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项原则 做好土地流转

2012-04-29 00:44刘元锋
吉林农业 2012年1期
关键词:所有权经营权农村土地

刘元锋

土地是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但是从目前的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来看,离开了土地流转,土地的潜能发挥就受到了极大束缚。长期形成的土地平均拥有、所有权经营权机械统一的模式已明显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实行土地流转已成为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土地流转的必然性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土地承包保持30年不变。这一体制实施之初,曾使农村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出现了农村发展的第一次飞跃。但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发现,随着农业效益的下降,部分农产品市场疲软,价格低迷,出现了为增加收入农村部分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跨区域流动的新情况。加之分散经营土地的成本居高不下,造成农民负担过重,使农村土地撂荒现象日益加剧,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负面效应显露出来。

2.农村土地流转的可行性

2.1土地的“三权分离”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 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实现了农业生产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而正是这种“三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方面承包集体土地体现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权利,另一方面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获得一定收益,则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利益在农民身上的一种体现。“三权分离”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创新,它较好地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阶段正确处理稳定土地承包制与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的有效途径。

2.2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农村的土地制度必须符合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许多农民有了稳定的农业以外的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

3.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3.1“三权分离,权责明确”原则 即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者使用权的三权分离,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权的长期归属,改变了以往的提法,为农民拥有这项独立的经济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有明确了土地承包权才能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

3.2“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依法签定合同。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承包费用和相关费用以及履行应尽的义务。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不论采用哪种流转形式,都应该尊重农民的选择和意愿。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坚持有偿流转,实行必要的、双方协商而定的合理经济补偿。

3.3“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原则 不论是从我国农业应对加入WTO后的挑战,还是从有利于发展地区经济而言,或是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发展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流转都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因此,应充分认识其“牵一而发十”的高度关联性,充分发挥其蕴涵的潜力。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是农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必须根据客观条件“量体裁衣”,不能盲目进行、拔苗助长,否则势必事与愿违,带来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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