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2012-04-29 00:00:00王忱
中国经贸导刊 2012年34期

随着近些年国际经济的不断下滑,中国在国际分工合作过程中依靠廉价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的局面已开始被打破,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受到冲击。与之对应,在一些关乎国计民生和带动经济长远发展的高科技领域,发达国家一贯进行封锁,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关乎到我国能否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

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种创新力量间的密切配合。当前,我国创新体系建设所涉及的主体包含企业、院所(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民间(民间团体及个人)、和政府四类,有效将这四类主体的创新活动形成合力,及时解决这些创新主体在创新开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矛盾,无疑对推动我国创新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创新体系建设中四类主体创新活动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我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到各高等院校以及科研机构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纷纷给予充分重视,在加强创新投入、提高自身创新能力、以及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然而四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尚未形成有效合力,各创新主体对于创新的管理尚还存在矛盾与问题,这些问题与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的创新行为多停留在技术改造层次,重大科技创新投入较少

近些年,我国企业在创新活动中的资金投入力度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创新资金投入的稳定性也不断提高。但绝大部分企业的创新活动仍然集中在技术改进层次,企业每年在创新方面的投入多花销在计划式的技术升级换代上,而对于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重大技术创新投入较少,因而很难获得独具核心竞争实力的重大创新成果。

(二)院所的创新成果多集中于基础理论层面,未能与企业实现良性互动

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动具有基础性强的特点,因而也多停留在理论、原型等基础领域,创新成果与市场需求难以紧密联系,创新活动直接转化为经济成果的能力也较差。另一方面,一些真正具有商业价值的院、所创新成果,由于缺少像商业领域转化的平台,其商业化过程较少通过向实力雄厚的企业转让技术的方式进行,相当一部分成果通过科研人员下海经商创业的方式实现商业化,这种方式一方面使科研机构的研究力量发生流失,另一方面,由于这些科研人员的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有限,往往使得创业企业很难做大作强。

(三)民间创新行为尚处于无序状态,能量未能有效释放

民间力量从事创新活动是企业创新与科研机构创新的重要补充。目前,我国民间创新行为尚还处在无序的状态,一方面,民间创新行为多以民间个人“单打独斗”的方式开展,难以形成民间创新智慧的合力,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真正具有开发价值的民间创新成果,也往往由于个人能力与精力方面的限制,制约了其进一步的商业化、市场化开发,既埋没了发明成果,也打消了民间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除此之外,民间创新行为之间,以及民间创新行为与企业、院所创新行为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与交流渠道,这也阻碍了民间创新活动的蓬勃发展。

(四)政府作为创新活动的推动者,手段较为单一,效率较为低下

政府部门是整个社会创新活动的组织者与推动者。当前,政府部门在推动全社会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过分看重经济效益方面的短期指标。例如,在“引进技术”与“培育企业实现自主研发关键技术”两种方式面前,多数地方政府往往采用风险小、见效快的前者。从各级政府推动社会创新的手段来看,也较多地集中于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资金支持领域,实际上,这些资金支持真正实现转化为创新成果的效率并不高,甚至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根本就未进入企业的创新领域。

二、加强创新体系建设的几点对策

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既要在事关大局的创新环境建设以及创新体制和机制的设立方面进行管理创新,也应当梳理各类创新主体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出发,增强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理顺各类主体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出发,努力制定有助于带动各地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

(一)通过吸引海归人才带动创新成果引进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以及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许多拥有关键技术的华人华侨,开始考虑回国创业,各级政府应当利用好这个契机,充分运用“通过吸引人才来引进技术”这一跳板,努力吸引携带技术的海外归国人才回国创业。对于海归人才回国创业的扶持措施除当前的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和场地支持外,手段还可以更为丰富,例如由政府联合成功的大企业,创办“海归人才创业孵化器”,除了为创业企业提供除资金、场地等“硬条件”外,还应提供诸如企业战略咨询、企业投融资咨询、风险管理、市场拓展、品牌培育以及帮企业留住人才等一系列“软条件”支持。在孵化器的类型上,除了重视企业创业孵化以外,还应对“项目孵化”和“内地企业海外孵化”这两种形式给予充分重视,促使真正具有可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涌现。

(二)引导院所创新成果通过企业购买的方式实现商业化

为实现企业和院所创新行为的良性互动,在促进具有商业价值的科研机构创新成果及时商业化过程中,除“成果持有人直接创业”的传统模式之外,还可以探讨并推广引导并扶持“成功大企业与机构或个人之间进行成果交易”模式,将成功企业在商业运作领域的经验与优势发挥到优秀研究成果的商业化进程中来,以企业的管理优势和市场优势确保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这种方式既有助于促进成功企业继续做大做强,也可保障优秀研究人员获得充足的资金保障和时间精力继续从事研究,避免其由于科研人员流入下海经商大潮而发生的创新智力资源流失。

(三)努力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是促成企业、院所、民间等创新主体进行成果转化的重要媒介,也是来自企业、院所和民间的创新成果转化为直接经济利益的重要纽带。因此,应当努力发展一批能够真正摸清知识产权市场供求关系的“知识产权中介”,努力使其真正成为“来自企业的创新需求”和“来自社会的创新供给”间的桥梁与纽带。这里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绝非当前那些简单的“知识产权代办机构”,而是真正了解知识产权市场的“知识产权转让促成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的重点产业,尽快开展“专业型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设立,为促进其发展,甚至可以为其提供不低于创业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级政府应当尽快制定较为严厉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抄袭、剽窃行为的打击力度,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成本高到“闻者足戒”的地步,尽早遏制“不劳而获”风气在社会上的蔓延。除了必要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撑之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当加快知识产权第三方维权机构的设立步伐,将非营利的公益性非政府组织(如知识产权维权协会)与营利性的维权机构(如知识产权维权中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在国内或者区域内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维护体系,切实保护“弱势维权者”或者“缺经验维权者”的成果不受侵袭。

(五)完善民间创新体系建设

鼓励和完善民间创新体系建设,可以从鼓励民间创新活动、搭建民间创新交流平台、发掘民间创新资源三个角度入手。一是要通过舆论宣传,形成鼓励创新、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实现全民创新的文化;二是要通过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搭建民间创新活动的交流平台、合作平台以及成果展示平台、交易平台,促进优秀民间创新成果及时商业化;三是要建立民间创新人才的筛选机制,协助企业、院所挖掘优质的民间创新人力资源,促进民间创新力量与企业、院所产、学、研活动的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