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陈文娟和魏喜奎在同一家厂里打工,日久生情,两人很快就确立恋爱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与日俱增。魏喜奎感到两人已无法再相处下去,于2012年3月向陈文娟提出分手。对于这样的结局,我妹妹哭得天昏地暗,觉得只有钱才能弥补自己4年多的青春和付出。深感不安的魏喜奎只得向我妹妹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自愿支付陳文娟青春损失费3万元,每月支付600元。然而魏喜奎在和陈文娟分手后从未履行过付款义务。无奈,我妹妹决定将魏喜奎告上了法院。请问,恋爱分手,索赔青春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
女性天地2012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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