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俊
摘要:在罗马法早期,使用权仅仅具有单一的使用权能而不能进行收益,居住权也不是一种市民法上的物权。但在日常实践中,人们常常会遗赠孳息出产物的使用权或者房屋的居住权,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非典型的物权形态。在这种情况下,罗马法学家一方面要遵循市民法的原则,另一方面要满足民众新的需求。他们通过不同的解释方法,扩张了使用权的边界,并且赋予了居住权以物权的效力。罗马法学家对于非法定物权形态的解释的终点,正是现代物权法定的起点。
求是学刊2012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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