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调研与思考

2012-04-29 12:33谢晓娜
时代金融 2012年11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贷金融机构

【摘要】近年来,甘肃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本省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创新贷款模式和担保方式上有了新的探索,对拓展农村信贷渠道,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创新工作中面临的“五缺”困境亦不容忽视。

【关键词】农村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

一、甘肃省农村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总体情况

(一)搭建创新平台,推动农村金融创新工作纵深发展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综合实验县创建方案》,确定了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综合实验县,各实验县成立由主管金融的副县长为组长,人民银行县支行行长为副组长,县农牧局、林业局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实验县独特的农业产业资源优势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有针对性地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在多方联动下,甘肃金融机构立足当地农户实际金融需求,积极探索扩大农户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贷款模式,创设信贷产品品牌。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从甘肃省陇东地区农耕文明内涵极为丰富的文化中提炼精髓,开拓性地设立了“农耕文明”涉农个人贷款品牌。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立足定西马铃薯产业发展规划,探索出“公司+农行+农户”三位一体的贷款运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一做法得到省长刘伟平的高度肯定,将其称为“清吉模式”。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依托陇西县“中国药都”、“中国黄芪之乡”独特的中药材产业优势,面向中草药产业推出特色信贷产品——“陇药通”,有助于解决县域中药材产业的融资瓶颈。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运行模式的基础上,研发了集贷款、结算等功能为一体的飞天“福农卡”小额信贷业务,持卡人经发卡行社评级授信后,持飞天“福农卡”无需抵押担保,即可获取小额信用贷款,贷款额度在授信期间可循环使用,可通过ATM机、电话银行随时随地还款,促进了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化。

(二)创新贷款模式,扩大信贷产品服务农村地区的覆盖面

甘肃省银行类金融机构针对农户缺少抵押物的实际,尝试将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介机构、担保机构和专业协会结成利益共同体,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贷款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梳理近年来甘肃省农村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有如下几种贷款模式:

“下游公司(龙头企业)+农户+订单模式”。该贷款模式主要是满足与收购加工企业签约的农户群体的贷款资金需求。由银行省分行与基层经办行共同配合,负责从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筛选一批优质企业,经办行直接根据这些企业与农户的签约订单为农户办理贷款业务,采用委托支付和资金统一管理使用的方式。

“上游企业+农户(合作组织)+订单模式”。该贷款模式针对已参加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农户社员群体,且所参加合作组织已形成较大规模,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能够组织入社农户进行统一的技术、信息、销售等综合活动。上游公司主要指区域内规模大、信誉好的农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银行依据生产销售企业与农户签约的订单,向申贷农户发放贷款,采用委托支付和资金统一管理使用的方式。

“种植(养殖)大户+担保公司模式”。该贷款模式主要针对形成规模的种植(养殖)大户群体设计。银行定期与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年度省级、县市级种植(养殖)大户名单,由基层经办行对这些农户展开专门调查,选择其中信誉度高、经验丰富、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的客户,作为目标客户群体。同时,与资质高实力强的担保公司合作,在有效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这部分农户办理个人助业贷款业务。

“公司+协会+农户+银行模式”。该模式是银行依托行业协会为平台,择优发放农户贷款,公司为贷款农户提供担保,并由协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协助银行管理收回贷款。

“政府+农户‘两权抵押贷款模式”。针对农户贷款抵押物有限的问题,银行积极探索扩大农户抵押担保物范围的有效途径。经与部分地方政府协商,规定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在当地流转,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流转处置,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约定事项及贷款合同进行公证,解决了农户因抵押物不足难以贷款的问题。

(三)创新担保方式,促进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化经营

甘肃省金融机构围绕马铃薯、中药材等甘肃特色农业产业,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模式,助推当地特色产业快速发展,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解决了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和种植农户贷款难问题,实现了政、银、企、农合作共赢。

“存货抵押”担保方式。清吉洋芋開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马铃薯运销及马铃薯精淀粉深加工、运销为一体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原料收购旺季期间,针对企业资金紧张、周转困难的实际情况,银行采用库存淀粉抵押方式,根据企业库存淀粉市场价的50%核定授信额度,并对贷款资金进行封闭管理,按照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方式,对贷款发放、收回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有效地解决了清吉公司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专业担保公司+‘双重担保模式”。面向中草药产业的特色信贷产品——“陇药通”引入了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目前已与甘肃惠森银担保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引入了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和保证金保证担保“双重”担保措施,使信贷资金规范、安全地注入中药材产业,最大限度地解决县域中药材产业的融资瓶颈,还可将现有药材存量保证担保贷款转化为抵押担保贷款,在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的同时有助于实现药材市场的高效运营。

二、甘肃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涉农贷款投放明显加快

在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的引导及有关方面的配合下,甘肃省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开发出了一系列适合甘肃实际的针对性强、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这些产品和服务方式对拓展农村信贷渠道,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1年12月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2067.34亿元,占全省贷款余额的36.04%,较年初增加404.34亿元,同比增长25.45%,增幅高于各项贷款增幅2.09个百分点,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二)实现多方联动和共赢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开展以来,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如三个实验县政府都牵头协调推进此项工作,并积极成立担保公司,为农业企业提供担保,直接和间接带动农户和企业收益明显增加。截至2011年12月末,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推出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20个,受益企业207家,直接和间接受益农户85.5万户。商业银行信贷结构也得到调整和优化,涉农贷款利息收益大幅增加,同时,带动农村地区银行卡发卡量和手续费收入等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快速增长。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构筑起了政府、银行、企业、农户四方共赢的良好发展平台。

(三)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甘肃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坚持重心下移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县支行贴近农村金融需求的优势,突出调动县支行、市州中支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民银行县支行以此为契机,与当地政府、金融机构联手,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面向农村、农户、涉农企业的金融知识、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守信企业、农户的信贷支持和典型宣传,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

三、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创新机制

基层金融机构受体制、权限等因素制约,缺乏创新的机制和条件。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信贷品种和服务方式大多由其总行和省级分行统一制定和实施,省级机构虽有一定的研发或向总行推荐产品的权限,但因受监管和产品经营范围局限,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县域金融机构受贷款审批权限的制约以及出于责任追究和防范风险的考虑难以进行自下而上的信贷产品创新,延长了信贷产品创新的周期。

(二)缺创新动力

农村信用社创新意识不强,服务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处于相对垄断地位,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的主观意愿不强,贷款产品仍主要是传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农村信用社服务方式虽然有所改进,但受农村地理条件和服务环境所限,类似银行卡、网上银行等业务开展比较困难。

(三)缺政策保障

受种种外部因素制约,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创新推广难度较大。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比较适合在农村地区推广,但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目前开展抵押贷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难以大范围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由于在确权方面存在很多困难,推动的难度也比较大。另外,县域担保体系发展缓慢,农业保险等风险分散机制尚不健全,都制约了信贷产品创新和进一步推广。

(四)缺奖补措施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虽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各种方式调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推动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措施支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开展,但由于甘肃经济落后,财政困难,补贴奖励、担保及风险补偿资金难度大,很难形成对农村金融创新工作足够的正向激励机制。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由于发放涉农贷款成本较高和创新风险较大,加上目前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还没有建立,商业银行开展涉农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涉农贷款发放的动力不足。

(五)缺创新人才

金融创新关键靠人才,但是深处西北内陆地区的甘肃省农村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具有深厚经济金融理论基础、精通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熟悉农村金融市场的综合性人才。目前的金融创新产品大多仍处在复制发达地区的层次上,契合本地区农村实际需求的独创性金融产品较少。

四、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的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增强对基层分支机构的创新激励。建议商业银行总行在信贷管理制度上,安排独立的农户信贷资金计划,确保面向农户的贷款投放;在内部考核机制上,明确免责条款,放宽信贷创新产品的呆坏账核销条件,设定合理的不良率容忍度。在信贷产品研发上,赋予基层金融机构一定的信贷产品自主创新权,授权其可在风险可控、法律不禁止原则下自行开展不超过核定金额的产品创新。在授信管理上,下放对农户的授信权限,采取动态授信或特别授权方式开展信用业务。在人员配置经费核定上,增加产品创新工作具体经办人员的数量,适度给予费用补贴和倾斜。

第二,财政出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奖励机制,调动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金融积极性。可以参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出资设立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基金,并给予积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金融机构给以资金奖励,并将政府财政资金存入涉农贷款发放增长较快的商业银行,撬动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加强行业合作,进行产品组合,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城乡差别缩小,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不再局限于存贷款服务,投资理财等多样化金融需求增多。金融机构应在做好存贷款等传统金融服务的基础上,通过与保险等行业合作,为农民提供保险服务、理财服务等新业务,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涉农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拓展市场,实现由单一型服务向综合型服务的转变,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全方位的“三农”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加大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充实基层人才队伍,推出因地制宜的农村金融创新产品。涉农金融机构应建立农村金融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育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加快对现有队伍培训,加强对授信一线的员工农村信贷产品创新、营销理念的教育,调动他们创新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产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加大基层金融机构引进人才的力度,通过解决住房、安置亲属、重奖创新的稳定政策,吸引、留住农村创新人才,有助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的持续开展。

作者简介:谢晓娜,女,甘肃临洮人,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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