成功获得采购合同的企业将得到全成本的补偿,企业还可同时保留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SBRI方式对创新项目的早期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支持,并为打开潜在的市场机会指出了发展路线,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尤为有帮助。
三是远期采购合约方式(Forward Commitment Procurement,简称FCP)。远期采购合约模式(有点类似于我国的订购方式)为处于研发中的创新产品提供购买承诺,即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以某一成本来采购符合一定绩效要求的产品。在这种方式下,更注重的是基于未来特定目标的产出和绩效,而非基于眼前的需要。它可以有效解决政府要采购某种市场上尚不存在或者成本过高的产品的难题。
在这种方式下,实施政府采购部门和公共机构在采购之前就积极地与市场中企业去互动,让他们更加清晰地知道采购过程当中需要满足的标准和条件,以及最终合同授予的具体标准和条件。但采购过程一旦开始,每个参与者所面对的都将是一个平等的竞技场,所有投标都会依照相关标准来客观地被评估,不再考虑其他的外在因素、附加条件和政治因素等等。
远期采购合约方式实施起来分为三个阶段:
1.确定采购需求——即发布需要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共采购需求。
2.市场接洽阶段——在项目早期阶段就积极地与市场潜在的供应商接触,告知需求,获得反馈,培育不同的供应链。
3.采购实施阶段——对最优的方案签订最终正式采购合同。
当然,在创新采购中,价格也会是最重要的评价因素之一,但这时候价格因素主要是通过商品和服务的完整生命周期(Life—Cycle Costing,简称LCC)来计算的。因此,初期投入很高,但是运行维护以及处理成本低,能源效率高的产品是更具成本效益的选择,从长远来看更为合理。
对中国政府采购的启示
(一)建立最终绩效导向的政府采购原则
英国对政府采购的规范性要求很多,但其核心原则只有一条,即“物有所值”。该原则是对政府采购目标的规定,不仅要考虑获取商品时的价格、性能、服务,还要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在商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置成本,如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英国在保证采购结果能“物有所值”的原则下,可以对采购方式进行非常灵活的选择。近年来英国还将可持续采购(Sustainable Public Procurement,SPP)的理念贯穿整个政府采购过程,放弃单纯依靠价格决定中标的采购模式,在采购中使用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综合标准评价产品和供应商,激励可持续产品市场并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正是在“物有所值”的原则指引下,英国政府采购才可以突破既有采购原则(强调初始采购成本节约)的一些藩篱,从更广、更长远的视野来执行采购,从使用生命全周期成本和效益等视角来综合评标,这样不仅使得采购创新产品和技术方案成为可能,也使决策采购更加科学,并成为采购主体的一项主动选择。
中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强调的重点是采购过程的成本控制与节约。虽采购过程对采购结果的影响重大,但过度强调过程,有可能使整个采购过程陷入形式化,还会增加采购成本和降低采购效率,即只追求程序合格、过程规范而不注重结果,在实践中,这方面的负面案例有很多。
(二)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开透明
英国对政府采购程序有严格要求,如所有的超过1万英镑以上的采购都要上网发布,同时最终授予合同的具体条款也要公布,此外对于采购方式的应用也有严格要求。通过透明公开的程序,鼓励尽可能多的合格供应商参与,可以有效地防止“共谋”(conspiracy)和串标、围标等不良现象。在英国,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比例一直很低。
中国政府采购实施以来,在信息不对称下的供应商之间的合谋串标、围标等现象屡屡出现,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以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为例,由于参加竞争谈判的供货商名单往往由项目使用单位推荐,再加上项目使用单位出于方便自身工作等原因,为使原供货商继续中标,往往选择几家与原供货商有工作业务联系的供货商共同参与竞争性谈判,导致某些政府采购项目最后成交时,出现政府采购成交价与项目预算基本相同或差别不大的情况,造成围标或串标现象的出现。例如:2010年财政部进行的某部门信息系统维护项目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为100万元,一家供货商最终报价100万元,另两家供货商的最终报价均高于预算,因此最终成交价也只能是100万元。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使政府采购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建议我国在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进一步加大加快公开力度,不仅采购招标信息要提前发布,中标标书以及之后供货合同的详细条款也应公开,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监督。
(三)多种灵活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参与
通过政府采购形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目前各国比较普遍的做法。英国政府明确确立了25%的政府采购合同应授予中小企业的战略目标,这并不是说要求各部门将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预先留给中小企业,而是要促进采购主体尽可能地充分运用已有的政策尽可能地扩大中小企业的参与度。从2011年3月起,所有的中央政府部门都被要求公布支持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到本部门采购合同中的目标和措施。为此,英国采取了合同分包、精简采购程序等诸多手段来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也提出了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但长期以来,缺乏具体目标和行动计划,缺乏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有效的政策实施手段。
2011年底,财政部、工信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要求从2012年起,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应该说,这些规定体现了重大的政策进步,未来的关键是要确保其执行力。建议:一是必要的话,应提升这些规定法律层级,比如将之上升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去;二是加强政策实施评估,对照目标对采购部门落实中小企业采购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辅以必要的奖惩机制。
(四)引领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需求管理政策,可以通过需求的拉动作用,促进全社会对高技术产业的研发投入,引导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速度和方向。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作为高技术产品的重要用户,为高技术产品提供稳定市场;二是政府作为高技术产品的先行用户,反馈使用信息,促进高技术产品加快发展成熟;三是政府可以在高技术产品采购过程中,制定产品标准、质量,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的方向,使其更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在国际压力下,我国政府已做出了“将自主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政策脱钩”的让步承诺,并自2011年7月1号起停止执行2007年颁布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三份文件。事实上,通过政府采购来支持和激励企业创新是国际上的一项通行做法,如英国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远期采购合约方式(FCP)、中小企业创新计划(SBRI)等都取得不错的成效。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还应积极寻找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并与国际采购规则兼容的支持方式,更多地将政府采购与培育新兴产业链相结合起来考虑。
(五)分散化体制有利于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英国政府采购实行的是分散化的体制,各部门自行制定采购计划,即“谁需要谁采购”,OGC只是政府采购的管理协调机构。在这种体制下,采购评标结果由采购机构和采购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决定,且采购机构有权剔除采购人代表中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打分或意见,实现了采购者与使用者、采购权与使用权的合一。这样评审制度将“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充分保证采购目标的实现。
我国政府采购以实施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这虽有助于节约采购成本和集中实现国家调控目标,但同时也存在着采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采购权与使用权相脱节、采购程序僵化带来效率低下等诸多弊端。另外,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行的是第三方专家评审制度,也就是说最终项目签约决定权在评审专家手上。经过多年实践,这种“有权、有利而无责”的第三方专家评审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英国在评标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另外,在质疑、投诉和申诉方面,英国将质疑与投诉两者合一,即如果供应商对结果有异议,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异议,如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英国政府采购领域很少有诉讼发生)。其过程简单,采购效率也得以提高,这从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采购成本。目前我国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基本是:供应商如对结果有异议,须先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如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须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进行投诉。如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答复也不满意,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个流程下来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并延长了采购时间、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
(六)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应考虑一国的发展程度
在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比较均衡,因此通过最大程度地彼此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一体化的单一市场,通过公开、透明的采购竞争机制引导资源在欧盟体系内部优化配置,这对各成员国从最大程度上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欧盟每年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高达2万亿欧元,达到其GDP规模的17%,超过GPA协议门槛价的采购规模大约为4000亿欧元,然而在2007年由欧盟之外的供应商所拿到的合同金额仅为120亿元左右。这说明,欧盟政府采购市场高度开放仅体现在内部,对外却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当封闭的。因此,在涉及一国政府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时,必须考虑该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只有发展阶段大致对称、产业竞争力总体相当,按照GPA的对等开放和非歧视性原则,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互惠共赢。
作者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