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项目科学实施和规范管理,保证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和发挥效应,推动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不断开创新局面,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项目管理分类原则 按照省级示范村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将省级示范村划分为标兵村、先进村、达标村和差距村进行分类管理。
标兵村应达到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放大作用10倍以上,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无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完善配套,产业支撑作用明显,农民收入有大幅提高,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新农村建设成为本地区的标兵单位。
先进村应达到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放大作用5~9倍,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无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实现村屯绿化、美化,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新农村建设成为本地区的先进单位。
达标村应达到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放大作用2~4倍,项目建设管理较为规范,资金使用无违规违纪违法现象,集体经济有收入、产业发展有项目、农民收入有增长、农民素质有提高,实现村屯净化和绿化,新农村建设成为本地区的达标单位。
差距村是指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投入没有放大作用,或出现项目建设不达标、资金使用不规范,或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上述四类村由市(州)和县(市、区)每年年末评定一次,报省里备案。
第二条项目管理分级职责 对于项目建设标兵村和先进村由市(州)和县(市、区)管理为主,省里定期抽查和宏观指导;达标村和差距村是省、市(州)和县(市、区)管理的重点,省里要加强检查,现场指导,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项目管理常态机制 年初,各示范村要按照省里规定的要求申报项目,并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省、市(州)在深入县(市、区)复核申报项目时,与每个示范村进行对接,对上个年度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当年建设项目提出合理性意见。年中,省、市(州)和县(市、区)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省级示范村上年和当年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查阅有关账目,检查面达到100%。年末,省里集中听取市(州)和县(市、区)关于示范村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年度省新农村建设督查和全年工作检查情况,提出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第四条项目管理内容 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公开公示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对申报项目、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预决算等,对村民进行公开公示情况。
项目招投标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切实履行招投标手续,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有效合同。
项目监理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根据所建项目类别,需要聘请监理的项目,聘用相应的行业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理。
项目进度和质量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完成当年批复项目建设任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项目验收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对建设项目组织验收,并完备相关手续。
项目建后管理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对已建成的项目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特别是对大型秸秆气化站运行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最大限度发挥项目建设效益,确保项目建后安全运行。
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票据是否真实,杜绝白条入账。
档案管理情况。检查示范村是否建立新农村建设工作档案,将建设规划、相关文件、原始资料等及时归档立卷。
第五条项目管理覆盖范围 以加强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管理为重点,统筹管理好投向省级示范村的其它财政专项、部门帮扶、社会捐助、集体投入、农民自筹等建设资金和项目,确保省级示范村各类项目建设平稳有序向前推进。
第六条项目建设高风险区域和部位 对于连续出现或多发违规违纪或违法的县(市、区)列为新农村项目建设高风险区域,对于发生问题的示范村列为项目建设高风险部位,作为省、市(州)、县(市、区)严密管理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同时对于补助资金额度大的建设项目也作为管理重点。
第七条项目调整处理程序 经检查发现示范村因环评未通过、建设用地无法安排、遭受自然灾害、资金筹措无法到位等原因,无法开工建设或者实施不了需要调整的项目,须履行村民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县(市、区)农业部门签署意见等程序,报市(州)备案,省里批准。
第八条项目建设奖惩措施 对于新农村项目建设成效好、资金账目管理规范的示范村,在下个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于项目建设和管理不到位,适当削减下个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规模;出现问题的,取消示范村资格,对所在的县(市、区)削减下个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项目管理人员组成 省里选定18名干部,每2人负责1个市(州)所辖的县(市、区)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每个市(州)、县(市、区)各配备2名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内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具有原则性强、业务过硬、廉洁自律的基本素质和条件。管理人员由省里统一考核选定并持证上岗,每年考核一次,工作不胜任的进行调整。
第十条项目管理组织方式 省管理员开展工作由省其他工作人员、市(州)管理员配合,市(州)管理员开展工作由市(州)其他人員、县(市、区)管理人员配合,县(市、区)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其他工作人员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配合或联合进行。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廉政要求 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介绍、插手、干预或统一组织项目建设;不准索要或收取示范村、工程承包方、材料供应商等各种钱物;不准出现不履行工作职责、程序和对上虚报、瞒报等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里报告。
第十二条管理工作组织领导 省、市(州)和县(市、区)要切实把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和下发文件进行部署落实。要按照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及时开展项目检查工作,工作要实,检查要细,确保管理到位。要积极为各级管理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他们正常开展工作。
(省新农村办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