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刚
减排的博弈
不同的国家各怀不同的利益诉求,即便是在被称为“人类为拯救地球达成共识的最后一次机会”——德班大会上,也难以避免上演各个谈判集团之间的拉锯战。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
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各缔约方在会议上的唇舌激辩、互不让步,再次显示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科学问题,而是上升为国际政治问题。温室气体的排放对全球气候的影响不存在地域间的区别,无论哪一国排放多少温室气体,其排放造成的危害均由地球上全体人共同承担。所以,要控制温室气体的有限排放,就要求全球各国来共同努力严格执行一套完备的温室气体减排方案。
值得欣慰的是,德班气候大会各国代表经过数十小时最后“加时冲刺”,到12月11日清晨,4份决议艰难降生。它们分别涉及《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长期合作行动计划、绿色气候基金和2020年后减排的安排。这标志着,德班气候大会几经转折后交出了一份积极的答卷,回应了国际社会关于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新期待。
发达国家减缓方案层出不穷
早在德班会议召开前,世界各国的研究机构对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下减缓问题已经提出了许多不同方案,新的方案仍层出不穷。这些方案中多数是发达国家学者设计的,由于受到所代表国家立场的局限,这些方案都难以兼顾公平和可持续原则,即使是为发展中国家利益考虑的方案,也难以从根本上体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和根本利益。
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GCI)提出的“紧缩趋同”方案,设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标趋同,从而在未来某个时点上实现全球人均一致。这种方案从公平角度看,默认了历史、现实以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实现趋同过程中的不公平。虽然符合发达国家占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容量完成工业化进程后向低碳经济回归的发展规律,但对仍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构成严重制约,客观上并不公平。
巴西案文是考虑历史责任方案的代表。因为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有一定的寿命期,今天的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200多年间温室气体排放的累积效应造成的,因此,在考虑现实排放责任的同时,追溯历史责任,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巴西案文原只针对发达国家,后来发达国家学者将这一方案扩展到发展中国家。但是,这种基于历史责任的减排义务分担方法,只考虑国家的排放总量,而不考虑人均排放;只强调污染者要为历史排放付费,而没有考虑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各国当前及未来发展需求,从公平角度看存在偏颇。
瑞典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SEI)学者提出的温室发展权(GDR)框架,认为只有富人才有责任和能力减排,通过设置发展阈值,保障低于发展阈值的穷人的发展需求。该方法采用超过发展阈值的人口的总能力(经购买力平价调整的GDP)和总责任(累积历史排放)两个指标,对实现全球升温不超过2度目标所需要的全球减排量进行减排义务分配。但是,该方法只考虑各国排放的历史责任,不考虑未来排放需求。而且,发展阈值的假设,累积历史排放的计算,以及所需统计数据的来源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学术界提出了哪些方案?在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方案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出的“建立国家账户”方案和中国社科院提出的碳预算方案。
国研中心“建立国家账户”方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就“应对全球气候”成立课题组,并提出卓有建树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理论框架和解决方案——建立国家排放账户。
“建立国家账户”方案力图克服《京都议定书》的缺陷,同时又保留其优点。在该方案中,通过明确界定各国排放权来为各国建立起“国家排放账户”,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得以明确界定,所有国家均可以纳入全球减排协议。与此同时,这一方案对现有各种国际合作机制和国内减排机制则具有高度开放性和兼容性。参与方案讨论的刘培林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提出的这一套方案首先体现了‘公平,这样算下来以后,我们中国并没有占多少便宜,但是也不能吃亏,像发达国家以前排的多,以后就得少排,发展中国家反之。”
“建立国家账户”方案包括三个步骤:(T0代表过去——工业革命或其他时点,T1代表当前,T2代表未来某一时点刻——2050年)
第一步:根据目前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总的累计留存量以及人均相等的原则,界定T0-T1期间各国的排放权。各国排放权与实际排放之差,即为其排放账户余额。这样,我们可以为每个国家建立起“国家排放账户”,并将超排国家模糊不清的“历史责任”明确转化为其国家排放账户的赤字,欠排国家的排放账户余额则表现为排放盈余。每个国家排放账户上的余额,明确代表各国的“历史责任”或权利。
第二步:科学设定T1-T2期间未来全球排放总额度,并根据人均相等的原则分配各国排放权。每个国家在T1-T2期间新分配的排放额度,加上T0-T1期间的排放账户余额,即为该国到T2时点时的总排放额度。
第三步:建立包容开放、多元化的国际合作机制和国内减排实现机制,对各种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国际、国内方案持开放态度,鼓励其相互竞争,但这些方案的效果,均要最终反映到各国排放账户余额的变化上。这样,现有国际合作机制和国内减排机制就可以广泛包容在国研中心课题组方案之中(IETS、JI、CDM、国际减排公共基金等)。
国研中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课题组认为:目前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讨论,大都假定减排与经济发展存在两难冲突,随着技术进步,特别是新能源领域的创新加快,低碳经济发展模式逐渐替代传统高排放发展模式展现出巨大潜力,新技术之所以涌现,是因为市场为这种创新活动提供了赚取利润的机制。如果各国排放权能够得到明确界定和严格保护,并建立起相应的市场交易机制,则减排就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这将为低碳技术和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长远来看,温室气体减排将会使人类社会更加繁荣和可持续地发展。
社科院的碳预算方案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潘家华带领大团队提出碳预算方案,他们依据人文发展理论,从人的基本需求的有限性和地球系统承载能力的有限性公理出发,强调国际气候制度应保障优先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促进低碳发展,遏制奢侈浪费,同时满足公平分担减排义务和保护全球气候的双重目标。
潘家华认为,从全球能普遍认同的公平理念出发,提出公平原则应该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公平的本意是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这与人均排放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一致的。尽管当代国际社会是以国家政治实体为单元,通过政府间的国际气候谈判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但是,伦理学上公平的本意,不是保障国家之间的“国际公平”,而是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公平”。这是因为衣、食、住、行、用等个人消费都要消耗能源,社会的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公共消费也需要消耗能源。在以化石能源为基础的能源体系还难以彻底改变的情况下,温室气体排放权显然是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关键是保障今天生活在地球上的当代人的权利,使每个人都能公平地享有作为全球公共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温室气体排放归根到底来源于人的消费需求,事实证明,控制人口的政策对于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这就需要选定基准年人口作为排放权分配的基础。我们认为,当代人是历史的传承,掌控未来人口。因此,以当代人口数量作为排放权分配的基础,符合公平要求。当然,排放权作为一种人权,人口迁移,排放权也相应迁移。
第三,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关键不是现实或未来的某个时点上流量(年排放)的公平,而是包括历史、现实和未来全过程的存量公平,可以从历史评估起始年(例如1900年)到未来评估截止年(例如2050年)总累积排放量来衡量。温室气体排放是伴随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而迅速增加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完成表明城市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和区域性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基本到位,一旦完成,无需继续增加,只需对存量维护和更新。发展中国家开始工业化进程较晚,历史上消耗排放权较少,积累的社会财富较少,因而当代人的发展水平也较低,基本需求尚未满足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未来在实现工业化进程中的排放需求较大。历史排放与未来需求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因此寻求从历史、现实到未来全过程的存量公平,相比只看未来剩余排放空间默认历史排放不公平的分担方法,更具合理性。
最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公平,需要反映各国的具体国情,充分考虑自然因素如气候、地理、资源禀赋等因子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客观的必要的调整。
以上两种方案均考虑了各国历史排放问题,强调“公平”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也是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的基本原则和立场。“我们在国际谈判的基本原则没有改变。”国家发改委气候司李高处长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强调。在谈到“建立国家排放账户”和“碳预算”两种方案时,李高指出:“这两种方案作为学术性机构提出的围绕公平原则的解决方案,作为研究成果广泛探讨交流,我们都是支持的,也是很有意义的。”对其中是否能成为我国对外谈判的方案时,李高表示,“不会成为我国政府提出的谈判方案,政府的谈判方案已在八国峰会上提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