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和傅某去年结婚,属于“裸婚”的那种类型,无车、无钻戒、婚后一直租房住。由于房租飙涨、且一年搬好几次家。他们痛下决心张罗买房,可都是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工资不高,手中没有积蓄。求父母,女方父母在贫困山区,种点庄稼,养几只羊,自给自足尚不行,当然无力支援。男方父亲是退休工人,母亲是家庭妇女,省吃俭用,攒下了十多万块钱。听说儿子媳妇要买房,他们竭尽全力东借西挪凑够了20万元,为儿子张某买房交了首付。其余60万元由张某和傅某用贷款偿还。穷日子难过,住进新房后,夫妻俩整天为还贷烦恼。那种有家的快乐很快就消失了。看到别的女孩,结婚前男方的父母早早就把房子准备好了,傅某开始埋怨张某,后悔自己的“裸婚”,争吵中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在处理房产时,张某提出房子的首付是他父母支付的,认定该房产为他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此傅某表示反对。双方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争议房屋归张傅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张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为对张的赠与,属张的个人财产。
[评析]根据婚姻法:“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婚后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只是支付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女夫妻通过共同还贷的方式支付,离婚时该房房屋应认定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应认定为出资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首付父母子女一方所有。张某以父母首付款出资主张房权,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