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梦哲 黄忠伟
摘要:金融团购的研究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它在降低金融产品服务的交易成本,降低高投资起点理财产品的门槛,使投资者获得较高投资回报率的同时,也存在着四方面风险,即金融环境风险、第三方操作风险、法律缺失风险和金融团购产品的特殊风险。对此,需要通过政府、金融机构、消费者三方面努力,完善相应的运作机制、法律规制。
关键词:金融团购;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F830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1-0043-05
一、引言
2008年11月,网络团购2.0模式的首创网站—Group on在美国上线。仅仅一年时间,它就从默默无闻飙升至身价13.5亿美元,成为继Facebook、Twitter之后,互联网领域的另一种奇迹。从此,引发了团购网市场井喷式发展,并逐步影响到中国。网络团购,作为新一代受商家新宠的营销王牌,其新颖的消费模式日益深入人心。这种全新的营销模式也开始受到更多业内人士的关注。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也同样期待着能在团购的浪潮中分一杯羹,把团购方式与金融产品的销售加以整合,创造出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营销模式。团购方式在打开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对此,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防范。
从理论上说,本论题的研究有助于丰富和完善金融风险管理理论。从实践上看,这种研究一方面可以为投资者节约交易成本,降低投资门槛,增强风险意识,获得优质低价的金融服务提供帮助;另一方面也可以为金融机构拓宽营销渠道,节约销售成本,提高销售业绩,进行风险控制提供指导;同时还可以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强团购市场风险监管,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一种思路。
二、金融团购的依据与分类
金融团购是指将广大消费者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团体,通过大批量地向金融机构订购,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成本获得金融理财产品或服务,甚至得到单独购买时无法获取的优质产品或服务。金融团购和其他商品与服务的团购一样,都有相同的经济学根据。
首先,从生产者角度来说,商品生产的较小边际成本和规模经济效应,是团购兴起的重要根据。一般团购网站提供的产品大多以服务为主,其固定成本比较稳定,且占总成本的绝大部分。因此,其产品的边际成本较小。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理性的商家原则上会增加产量,降低价格,以满足利润最大化条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消费者数量是制约其盈利的关键,而网络团购可以使消费者数量在团购期内明显增加。对消费者数量的渴求,使得边际生产成本较低的厂商有提供网络团购商品的动力。另外,除了具有较小边际成本的产品或服务,一些大宗产品如房产,由于生产标准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专业化生产的加强,使得这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获得了规模经济效应。平均生产成本的降低,既为团购降价提供了空间,也因团购放大的销量,给企业带来了巨额利润。
其次,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团购商品降价的收入与替代效应,口碑传播的羊群效应,以及购买便利的闲暇效用,这也是团购兴起的重要根据。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团购商品的降价,一则会增加消费者的购买力,二则会减少对替代品的需求。同时,这种相似人群的二次传播,既为厂商做了免费广告,还通过羊群效应影响了其他消费者加入其中。还有,团购网站的出现,极大节约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消费者可以将因购买便利而节约的时间,用于更能创造价值的活动或者休闲。这种因闲暇增加而产生的正效用,会刺激消费者进行更多的网络团购。
如果以团购的金融产品服务的种类为划分标准,金融团购可分为:基金团购、保险团购、贷款团购、信托团购、银行理财产品团购、开户类团购、股票团购、期货团购、权证团购以及金、银等贵金属投资品团购等。
如果按照团购的目的可将这些金融团购进一步划归为两大类:一类是以降低金融产品服务的交易成本,获得佣金、手续费率折扣为目的的团购,包括:基金团购、保险团购、贷款团购、开户类团购、股票团购、期货团购、权证团购以及金、银等贵金属投资品团购等等。另一类是以降低高投资起点理财产品的门槛,使个人小额资金能同样获得大额资金交易的高回报率为目的的团购,包括:信托团购、私募基金团购、银行理财产品团购等。
三、金融团购的风险
在网络团购大行其道的今天,团购风潮席卷了大多数消费领域,并逐渐向金融领域扩散。然而,金融产品毕竟不同于普通商品,有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不可分性、金融机构与客户关系的持续性等特征,而且交易金额一般较大,其交易风险在所难免。
(一)金融环境风险
2006、2007年我国股市行情大好,股票、基金的“赚钱效应”让不少投资者趋之若鹜。为了享受更低的申购费率和佣金费率,投资者们往往选择联合起来进行购买,“基金团购网”、“股票佣金团购网”等金融团购中介应运而生,红极一时。然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突袭全球,各经济大国的金融业均遭受重创,股市也急转直下,基金的赚钱效应不再。依靠费率差以及返佣而存活的金融团购中介也随着客户数量的减少,金融机构费率的下调而逐渐丧失获利空间。金融环境的变化提高了金融相关行业领域的系统性风险水平,这种风险对行业的打击是致命的。一些资金实力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企业便会举步维艰,甚至倒闭,从而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第三方操作风险
金融团购有三种模式:一是消费者自发团购模式,二是金融机构自营团购模式,三是第三方网络团购模式。比较而言,最后一种模式风险最大。该模式是由专门从事金融产品销售的商业网站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包括针对某类金融产品或服务展开团购。第三方独立商业网站充当了联系金融机构、组织团购、推广团购信息、吸引消费者参与的中介角色,并协同所合作的金融机构、团购导航网站、支付平台以及物流服务商共同构建了以自身为主导的网络团购产业链。由于第三方团购中介一般是不属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独立理财机构,目前金融监管对其规范尚不到位,从而使该领域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一些第三方中介的团购操作很不规范,必然具有一定的风险。具体表现在:
1. 第三方中介的专业性难以保证。随着团购风吹向金融领域,一些传统的团购网站也开始涉足金融产品的团购。这些网站在普通商品的团购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却不一定有能力做金融产品的团购。有些第三方中介根本不具备相关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缺少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在合作机构、金融产品的选择方面缺乏严格的筛选标准和专业的投资眼光,盲目介入是对投资者的不负责任。
2. 客户资金的安全性难以保证。诸如保险卡、千足金条等适宜于通过网络直接团购付款的金融产品,需要借助于电子货币支付方式。而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如网上支付信息被第三方中介或交易对方金融机构泄露,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占等。
3. 团购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一些团购网站为了提升产品的销售量,做大广告效应,对产品的信息存在夸大、虚假的描述成分。如对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过分夸大,对保险产品的理赔范围任意扩展等。这些行为很容易误导消费者购买,结果发现名不符实时较难索赔。
4. 售后服务的完善性难以保证。金融团购虽为团购的新兴热点,但大量的团购消费售后服务不到位,消费者诉求以及维权困难的案例,使得许多有团购意向的投资者望而却步,成为制约金融团购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法律缺失风险
造成现今我国团购市场乱象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的缺失。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涉及团购管理的规章主要有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它对网络店主实名认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做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21日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这些规章的出台对网络团购行为的规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不足也相当明显:一是这些规范只是规章,法律效力等级低;二是只对团购领域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目前,我国团购领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团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团购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均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客户信息泄露等问题的发生。
(四)特殊金融产品风险
1. 保险团购。一般在团购网站上,保险产品与其他商品一样,标上一个较高的原价,再打上非常低的折扣,看起来极具吸引力。但是,保险产品的性质跟其它商品有所不同。它的定价通常需要考虑保险条款的变化,被保险人的不同,历史损失数据基础上对未来损失率的估算等。这就使得在团购网站上标定的保险产品原价可能虚高,也有可能其合同本身减少了承保范围,增加了除外责任。
2. 信托团购。信托团购通常由团购中介组织投资者购买某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笔投资可降至30-50万元,同时还能获得大额投资才能得到的高回报率。但是,与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相比,信托产品的风险更大,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也更高。信托团购降低了投资门槛,将一些抗风险能力不足的投资者引入其中,使得风险向更多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扩散,这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另外,信托团购是由每位团员凑钱投资,但只能将全部资金登记在其中一人或中介机构名下,由其作为代表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其他团员与这个人或中介机构之间签订的是一个内部协议,这种协议虽存在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不一定十分完善。所以,一旦出现亏损或者达不到年预期收益,参与信托团购的投资者可能会选择提前赎回本金,这对整个投资而言就会比较麻烦,可能产生纠纷。此时,除了与信托公司直接签订投资合同的人之外,其他投资者是不能找信托公司负责的,只能通过签订的内部协议进行维权商讨,这必然存在一定风险。
3. 贵金属投资品团购。黄金白银本身属于贵金属,在运输途中存在着磨损、失窃等风险。而且贵金属产品的成色、包装、规格等一般需要现场专业鉴定,普通百姓很难辨别黄金的纯度和真伪,仅凭团购产品信息所显示的内容进行了解,其真实性也有待检验。比如团购金条的优惠价格可能在黄金纯度中暗藏玄机等等。因此,团购贵金属投资品类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四、金融团购的风险防范
面对上述风险,我们应根据金融产品的特殊性,通过完善相应的运作机制、法律规制等,尽量避免或减少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建立风险监管机制,防范金融环境风险
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应不断促进金融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完善网上金融业务审批制度和网络监管的法规框架,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尽力减少潜在的风险隐患。相关金融机构应保持投资的分散化、风险的可控性,在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应当在“热潮”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一味地跟进而忽略“热潮”背后的隐患。消费者应不断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培养正确的风险态度,增强对经济环境变化的预见性,提前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谨慎选择投资品,将风险的负面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
(二)规范第三方中介行为,防范第三方操作风险
首先,应提高第三方中介专业水准。规范的第三方中介网站应该具备商业法人资格、网络运营资格以及相应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这些都是对投资者参与团购的良好资格保证。第三方中介还应具备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内部控制纪律保障公司的合法专业运营。第三方团购中介不应仅仅以销售团队作为其唯一的部分,还应保有专业理财顾问及售后客服人员团队。在合作机构遴选方面执行严格标准,在团购产品选择方面具有独到、发展的眼光,在交易过程中为投资者推荐适合其投资目标、资金水平的产品,并做出恰当的产品风险提示。
其次,应全方位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金融监管当局应对第三方中介及金融机构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方面做出明确管理规定,对于违法侵害客户财产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性问题,网络支付平台应不断创新先进的加密技术,建立强大的软硬件结合的防火墙体系;开展防黑客入侵、防病毒、漏洞扫描等系统升级工作;采用稳健的编程环境和软件开发环境,增强系统抗攻击能力。同时,网络支付平台还有义务对用户安全支付行为进行必要的市场教育。对于通过团购网站直接付款购买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时应注意索取并妥善保管办理业务时的相关凭证,对于没有正式回单或仅出具手工收据的交易,则要特别谨慎对待,在购买后也应该养成主动查询对账的习惯,谨防第三方交易的欺诈行为。
再次,应监督识别团购信息的真实性。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金融团购中介进行不定期检查,包括其产品信息以及售后服务情况。同时,建立健全信息评估制度,收集第三方中介的信用信息、建立信息库并向社会公示,将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记录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媒体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出现虚假信息、私自承诺的金融团购中介及时曝光,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消费者在进行金融团购时可以基于信用体系,选择专业性强、信用好、业务量大的规范团购网站,自身还要具备一定的金融产品知识素养,对产品信息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切勿盲目追求低价位产品,以致最终得不偿失。
最后,要不断完善团购的售后服务。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不可分割性、金融机构与客户关系的持续性等特征,要求金融团购不是一次性博弈,而是建立金融相关机构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桥梁。第三方团购中介应当将交易眼光放的长远一些,而不是只着眼于眼前的短期利益。应提供专业有素质的售后服务团队,对消费者参团后遇到的相关问题给予快速解决,帮助消费者向交易对方机构进行合理诉求,而不是推脱自身责任,哄骗消费者。第三方还应进行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注意挖掘客户价值,开发客户潜在需求,为自身积聚广大的客户资源。
(三)完善金融团购法规,防范法律缺失风险
第一,应明确团购中介的主体资格及应有条件。应建立专门的团购监管法律法规,弥补团购领域的法律空缺,对团购中介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和约束。只有规定了团购市场的准入标准,如实名制、最低资本、工商注册、经营场所等,才能提升团购行业的整体层次,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二,要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在我国工信部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提出了“最少够用”原则,即获取一个人的信息量时,只要能满足使用目的就行,不必获取额外信息。依据“安全保障”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管理者一旦收集了个人信息,必须建立一套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内部管理流程,以及应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等。这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及保护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导意见,其目的是防止个人信息的外泄和未经授权的使用。政府部门应培养、扶持独立的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保护个人信息工作进行全方位审查,保证系列标准的落实。
第三,需调整相关的金融法规。为推动金融团购发展,调整相关的金融监管框架,创新金融约束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对保险团购而言,相关法规可以考虑为团购团体设立正当的承保方式,在传统的团体保险基础上进行创新,并增加相应的约束条件和监管条例。对信托团购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应考虑团购方式的特殊性,设立针对信托团购的特殊说明,并对其投资门槛、集资规模、预期收益、潜在风险做出明确的规范性约束。
(四)创新团购方式,防范特殊风险
首先,对保险团购而言,我们必须明确,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品种都适合通过团购的方式营销。比较适合团购的一般是那些保费数额较小,定价不受被保险人差异影响的险种。如意外险、旅游险、留学险、保险卡等,其保费不随被保险人的差异而变化,只随保额大小、主险及附加险种类而变化。同时,这几类保险大部分人的选择差别不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统计,推出最为大众化的团购产品,从而方便统一标准。而其他的险种如家财险、投连险、医疗险等,由于要考虑被保险人的财产、身体状况,定价不易统一,所以不适合直接进行团购。但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我们可以考虑采取团购优惠券的形式,将自主选择权交给消费者,起到一种变相折扣的作用,从而间接提高这些险种的销量。
其次,为防范信托团购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团购时,选择操作规范、信誉良好、售后服务到位的中介组织十分重要。中介组织可以和信托公司商讨与每位投资者签订单独的合同,设立特别的条款以明确信托公司对每位投资者的责任,防止由内部协议产生的经济纠纷。除此之外,团购信托的投资者还需要关注该信托产品的投资项目是否优质以及抵押担保是否充分,一般应以公司持有的有价证券资产、土地不动产、母公司担保抵押、可预计的未来收益等作为抵押。信托产品若要达到促销的目的,也可以不采取降低投资门槛的方式,通过受托人让利。
再次,对于贵金属投资品团购风险的防范,投资者应选择信誉良好、专业性强的正规黄金销售渠道进行投资,建议选择有知名度的珠宝品牌,切勿“唯低价而论”。所团购的金条应该有权威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及相关说明,金条生产厂家的信息也应如实呈现。为了打消投资者的顾虑,团购中介还可以考虑对金条提供全额保价,联合保险公司保证团购黄金的高质量,在投资者购买后鉴定成色、规格出现问题时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贵金属投资品的特殊性,建议其主要采用网络自营团购模式,由商家通过网络销售渠道发起团购,投资者可以直接到实体店鉴别实物,有利于商家减少分销环节,提高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同时,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纸黄金、黄金期货等衍生品投资更适合通过网络交易实现,避免了实物黄金交易的多种缺陷,这应成为金融团购市场的“新宠”。
总之,对于金融团购这一新生事物,鉴于它在降低金融产品服务的交易成本,使消费者获得费率折扣,以及在降低高投资起点理财产品的门槛,使个人小额资金能同样获得大额资金交易的高回报率等方面的突出优点和作用,我们对其创新应给予充分肯定,并创造条件鼓励其发展。但上述风险也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通过完善相应的运作机制、法律规制等,尽量避免或减少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通过政府、金融机构、消费者三方面努力,降低风险,促其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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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X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